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9)考试辅导第50讲_婚姻家庭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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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单元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考点四:家庭关系(3级)(二)收养关系收养所应遵循的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1.收养成立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1)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有: 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A)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B)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C)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2、A)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B)收养人无子女;(C)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D)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E)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A)孤儿的监护人;(B)社会福利机构;(C)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2)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A)可以不受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B)可以不受关于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C)关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3、可以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注意】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A)可以不受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B)可以不受关于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C)可以不受关于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4、【提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例题1单选题】根据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特殊收养成立条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30周岁以上B.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

5、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C.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D.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关于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答案】A【解析】选项A: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例题2多选题】根据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般收养中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B.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

6、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C.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D.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E.收养人收养时应无子女,若是有配偶的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答案】ABDE【解析】选项C: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收养的效力收养成立后,形成如下效力:(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

7、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注意】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提示】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违反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3.收养的解除

8、收养的解除是指收养关系依一定的方式而终止。(1)解除收养关系有两种形式:因双方协议而解除。双方当事人应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以公证机关发给的收养关系解除的公证书为准;或向基层政权机关提出申请,基层政权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为准。因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如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解除其收养关系,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其收养关系。(2)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终止。未成年的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同其生父母

9、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须以书面方式取得一致同意后才能恢复。【提示】虽无书面协议,但养子女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已与生父母共同生活,并承担了赡养义务的,也应认为恢复了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都已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该养子女应承担养父养母的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三)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1

10、.祖孙关系祖孙关系,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祖孙是一种亲属关系。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2.兄弟姐妹关系兄弟姐妹包括自然血亲的兄弟姐妹和拟制血亲的兄弟姐妹,具体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11、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四)特殊婚姻家庭关系特殊婚姻家庭关系包括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内地(大陆)居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民族婚姻家庭关系。1.涉外婚姻家庭关系(1)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

12、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如果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我国法律。(2)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3)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13、4)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5)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6)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7)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8)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

14、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2.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关系(1)涉侨、涉港澳台的结婚当事人要求在国内登记结婚,应当遵守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2)涉侨、涉港澳台的当事人在内地离婚,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申请离婚登记。(3)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内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3.民族婚姻家庭关系(1)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

15、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2)收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收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提示】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关于法定婚龄的补充和变通规定。许多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都将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降低了2岁。关于婚姻家庭习俗改革的变通和补充规定。许多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都有尊重民族传统、宗教信仰的内容,也有改革不符合婚姻法原则的落后习俗的内容。关于计划生育的变通和补充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在政策上适当放宽。关于民族通婚的规定。一些地区对此作了明确、肯定的规定。关于子女民族从属的规定。一些地区规定,少数民族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商定。 (五)婚姻家庭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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