汉代官、私工商业生产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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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代官、私工商业生产关系问题 汉代官私工商业中是封建生产关系还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的问题,是史学界长期未解决的一个问题。甚而连一些主张汉代是封建社会的同志也认为官私工商业中奴隶制生产关系占据着统治地位。这种意见究竟正确与否呢?马克思曾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他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像中世纪那样工业在城市中和在城市的各种关系上模仿着乡村的组织。”汉代由于封建地主制的发展和影响,由于农业中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影响,官私工商业中尽管奴隶制残余较多,但封建的

2、生产关系仍然占据着统治地位,这有大量事实可以说明。本章主要就此以及与此有关的问题谈一些意见 _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09页。人民出版社,1972 一、汉代私营工商业的社会性质 中国古代奴隶制解体后,“工贾食官”的格局被打破了,出现了私人经营工商业而由官府收税的经营方式。春秋战国时这种私营工商业已经得到相当大的发展。西汉时国家的统一和相对安定,为私人工商业的发展进一步创造了条件。同时,西汉初经济残破的状况也需要发展工商业。正如史记货殖列传说“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财匱少而山泽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

3、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因此,西汉初期除采取一系列政策发展农业外,为恢复发展工商业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汉书文帝记载:五年(公元前175年)夏四月“除盗铸令”。应劭曰:“听民放铸也。”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春三月“除关无用传。”根据注家的解释所谓“传”是用缯帛和木材做的出入关卡的通行证。“除关无用传”即出入关卡不用通行证。这就大大方便了商贾和行人的通商活动。文帝后六年(公元前158年)夏四月“弛山泽”。师古曰:“弛,解也,解而不禁,与众庶同其利。”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工商业蓬勃发展。史记货殖列传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

4、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正是这种情况的反映。 西汉前期私人工商业的迅猛发展,虽带有较多的奴隶制经济成分,但总的趋向是沿着封建制的轨道前进的。在汉武帝官营盐铁之前,西汉私人工商业中封建生产关系占据着统治地位。从下述事实看,这点应无疑问。 (一)铸钱、冶铁、煮盐业中的经济关系 西汉初期私人工商业的三大部门是铸钱、冶铁、煮盐。盐铁论错币篇说:“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这说明这三大私人工商业部门是文帝时才在国家允许下得到发展的。但这三大部门并不是一般民人能任意从事的。盐铁论禁耕篇说:“夫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盐铁论刺权篇也说:“鼓铸煮盐,其势必深居幽谷,而人民所罕至

5、。奸滑交通山海之际,恐生大奸。”所以当时的铸钱、冶铁、煮盐业主是吴王濞、邓通之类的贵族、官僚和曹邴氏一类的豪民,而主要的劳动生产者则是“细民”、“放流人民”、“亡命”、雇工等。这是当时得到广泛发展的一种经济关系。从直接生产者的身分地位来考察,他们是一种封建性的生产劳动者。 _ 汉书文帝记载:文帝十二年春三月“除关无用传。”张晏曰:“传,信也,若今过所也”如淳日:“两行书缯帛,分持其一,出入关,合之乃得过,谓之传也。”李奇曰“传柴也。”师古曰:“张说是也古者或用荣,或用缯帛。棨者,刻木为合符也。” “细民”、“放流人民”是西汉时采铜铸钱、冶铁、煮盐等工商业中普遍广泛使用的封建性的直接生产者。管子

6、国蓄篇记载战国时齐国地区铸钱业中的经济关系是一种“民下相役”的关系,即富民役使贫民的经济关系。管子侈靡篇说:“丹沙之穴不塞,则商贾不处。富者靡子,贫者为之”这反映了开采丹沙的劳动者是“贫者”,即贫民。西汉时,采铜铸钱业中普遍大量使用的直接生产者是“细民”。汉书食货志载:文帝五年(公元前175年)“除盗铸令,使民放铸”,贾谊谏曰: 今令细民人操造币之势,各隐屏而铸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虽黥罪日报,其势不可止 今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善人怵而为奸邪铜使之然也。故铜布于天下,其为祸博矣 今博祸可除,而七福可致也。何谓七福?上收铜勿令布,则民不铸钱,黥罪不积,

