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说明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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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说明鉴于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及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拟对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4年5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本着“明晰职责、细化操作、简化流程、加强监管”的原则,在原文件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借鉴其他高等院校的先进管理经验,并结合我校实际进行了较大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职责,对原来的分工做了一定调整,以便简化审核流程和审批环节,使学位授予工作更加适应校、院两级管理模式。二、新增关于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的有关规定

2、。三、调整了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由原来的20天缩短为10个工作日。四、修改了关于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的有关规定。五、新增关于公共管理硕士(MPA)授予学位的相关规定。六、修改了关于评阅异议的处理办法。七、新增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并对答辩人报告时间做了调整)。八、完善了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规定。九、取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后10排序的规定。十、新增关于申请者发表论文不符合燕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时,暂缓审核学位的规定。十一、新增关于违规违纪学生申请学位的管理规定。十二、新增关于学位申请者对论文评阅意见或答辩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时的申诉和复

3、议办法。十三、新增关于学位授予日期的规定(原为答辩当月月末,现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会议通过之日为准)。 燕山大学学位办公室 2007年6月4日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部分以加粗标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 学校成立燕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一般由9至25人组成,任期2年。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

4、,副主席1人,秘书1人,下设校学位办公室,处理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副校长或副书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较大比例。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2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学院领导、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分委员会人选由依托学院会同相关

5、部门提名,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第五条 分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依托学院提出申请,学位办公室审议,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在一届任期内,可根据情况对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应进行调整:1已办理退休手续;2连续出国时间一年以上;3由于工作变动,已不符合委员会的组成原则;4无力履行委员职责。校学位办公室每年年末提出调整建议,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分委员会的调整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做出授予和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2做出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3听取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4审核博士生指导教

6、师资格;5审核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6做出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7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研究与评估工作;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其它重大事项。第七条 分委员会在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1对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2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3确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匿名评阅或抽查论文除外);4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5审核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6做出建议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议;7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做出建议撤销学士学位的决议;8做出建议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决议;9做出建议授予和撤销博士学位的决议;10推

7、荐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11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校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处理学位审核与授予、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有关的日常工作;2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3受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4完成校学位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学位,主席可提议召开会议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中的重大事项。在审核学位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出席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2/3(含2/3)以上会议有效,且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1/2(不含1/2)为通过,同意票不足全体委员1/2(含1/2)为不通过。校学位

8、委员会每年审核硕士、博士学位2次。第三章 学士学位第十条 我校本科大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第四章 硕士学位第十一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

9、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外国语1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4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且成绩合格。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2不得包含本人或他人曾用于申请其它学位使用过的材料;3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并具有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4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

10、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5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分委员会组织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是否符合要求;2研究方向及论文内容是否属于申请学科领域;3所学的课程和学分是否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4硕士生培养的各个环节是否完成并符合要求。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采用随机抽查匿名评审制度。根据学位类别及学科专业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一般为申请学位人数的2%10%之间。被抽查的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公室聘请论文评阅人进行匿名评审,未被抽查的学位论文由分委员会聘请论文评阅人,并由专人负责送

11、达评阅人。评阅人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学历硕士学位论文由2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若所属学科(专业)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须聘请一位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由2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其中一名评阅人为校外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由2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其中一名评阅人为在校外实际工作部门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由3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

12、专家评阅,其中一名评阅人为本校和申请者单位以外的专家。2论文评阅时间必须保证10个工作日以上。3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包括:(1)论文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并指出哪些内容是论文的新见解;(2)论文的学术观点是否科学、严谨,写作是否规范;(3)对论文中具体内容的评价,指出需要修改之处;(4)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核如果全部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如果有评阅人“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由分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组织

13、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以及是否允许“申请重新答辩”等附加决议;如果分委员会作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则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应在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时作出说明。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委员会主席对答辩委员会决议负责。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应职称)的专家担任,离退休人员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秘书应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且具有高级专业

14、技术职务的专家。 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在校外实际部门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本校和申请者单位以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学科或领域定期组织集体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每年分两个时间段集中举行(即每年的4月份、11月份)。2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组织,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日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达非评阅人的答辩委员会委员。3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每位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

15、备。4答辩要坚持学术民主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答辩除外)。如需申请保密答辩,则应经保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5答辩程序(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介绍答辩人简况;(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3)答辩人报告(不少于20分钟);(4)答辩委员会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5)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做出评价,对是否授予学位及答辩的评分等进行表决,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6)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申请学位人员在场)。6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票达全体答辩委员会委员2/3以上(不含2/3)方能做出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通过票不足全体委员2/3(含2/3)为不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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