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职业资格证书领取和发放管理办法--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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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领取和发放管理办法1. 为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领取、发放程序,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有关规定和鉴定所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2.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在正考、补考和持证人因信息错误或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证书。3. 职业资格证书由泸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参加正考和补考的,鉴定所按市中心提供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领取鉴定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领取时应当面清点证书数量并办理相关手续。4. 申请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需由综合管理组在鉴定所考务管理系统中确认核实,确系经鉴定所鉴定合格的人员,由鉴定所向市中心申请补发。申请人需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向市中心交纳补证费。5. 职业资格证书贴好照片后,由综合管理组负责到市中心验印盖章。6. 鉴定所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档案,以备查验。7. 鉴定基地(考点)人力资源部领取证书时,应当面清点证书数量,确认无误后,填写“职业资格证书发放记录表”,写清领取证书的级别、数量并签字认可。记录表存入证书核发档案。8. 鉴定基地(考点)应于3日内将证书发至基层单位或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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