7、一矣。伪钱不蕃,民不相疑,二矣,采铜铸作者反于耕田,三矣 在这一谏词中贾谊指出,“除盗铸令”后发生的“令细民人操造币之势”就会出现“农事弃捐(损)而采铜者日蕃(多),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多五谷不为多”的现象。而如果禁止民人采铜铸钱而由封建国家加以垄断,就会使“采铜铸作者反于耕田”。这说明西汉时采铜铸钱业中普遍使用的直接生产者是“细民”。所谓细民”就是小民或平民,它是“豪民”的对应语这些人可从事铸钱业,也可从事农业,人身较自由,是一种隶属于封建国家的封建性的生产劳动者。汉武帝时为稳定金融财政,国家垄断铸钱,严厉打击盗铸者。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而自首赦

8、罪的人又达一百多万,不敢自首比自首的还多,“天下大抵无虑皆铸金钱矣”这种情况说明从事铸钱业的直接生产者是“民”,而绝非奴隶。 在汉武帝官营盐铁之前,“细民”也是冶铁、煮盐业中普遍大量使用的一种直接生产者。史记平准书云: 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货,以致富羡,役利细民,其沮事之议,不可胜听。敢私铸铁器鬻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 这一记载反映了在汉武帝官营盐铁之前,冶铁、煮盐业中经济关系是一种“浮食奇民”“役利细民”的经济关系。这里的细民如果是主人的奴隶,主人怎样役使都是合法的,无所谓“役利”。而这里“浮食奇民”“役利细民”不法行为,遭到了汉政权的严厉指斥和禁止。这种“细民当然不会是奴隶。关于“细民

9、,”盐铁论未通篇曾说:“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訾(资)征赋,常取给贱民大抵逋赋,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急刻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这就说明“细民”是须向国家纳赋的有一定私产和人身较自由的贱民,其主要成分应是贫穷农民和小工商业者。盐铁论则称汉武帝官营盐铁之前普遍大量地从事盐铁业的直接生产者为“放流人民”。盐铁论复古篇说: 往者(武帝官营盐铁之前)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 这清楚告诉我们,被称为“豪强大家”的盐铁业主使用的生产劳动者是“放

10、流人民”。他们只是“依倚大家”的一种封建依附人口,并非把自身卖给“大家”作私产或奴隶。 _ 史记平准书云:“钱后五岁,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其不发觉相杀者,不可胜计,赦自出者百余万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无虑皆铸金钱矣。” “亡命”西汉时从事铸钱、冶铁、煮盐业生产的一种封建依附入口。汉书吴王濞传载:吴王“招致天下亡命,盗铸钱,东煮海水为盐”这是把“亡命”用于铸钱、煮盐业的记载。后汉书卫飒传载:建武中,飒为桂阳太守“耒阳县出铁石,他郡民庶,常依因聚会,私为冶铸。遂招亡命,多致奸盗。”这是把“亡命”用于冶铁的记载,虽系东汉初的材料,也反映着西汉的社会状况。根据各注家的解释,“亡命”是一

11、种因犯罪为避祸“脱名籍而逃”的没有户籍的逃亡人口。“亡命”被主人招致后和主人的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史记吴王濞传说:“濞则招致天下亡命者”“佗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讼共禁弗予。如此者四十余年,以故能使其众”。这说明:(一)吴王濞招致的亡命,他郡国吏可来捕捉,说明“亡命”不归吴王所有,不是他的奴隶。(二)由于吴王濞长期庇护“亡命”,所以收到了,“能使其众”的结果(三)吴王提供生产资料,让“亡命”从事铸钱、煮盐为其创造财富。在吴楚七国之乱时,还让“亡命”为其当兵打仗。这些情况正说明主人与亡命的关系是一种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的关系,是封建隶属关系。 西汉时,雇工也是工商业中的一种直接生

