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经销商合同代理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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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公司销售合同二零一六年 甲方(厂家):(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经销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甲方系列产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经销权 1.1 甲方授予乙方在下列规定时间、区域、产品范围内的经销权,甲方承诺除非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否则将不在此范围内另设经销商。 A、经销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B、经销区域:省(市、自治区)市县(区)镇(乡) C、经销渠道:a、流通渠道 b、商超渠道 c、餐饮渠道 e、特殊渠道。 D、经销甲方产品:* 1.2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区域代理保证金元,保证金收

2、取标准如下: 县级城市代理商:元/年;地级城市代理商:元/年;省级城市代理商:元/年。 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代理保证金。如无违约行为,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甲方按保证金原值返还乙方;若续签合同,可转为下次合同的保证金。 1.3 乙方须在合同约定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且应配合甲方政策需求,不得擅自将产品销往合同限定区域之外或合同限定渠道之外。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停止发货和取消销售返利,直至终止其经销权。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二条目标设定及销售奖励 2.1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地区的市场情况,确定乙方年度销售目标(以实际打款拉货金额计算): 乙方2015年实际销售额为 万元,2016

3、年度计划销售额为 万元。 2.2乙方2016年度销售目标月度、季度计划分解见下表单位:万元 月份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合计金额季度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金额 2.3奖惩办法: 1) 、乙方完成月度合同销售额的%-% ,甲方给予乙方月度实际销售额%的返利 2)、乙方完成月度合同销售额的%-% ,甲方给予乙方月度实际销售额%的返利 3)、乙方完成月度合同销售额的%以上,甲方给予乙方月度实际销售额%的返利 4) 、乙方完不成月度合同销售额但所属季度合同销售额完成%,甲方给予乙方季度实际销售额%的返利(*系列及特殊约定的单品计算销售额,但不计算返利); 5)

4、、乙方完不成月度/季度合同销售额但完成年度销售额的 %,甲方给予乙方年度实际销售额 %的返利 6) 、乙方未完成年度合同销售额的 %,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代理保证金的50%做为违约金;保证金不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货款中扣除补齐。 7) 、乙方连续3个月不能按照合同完成各品系销售计划,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销售区域和品系重新划分,乙方不得干涉;并在重新划分的区域建立公司办事处或设置新代理商; 8) 、乙方销售额按照乙方实际发货订单金额核算,并以此衡量乙方月度季度年度计划是否完成;9) 、在乙方经销区域内,如乙方不能完成合同目标或没有经销甲方要求的必备单品,甲方有权在乙方经销区域内另找新的合作经销商代理上述

5、产品和乙方推销不力的单品,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4、由于乙方原因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未签订本合同,乙方不再享受年度返利,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三条订货与收货 3.1订货 3.1.1 乙方每次下达订单,必须字迹清楚,并尽量采用电脑打印文本,订单中的每一项内容必须逐项填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3.1.2 乙方须在计划提货日期前至少3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将订单通知甲方订单员。如遇法定节日,乙方应在预计提货日期前至少5个工作日下达订单。 3.1.3 甲方收到乙方订单后,应立即核定其库存、生产情况,并于1个工作日内对乙方订单进行确认,如有异议,乙方根据甲方确认情况修正订单

6、,双方确认订单后,甲方须在收到乙方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提货。 3.1.4 甲方在货源紧张或受承运车辆载重及容积限制的情况下,与乙方协商沟通后可对订单的品种、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3.1.5 甲方因技改、原料紧缺等其它原因不能按时供货,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3.2 交货、验收、运输 3.2.1 双方确认乙方提货地点为:甲方工厂仓库。 3.2.2 货物交割及运输方式为乙方自提:原则上乙方自行联系运输车辆提货,特殊情况下乙方可以委托甲方帮助联系运输车辆。 3.2.3 乙方到甲方工厂仓库提货,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及运费由乙方承担。 3.3.4 乙方到甲方工厂提货时,提货人(含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司机)须对

7、所提货物进行(品种、规格、包装、数量)验收; 3.3.5 货物装车完毕,提货人(含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司机)在甲方的“产品发货单”上签字后,即证明乙方对所提货物无异议。 3.2.6产品离开交货地点后,其所有权归属乙方,风险随产品的所有权转移。 3.3.7乙方在货物验收入库时,如有异议(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价格、包装、数量等),应即时书面通知甲方销售代表,并由承运部门(人)开具证明。如验收无误,应在1日内将验收情况通知甲方,否则视乙方收货无异议。 3.3 品质 3.3.1甲方所提供给乙方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食品质量和包装的法律规定之要求。 3.3.2 如因乙方仓储、运输发生的问题,导

