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政法院校国际法课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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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 国际法学,主讲:张光,引言,一、课程介绍 国际法是法学本科专业的十六门学位必修课之一。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的内容丰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对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至关重要。 国际法是衡量一国国民素质的标准之一。,二、国际法学习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法与日常生活有较密切的联系。 如国籍、人权、进出境、外交保护、国际经贸往来、跨国婚姻、引渡等问题。 国际法兼具法学和国际关系(政治)学的特征。 国际法实质上就是以法律的方法调整国际关系。利益权力斗争规则利益 国际法是一个独立法律体系。 不能完全用国内法中的一些理论来解释和理解国际法,

2、二者适用不同的社会(国内统一的法制法治社会;国际有秩序,无政府)。,要重视英文的学习,其主要渊源及资料为英文。 三、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 与民法学体系相似,也主要包括: 国际法学基本理论。 国际法主体(人法)。 国际法客体(物法)。 国际法条约、习惯(债法)。 国际法程序法(国际争端的解决:国际诉讼;国际仲裁等)。,四、参考书目及网络资源 1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4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 邵沙平主编:国际法

3、院新近案例研究,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6. 联合国网站(www.un.org)。,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 1.关于国际法概念的争论。 2.概念: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名称及其演变 1.国际法学之父格老秀斯。 2.“国际法”之词源。 万民法International Law万国公法国际(公)法。,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国际法学之父”。出生于荷兰,亦为国际法及海洋法鼻祖,其海洋自由论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当时新兴的海权国家如荷兰、英国提供了相关

4、法律原则的基础,以突破当时西班牙和对海洋贸易的垄断,并反对炮舰外交。,三、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有社会就有法” 1.独立国家及由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2.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 “相信组织,通过组织解决问题” 3.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纽带,国际法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4.有什么样的国际社会现实,就有什么样的国际法。 5.平等互利有利于国际法的发展,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是国际法的死敌。,四、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吗? 1.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的分歧。 否定说和肯定说 2.国际法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社会-规则-遵守和有拘束力 3.国际法有拘

5、束力的证明。 各国通常宣示遵守国际法,实践中遵守。 各国缔结国际协议,接受其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有制裁的规则。 ,4.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 相互主义的作用。 互尊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遵守国际法符合国家的利益。 或多或少反映各国利益;共同的最高利益。 伙伴间的监督。 “无赖国家、流氓国家” 跨界交流的客观需要。 交往、全球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有强制执行力。 自卫、集体安全机制、国际刑事法院。,五、国际法的特征 与国内法相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主要是国家。 2主要根据国家间的协议而达成。 3强制力较弱。 4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5效力范围及于国际社

6、会。 6反映国家间的协调意志。 7是国家之间而非之上的法律。 总之,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具有原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不集中。无统一的制定和执行机关,各国经常自行其是。 (2)不充实。国际法上有关国家的权利义务一般需要国内法加以补充。 (3)自助原则。国家往往是其应遵守的法律规则的执行者和解释者。 国际法的这种原始性是由国际社会的现实所决定的。被人格化的国家有渴望“自由”的一面,也有寻求“合群”的一面,因为合群,各国有承认、遵守国际秩序的意愿,但由于利己,又经常反抗这种秩序的约束。,六、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1. 自然法学派 否认存在任何实在的国际法,认为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

7、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自然法。提出人类的良知、理性、人类的法律意识等一些抽象的自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评价:约束王权、神权;理想、天上。 2. 实在法学派 完全抛弃自然法,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规则需要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 评价:现实、人间;恶法亦法。,3.格老秀斯学派 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要是自然法,其次是协定。这个学派承认协定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之一,同时认为“人类理性”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 (1)社会连带法学派 认为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这一社会事实,通过人类法律良知,社会规则实现为法律

8、规则,而对社会的个人具有强制性。 (2)规范法学派 反对国家主权观念,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之说;认为一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自上一级法律,最后溯源至国际法及“最高规范”。,5.新实在法学派,亦称新现实主义学派 20世纪50-60年代出现于美国 (1)权力政治学说 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也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2)政策定向说 认为权力是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核心,而权力的表现是政策,因此政策是决定因素,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的对外政策。,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的协调意志。 .各国达成的协议

