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环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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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环境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行为构成的污染或破坏环境的法律事实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二、环境法律责任的特征 1环境责任以保护与实现环境权为核心 2. 环境法律责任范围扩大 3.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化 (1)民事责任公法化:惩罚性赔偿;环境管理机关介入认定赔偿金额。 (2)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结合适用 (3)专门环境法律责任出现,三、环境法律责任的作用 总的来说,环境法律责任的作用在于保障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具体讲来,环境法律责任的作用有如下几方面: 1、完善各项环境法律制度。 2、保证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实现

2、。 3、保证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管理) 民事责任(平等) 刑事责任(犯罪) 专门环境责任 行政责任 违法主体: 管理者 被管理者 责任形式 : 惩罚责任 补救责任,第二节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 行政违法行为惩罚性责任 补救性责任 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行为惩罚性责任 补救性责任,二、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一)、环境违法行政:(违法行政) 事实错误 法律上错误 程序违法 行政越权 滥用职权 行政失职,(二)环境行政主体的

3、行政责任: 惩罚性责任 补救性责任,三、环境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责任,(一)、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景观保护方面 防治污染方面 (二)、行政责任形式。 惩罚性责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业、关闭;扣留或吊销许可证。 补偿性责任:消除危害、恢复原状、支付治理费用。,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概述 (一)环境侵害 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环境权益或财产、人身权益以及人类生存发展的民事违法行为 (二)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三)环境侵权责任,二、环境侵权责任 环境

4、侵权责任是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导致他人环境权益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认定环境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下面四个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事实既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又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所以它是构成一般民事责任与环境法上的民事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2、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 传统的民事责任以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必要条件,行为人只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总是违法行为。但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却经常地存在着“合法”行为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情况,如不超标排污引起的污染,由于环境因素的相互作用造成的致人损害等。因此,环境法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类特殊侵

5、权行为加以规定,就是注重强调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强调环境侵权行为不以违法性为前提,而是以侵权损害的客观性作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要件。,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传统民事责任中,要求的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法上的民事责任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因此,我们强调其侵害行为的危害性,将其表述为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证明困难: 污染物在环境中具有潜伏性和积累性,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往往历时久远,时过境迁,此种时空延伸使因果关系认定极为困难; 许多污染是多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例如,某人患上肺癌,其病因有可能是工厂超标排放废气造成的污染,也有可能

6、是居住在公路附近吸入过多汽车废气,还可能是在工作环境中被动吸烟所致,甚至可能是这三种原因复合损害的结果; 对于各种污染物的性质、毒性,及其在环境中迁移、扩散和转化的,现有的科技水平还不足以认识清楚。,4、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传统民事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和过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后条件。但在环境法上的民事责任中,因为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而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再是承担环境法上的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三、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 对环境侵权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的具体处置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一般民事责任的形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7、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 关于承担环境法上的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我国环境法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1、停止侵害 2、排除危害 (1)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使其不再继续损害他人。 ( 2)设置或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 (3)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 3、消除危险 4、赔偿损失 (1)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2)对造成人身损害而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 以上环境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四、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2014环境保护法新增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

8、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2010 1过错原则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制度下的举证责任比较,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保护,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

9、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1.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及其调整 (1)过错责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 (2)适用于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适用 (1)危险责任、严格责任、无过失责任。 (2)适用于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2、无过错责任的构成与适用 (1)无须证明加害人在主观方面有过失。 (2)无须证明加

10、害行为违法或者具有违法性。 (3)对加害行为与侵害或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由法律特殊规定。 (5) 通常与保险制度、责任分担制度联系,以此实现。,2013年2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

11、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3、关于无过失责任的免责事由 其一是不可抗力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12、况,如战争行为、自然灾害等。 其二是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包括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完全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是环境污染损失是由受害者自己责任引起的。,第三人的过错 A化工厂购买了一批剧毒化学品材料。因到货时间在晚上,为此厂领导决定将这批化学品原材料暂时堆放在工厂大院内的空地上,待第二天再行入库。但是。当晚A工厂发生了盗窃案,小偷B等将堆放院内的三桶化学品厚材料偷走后,为了得到外包装非常精美的塑料桶而将桶内的副毒化学品全部倒入附近的一条河流中,造成河流下游发生大规模水污染事故,导致供50万人饮水的自来水厂暂时关闭和河流养殖的鱼类

13、大量死亡。经调查后,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决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A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B等尚未抓获。受害人也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赔偿损失并负责治理水污染。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8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受害人的过错 案例 A经营一口鱼塘,因其不善于管理,鱼儿成长缓慢,眼看就要亏本,A就想方设法寻思如何挽回损失。正巧该鱼塘附近有一家B工厂,其排污渠道与鱼塘

14、捧水口有一个汇合处,为了防止污染,平时这个接口是封闭的。某夜,趁着天降大雨,A偷偷将接口处挖开,污水进入鱼塘,导致鱼苗大部分死亡。A声称大雨将B工厂的污水冲入鱼塘,并向B工厂提出索赔。后被人揭发。经查,如果A不挖开接口,污水不会流入鱼塘。,4、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由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具有特殊性, 所以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诉讼的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5、环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情况与责任的承担 复合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复合污染损害,是指来自不同所有人排放的污染物由于性质相同而使污染物

15、的浓度增加(累加)、或者由于不同种类的污染物因混合而产生二次污染等对环境以及对他人权利造成的侵害。对于复合污染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况:,其一,由于不同所有人排入污染物而使浓度累加而对环境以及对他人权利造成的侵害者,由各该污染物排入者按照其所排入污染物所占总数量的比例或者份额,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由于不同种类的污染物因混合而产生二次污染等对环境以及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时,应当对侵害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 河流上游A、B、C三家化工厂分别排放三类不同性质的水污染物,其中A、B两家

16、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若在水中同时相遇还会形成第四类新的强致害性二次污染物。污染物造成了下游养鱼者的财产损失。,第四节 违反环境法的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 如 故意杀人 是否承担 死刑 走私文物 无期徒刑等 一、环境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在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与国家形成的刑法关系中,依法应当向国家担负刑事后果的义务。,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以及环境保护的必要性,需要采取比一般刑事责任更为严厉和广泛的制裁手段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因而环境刑事责任呈现出比一般刑事责任更为鲜明的特征: 其一,刑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范围扩大。 其二,特别刑法的出现。 其三,扩大刑罚的范围。 其四,环境刑事责任形式较为广泛地运用了财产刑。,二、环境犯罪 (一)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的构成 环境犯罪主体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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