8、致产品质量下降或变质,责任由乙方承担。 3.4 退换货 3.4.1 在产品保质期内,经甲方核实确认属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甲方给予退换货。其它任何原因,皆不予退换货;因乙方销售不力造成的库存积压,乙方应尽早与甲方联系,以期得到甲方的帮助,甲方应提供可能的配合,但甲方不承担此项法定责任。 3.4.2 所有因甲方品质原因导致报废、退货的产品,乙方须注明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批号、退货原因,报甲方核实书面确认后方可处理,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承认。任何未经甲方授权人书面签字确认自行退回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 3.4.3 因甲方销售政策已综合考虑到产品破损等因素,因此销售过程中出现破损部分,甲方不再另

9、行承担。 3.4.4 甲方收到乙方退货后,仓库保管员对实际收到的货物进行清点,开单员根据按实际清点数量及发货时的政策及退货鉴定报告做乙方退货单。 第四条价格与结算 4.1 价格 4.1.1甲方与乙方的结算价格及甲方对乙方的销售指导价,以甲方盖章后发布的价格表为准。 4.1.2 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价格,以甲方订立的终端销售指导价格体系为准。期间,若基于市场需求而调整产品价格时,甲方以正式行文方式通知乙方,乙方需依照行文内容办理,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如乙方有故意降价或提价的销售行为,经甲方查证属实,甲方将以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限期整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或提

10、前终止本协议。 4.2 货款结算 4.2.1 甲方实行款到发货原则,双方确认订单后,乙方应在发货前将款项打到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4.2.2 乙方付款账户名称原则上与工商登记注册的乙方单位名称相符,如遇前述账户无法支付时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账户付款。 乙方单位名称: 乙方给甲方打款账户: 4.2.3 甲方指定的收款单位: 开户行1:账号: 开户行2:账号: 4.2.5 甲方指定的账户如有变更,以甲方加盖公章的“账户变更通知函”为准。 4.2.6 乙方必须足额支付每笔订单金额,甲方根据实际到款金额确认订单,乙方打款超出部分将转入相应的账户余额。 4.2.7 乙方不得向甲方的任何个人,以任何理由

11、支付货款及费用款项,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3 发票 4.3.1 乙方从甲方所购货物,甲方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按照乙方的发货明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随车或快寄给乙方; 4.3.2 乙方若需要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前告知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求,并提供开票资料; 4.3.3 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要及时认证并入账,因乙方认证或入账不及时带来的税务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4.3.4 甲方给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仅作为乙方从甲方的购货凭证,不作为乙方的付款依据,甲方的银行进账单是乙方付甲方货款的唯一凭证。 4.4 对帐 4.4.1 乙方必须主动配合甲

12、方核对往来账目; 4.4.2 甲方财务每月*日前根据上月乙方汇款、发货、折扣的信息编制对账单,发送至乙方指定邮箱、传真,或快寄给乙方指定的收件人(若有变更,乙方应于甲方对账单发出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上所列信息有异议时,直接与甲方财务联系。双方确认后的对账单原件(乙方财务或相关负责人需签字盖章),乙方需于每月*日前直接邮寄至甲方指定财务处。 4.4.3 当月对账单甲方发出后30日内尚未收到乙方的回复即视同乙方默认无差异,甲方已发出对账单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应确保产品质量并符合行业标准,并提供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13、、产品检验报告、授权委托书等必要的证件和手续给乙方。 5.2 甲方有了解乙方市场销售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价格进行指导监控,如果遇原料价格变化或其他市场因素,甲方有权进行合理的价格调整并执行新价格。 5.3 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有改进产品质量、产品名称和包装设计等权利。 5.4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客户资料和产品进、销、存等相关资料。乙方必须配合,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的执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欠款。 5.5 甲方根据乙方的区域市场情况,需要对区域市场进行整体战略布局调整或政策推广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并进行适当的政策和产品宣传;同时为了有效提升销售,乙方应积极配合甲

14、方开展的各种促销活动以及新产品的推广活动。 5.6 甲方对乙方的年度销售计划进行分解,实行月度考核,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达不到月度合同销售金额,甲方有权撤换乙方区域代理权,扣除代理保证金,并不享受返利。 5.7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不能再与其他同类厂家订立销售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合作。在与甲方签订合同之前与其他同类厂家的合作,应在3个月内取消,此间不应该影响对甲方产品的销售;在与甲方签订合同之后再与其他同类厂家合作,根据情节,扣除保证金,停止公司一切政策,如在2个月内未取消与同类厂家的合作,将自动解除合同。 在与甲方签订合同之前与其他同类厂家的合作的品牌是:(必填项) 假若乙方虽未与同类厂家签订合同,但违反约定销售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甲方有权撤消乙方的代理权资格,并取消所有的奖励待遇,有权扣去乙方代理保证金。 5.8 如乙方在约定经销区域外未经甲方许可进行销售而造成窜货,扰乱市场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权,并取消所有的奖励待遇,有权扣除乙方代理保证金。 5.9乙方有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如泄露甲方机密、销售仿冒的甲方产品、仿制甲方产品、私自更改甲方包装及涂改生产日期等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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