9、,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共同形成的。 .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服从协调意志约定必须遵守习惯理性、良知。,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国际法的痕迹 特点:内容零散,形式原始,与宗教观念相混合,分别在不同的地区形成和适用,并无普遍效力,带有明显的区域性。 二、中世纪国际法的萌芽(以欧洲为中心) 特点:皇帝与罗马教皇处于最高的统治地位,否定了其他国家的主权,国际关系不能正常发展,各国的争端只须诉诸教皇和皇帝,不必诉诸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标志:威斯特伐利亚和会(1643-1648年)的召开;一大批神圣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城邦独

10、立,荷兰、瑞士成为独立国家。 (二)和会的历史意义: 1.开创了以多边国际会议解决国际问题的先例。 2.第一次肯定了格氏提出的国家主权、国家领土和国家平等等原则。 3.各国不得破坏和约,否则将受集体制裁,初步确定了国际法的强制力。 4.要求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5.各国可以武力自卫并可获得他国武力支持。 6.打破了教皇一统天下的神权,使国际法与神权脱离。 7.各国开始建立常驻外交使节,外交法开始形成。 四、现代国际法 (一)一战后国际法的发展 1.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政治组织国际联盟。 2.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 3.1928

11、年签订了巴黎非战公约,废除“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二)二战后国际法的发展联合国主导 1.民族独立运动和新国家的兴起。 2.确认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3.国际社会的组织化。 4.国际法调整范围和对象的扩大。 5.国际法产生了许多新分支。 6.国际法的日益系统化和法典化。 五、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国际法的萌芽 (二)19世纪国际法传入中国 (三)新中国对国际法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中外国际法学者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解释: 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

12、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上述第一种解释称为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把第二种称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 该款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其中规定: 1.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二、国际法的渊源 (一) 主要渊源 1.国际条约 主要

13、渊源;成文;双边和多边;契约性和造法性 2.国际习惯 主要渊源;不成文;形成的两要素;习惯的证据 (二)次要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或共 有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三、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一)司法判例 (二)国际法学说 (三)国际组织的决议,第四节 国际法的编纂,一、概述 (一)国际法编纂的定义 是指把不系统和不成文的国际法规则编成条文化和系统化的法典。 (二)国际法编纂的形式 全面编纂。 个别编纂。 (三)国际法编纂的类型 非官方编纂(民间编纂。 官方编纂(政府间的编纂):即由国际外交会议或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编纂。,二、国际法编纂的历史发展 (一)始于18世纪的私人和

14、学术团体的编纂 (二)19世纪以来开始了采取召开外交会议制定国际公约的方式进行的官方编纂 (三)一战后国际组织开始了对国际法的编纂 三、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 (一)二战后国际法的编纂工作主要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 (二)国际法委员会的任务 1逐渐发展国际法; 2国际法的编纂。,第五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有关理论“两派三论” (一)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 “国家绝对主权” (1)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 (2)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3)在这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处于国内法之下,从属于国内法,是次一等的法律。 按此学说,国际法实际成为了

15、一国的“对外公法”,任一国可以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任意解除其国际法律义务,破坏国际法律秩序。,2国际法优先说 “世界永久和平” (1)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的法律体系; (2)在这个体系内,国际法位于国内法之上,在国际法之下有许多并立的国内法; (3)国内法的效力是国际法赋予的; (4)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一个最高规范“约定/条约必须遵守”。 按照此说,国家主权被否定,国际法实际成了“世界法”。 (二)二元论平行说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因为它们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效力根据不同。 该说忽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把二者完全对立起来了。,(三)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1.国

16、家是二者的共同制定者; 2.国家的内外政策密切联系; 3.各自调整的社会相互影响和依存; 4.国内法中的原则可以形成为国际法规则,国际法规则也可以转化为国内法规则。 二、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实践中的两个问题:一是国际法如何在国内发生效力;二是国内法对国际裁判有什么作用。,(一)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对于国际习惯法规则,各国的做法基本一致,即只要国际习惯法规则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触,就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 对于条约规则,各国在国内适用的做法不同,大体有两种方式: (1)转化,即由国内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规则转变为国内法,国家将通过执行该国内法来实施国际法,而不是直接实施国际法。 (2)纳入,即由一国宪法或法律规定国际法具有国内法的效力,国家可以直接适用,无须转化为国内法。,(二)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 “事实” :掌握该争端的法律背景,并从有关的国内法中找到可以引用的证据和原则。 “可抗辩性”:当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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