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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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三江学院 土木学院 工程管理系 郝亚琳,2,关于本课程,1课程的基本情况 学时:30课时 学分:2.0 教材: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 参考书:1、建设法规教程 建设部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建设法规黄安永 东南大学出版社 3、自备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文件,3,2.课程的性质及目的,性质:本课程是工程管理专业法律平台课程中的一门基础课程 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建设法规基本知识,培养工程建设法律意识,具备运用所学法规基本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4,法律体系,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内容集合在一起形成法律部门 不同法

2、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多层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体。 横向: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 如: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 建设法规主要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 纵向:由级别不同、效力不一的法律组成 如:宪法、法律、条例、规范 (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5,第一讲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6,(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效力最高 (2)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 低于宪法和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次于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3、许可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仲裁法,2、法的形式,7,(4) 地方性法规 本辖区内有效 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5) 行政规章 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省级人大、人大常委会,市级人大、人大常委会(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发改委、建设部等 本行业有效,地方政府规章省政府、市政府(限制) 本行政区有效,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江苏省招投标条例江苏省人大,8,(6)国际条约如:建筑业安全卫生条约 (7)民族自治条例 特别行政区法律特事特办、法的变通、本地区内适用,9,法的纵向效力(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

4、下位法):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法的横向效力: (注意前提:同一机关制订的) 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法的效力层级,10,法律冲突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依地方性法规 同一机关、新旧之间制定机关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提出意见 适用地方性法规生效 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11,法律效力等级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下述法律效力排序正确的是( )。 A国际条约宪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

5、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标准答案:d,12,一、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四条件 依法成立 必要财产、经费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3,法人,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分制企业),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及案例P11,14,二、建设工程代理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责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

6、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中代理行为示例: 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诉讼代理等 工程活动中的代理行为需要依法实施,并受到法律限制(承发包,代理的资格认证)。,15,代理的基本结构 被代理人 内部授权委托 或法律规定 代理人 外部行为 第三人 代理的本质特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16,代理种类 代理权的取得,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口头、书面),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全权),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依法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代理的种类,17,委托代理,形式,书面委托代理载明的事项,口

7、头形式,书面形式,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意: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8,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不同意,有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P16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19,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称行为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责任承担,20,表见代理无代理权、表现为有代理权有效 未授权有证明文件 超越代理权第

8、三人不知情 代理权终止未告知,非紧急情况被代理人,同意被代理人承担,善意转托他人代理,紧急情况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不同意代理人承担,代理事项违法,不知情不承担责任,知情连带责任,表见代理拓展内容,帮助理解,21,案例: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答案】 【解析】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2,代理权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5个),法定代理或指

9、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5个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作为自然人的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依然有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继承人承担,代理权的终止,23,下列选项中,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 )。 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死亡 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标准答案

10、:a,c,d,e,24,某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进行了代理行为,事后才获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则此代理行为应定为( )。 A.不具有法律效力 B.有效代理行为 C.无权代理行为 D.无效代理行为 答案 B,25,三、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26,例如:甲(房东)将房产出租给乙,并为借贷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丙。则:甲是所有权人(自物权人),乙是用益物权人,丙是担保物权人。,27,物权的设立

11、于转让,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强行产权登记,动产是自愿登记为原则。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不属于不动产,但是其价值巨大,所以最好是以登记为宜。但是,他们价值再大也是动产,仍旧是以交付作为要件,登记仅仅具有对抗效力,而不是作为物权设立之必要条件。如果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没有登记的,也成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8,四、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的义务关系。,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施工合同债 买卖合同债 侵权之债,29,债的发生根据,合同 意志约定,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合同,

12、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1.得利人财产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2.得利人应支付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财产而没有增加。,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判断,注意,法定,30,不当得利和无

13、因管理的区别与联系:,31,债的消灭,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因抵销而消灭,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因混同而消灭,债因免除而消灭,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

14、为。,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注意,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32,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区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

15、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 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然,它是一种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所以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33,1.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五、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P24),34,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地域性授权国或地区,时间性法定期限,35,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在 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概念,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合法受让人,发明(自申请日计算 20年),实用新型10,外观设计10,专利权,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36,专利权的侵 权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专利权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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