12、产者据管子轻重甲篇载战国时齐国地区已有“聚庸(佣工)而煮盐”的情况。商君书垦令篇载有雇“庸民”修缮房屋的记载。汉书食货志载贾谊的话有“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一语,说明在铸钱业中有“顾租”这种经济关系存在。何谓“顾租”呢?租即占租,占租就是自报财产数及应向国家缴纳的租税数。盐铁论水旱篇说“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说明在武帝官营盐铁之前,盐铁业主在向国家呈报财产和缴纳租税的前提下,便可冶铁、煮盐。但“顾租”还有雇佣的含义,师古日:“顾租,谓顾庸之直。”所以应是指国家允许雇工铸铜锡为钱并向其交纳租税的一种经济关系。汉书景帝纪载景帝后三年(公元前141年)正月诏:“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

13、”,即官吏如征发民人采黄金珠玉就如同雇工采黄金珠玉一样。要当作盗贼来惩办。这也说明当时民间存在着雇工采黄金珠玉的事情。后汉书卷六七党锢列传载东汉末年夏馥曾“入林虑山中,隐匿姓名,为冶家庸。亲突烟炭,形貌毁瘁,积二三年,人无知者。”这反映了雇工冶铁的状况汉代的这种雇工身分地位低下,一般说来应是封建性的生产劳动者。 汉书张耳传云:张耳“尝亡命,游外黄”。师古曰:“命者,名也。凡言亡命,谓脱其名籍而逃亡。”刘奉世曰:“颜解太迂直,避祸自逃其命尔。”后汉书光武帝纪载:“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李贤注:“亡命谓犯耐罪而背名逃者。” 汉书昭帝纪始元年秋七月“令民得以律占租。”如淳日:“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

14、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汉书食货志说“诸贾人各以其物自占”师古曰:“占,隐度也,各隐度其财物多少,而为名簿送之于官也。” (二)小手工业者阶层及其属性 战国时社会上已出现了一个独立的小手工业阶层,汉代这个阶层更为广泛。汉书食货志载汉武帝颁算缗令规定“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什么叫“诸作”呢?如淳曰:“以手力所作而卖之者”。这就是说凡是“手力所作”向国家缴纳租税和铸造器物的手工业者家有资产缗钱四千向国家出一百二十钱的算赋,比其他商人“率缗钱二千而算一(一算一百二十钱)”,少缴纳一半的财产税,这是汉政权对手工业者的一种优待。这些自做自卖的小工商业者,其中包括铜器、铁

15、器、漆器、陶器等等器物的制作和买卖,是一个广阔的自食其力的小工商业阶层。汉书食货志又载王莽改制时规定“嫔妇、桑蚕、织袵、纺绩、补缝、工匠及它方技商贩贾人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这表明这个要向国家纳税服役其人身对国家有一定隶属性的小工商业阶层在汉代是一直存在着的。汉书货殖列传云:“庶民:农、工、商贾”,也说明小工商业者是庶民的一部分。由于这个小工商业阶层人数众多,是封建性的生产劳动者。因此,在考察西汉工商业生产关系时,对它们是不能忽略的。 (三)商业中的经济关系 由于当时从事采铜铸钱、冶铁、煮盐业的“浮食奇民”,“豪强大家”、“豪民”等大工业家同时就是大商人,小独立手工业者即“诸作”同时又都是小商人。因此,手工业中是封建性的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同时也就决定有关商业部门也是封建经济关系占据着统治地位。这是无须多言的。在一些与手工业较脱离的纯商业领域中封建经济关系是否占据着统治地位呢?虽然史记货殖列传提到的大商人诸如洛阳师史、宣曲任氏,长安无盐氏、关中田氏时没有提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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