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节第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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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七节 我国刑事一般审判程序之刑事第二审程序,重点:我国第二审审理程序的特点,背景资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但第二审开庭在实践中因工作量大普遍难以执行。于是二五年十二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

2、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一、刑事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

3、意义 从理论上讲,对第一审裁判予以纠正的程序最经常使用的是上诉审程序,即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的申请(即上诉),接受申请的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其实质就是刑事上诉审程序,它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用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总称。,刑事第二审程序从纯粹程序的层面上讲,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刑事第二审中的司法权滥用的可能,另一方面是保护上诉权不受侵犯。 但从根本意义上讲,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则在于确保第二审程序的应有价值得到最大可能的实现。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刑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纠正刑事第一审裁判

4、可能了生的错误。 第二审程序的设立主要根源于审判制度本身是一种所谓“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误判: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1在这里我们看到,罗尔斯此处论述的含义是,即使审判程序是科学的,人也会有意犯错误,审判的结果仍有可能发生误判。审判制度作为一种“不完善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年版,第81页。,的程序正义”为第二审制度的设立提供了依据,它的意义是:既然一审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再设计一审之上的复审程序以逐渐压缩误判的可能性,是保证正确解决案件的良好选择。 从现实的角度来观察,错误的判决更多的是因为一审程序的不完善和法官的不负责任甚至有意徇私枉法引起的。这就使二审程序的实际价值远远大于它的本来价值,那就是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的权力制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审判程序的不完善,另一方面用权力制衡来预防法官的不负责任和有意犯错。,第二,刑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增加刑事审判程序“吸收不满”的能力,使审判程序更加公正。 法律程序的一个重要价值是通过设置救济程序来吸收当事者的异议或不满,

6、而刑事第二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程序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救济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吸收不满”不仅体现为通过纠正错误的裁判使上诉人心满意足,也体现为通过维持原判使当事人打消各种顾虑甚至妄想。 第三,刑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保证刑法的统一适用。 第二审法院较之第一审法院视野较为开阔,它可以把不同的一审法院的判决放在一起进行比较,使类似案件得到类似处罚,从而在较大程度上确保刑法的统一适用。,第四,刑事第二审程序是在第一审刑事裁判未生效的情形下进行的重新审理,它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较之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纠错于已然更能体现诉讼效率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 二、刑事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刑事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也叫做刑事第二审程序

7、的起动。从世界范围来看,刑事第二审程序的起动主要是通过当事人上诉来实现,即通过上诉自然引起第二审。但有些国家对上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英国因可诉罪而被定罪的人只有得到上级法院的许可或,审判法院的法官证明案件适宜上诉时,才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属于自然起动,即上诉、抗诉必然引起刑事第二审程序。(1 经英国1995年刑事上诉法修改的1968年刑事上诉法第1条和第2条。) (一)上诉、抗诉的概念 上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该案的诉讼权利或活动。二审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

8、或裁定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或裁判该案的一种诉讼活动。上诉和抗诉并无本质区别,我国强调抗诉只不过体现了对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监督权的重视。,(二)提起上诉、抗诉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上诉的权利归属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这是因为这些人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从而享有独立上诉权。 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只能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提起上诉,其实质是代表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提起抗诉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

9、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公诉案件被害案件被害人无上诉权,但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资料: 目前是否应当赋予公诉案件上诉权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否定说认为: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使案件性质不明。如果以公诉案件论处被害人却不能代表国家行使追诉犯罪的职责,而且这种弱化国家干预诉讼的作法也犯了现代诉

10、讼的大忌。如果以自诉案件待之,则改变了一审和二审案件的诉讼性质,混淆了诉讼法律关系;公诉案件一般案情比较复杂,若让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出于被害人诉讼能力的考虑,恐怕其很难独挑此担。这样一来,则所谓的上诉权也就流于形式;根据我国现阶段公民素质的状况,以及考虑到被害人对加害人正常的敌对态度,被害人无理上诉的可能性很大,这将使本来就负担过重的法院的处境更加艰难;如果被害人拥有上诉权,他们即使并无上诉的本意,但为了使被告人享受不到不加刑的特权,他们也会上诉。这种冲击“上诉不加刑”的作法使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这条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名存实亡。肯定说主张被害人应享有上诉权,理,由是:公诉人毕竟不能完全代替

11、被害人,因为检察机关决定抗诉一般从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较为慎重,当涉及利益不太重要时,一般不会轻易抗诉。这就使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在许多情况不能得到满足;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他和加害人是刑事上的对立者,应使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诉讼权利上保持相对的形势。作为加害人的被告人有权提起上诉,甚至他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其同意也可以提起上诉,而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被害人却没有这项权;根据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提出上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来说其合法权益遭到的侵害程度要比自诉案件严重,但却不能上诉,这就显然不合适;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以多一条渠道

12、发现并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有利于弥补人民检察院抗诉工作的不足,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行监督。,(三)提起上诉、抗诉的理由、方式和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充分实现,对上诉理由未作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在上诉中阐述他认为的任何理由,至于这些理由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充分,都不影响上诉的成立。抗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抗诉理由不能带有随意性,以体现国家执法机关的严肃性。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既可以书面提起,也可以口头提起;既可以

13、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提起抗诉只能以书面方式提起,并且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三、第二审审理程序

14、 (一)第二审审理程序特点 我国刑事第二审审理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审判组织。 为了更好地发挥第二审程序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化了第二审审判组织。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较之第一审程序审判组织,第二审程序审判组织人数不仅可以增加到5人,而且全由专职审判员组成。,第二,坚持全面审查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了全面审查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抗

15、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在现代各国诉讼中,二审审判的范围分为两种,即部分审查和全面审查。部分审查仅限于当事人在上诉状或复审申请书中申明不复的部分。对上诉状或复审申请书中没

16、有涉及的部分,即使错误十分明显,第二审也不做审查。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倾向于全面审查,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倾向于部分审查,而且以法律审查为主。客观上,全面审查比部分审查更能发现一审裁判的错误,更有利于保证二审裁判实体上的正确性。,第三,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审理方式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的,书面审理即不开庭审理只是一种补充。此种审理方式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刑事第二审程序坚持的是复审原则,另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机关的特殊地位。 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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