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9)考试辅导第44讲_侵权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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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单元 侵权法律制度考点五: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2级)(一)数人侵权行为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行为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每个人的行为均单独足以造成损害。(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行为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才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结果。【案例】甲、乙两家印刷企业分别排放污水到一鱼塘,导致鱼类全部死亡:(1)

2、甲、乙企业排放污水前并未进行意思联络,属于分别侵权;(2)如果任何一家的污水排放量都足以导致该后果,则应由甲、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两家的水量加总才导致该后果,或者两家不同性质的污水在鱼塘内发生化学反应后导致该后果的,则由甲、乙企业承担按份责任。2.共同侵权(1)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注意】“共同”: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相结合。【案例】甲、乙二人放“二踢脚”,甲负责摆放,乙负责点火,把丙炸伤,甲、乙二人应当对丙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

3、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王某在公共汽车上与售票员发生口角,售票员在王某下车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王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本案属于售票员教唆行人动手的侵权行为,应由该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承担连带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甲、乙二人与丙在二楼通道上打架,打架过程中,丙跌下楼受伤:(1)如果能证明是甲将丙

4、推下楼的,由甲对丙承担侵权责任;(2)不能确定是谁推的,甲、乙二人对丙承担连带责任。(二)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1.“无能、限能侵权”,监护人的责任(无过错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真题多选题】甲、乙均为1989年6月30日出生。甲于2007年年初参加工作,并已独立生活;乙在高中读书,靠父母生活。2007年5月31日,甲、乙在某饭店滋事,将邻桌的丙打伤,丙住院两个月后康复,于200

5、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1万元,根据规定,本案中应承担丙的医药费的有()。(2012年)A.甲B.乙C.甲的父母D.乙的父母E.饭店【答案】AD【解析】(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题中,侵权行为发生时,甲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意识丧失人的侵权行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进行适当

6、补偿。【案例】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骑车外出时突然犯病,将正在路边玩耍的小王撞伤。在本案中,李某和小王均无过错,应根据行为人(李某)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小王)进行适当补偿。(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用工责任(1)单位用工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过错责任)。(2)个人用工责任个人

7、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责任)【真题单选题】旅游公司司机简某在送旅客前往旅游景点途中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游客张某受伤。下列关于旅游公司与简某对张某的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6年)A.由旅游公司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B.由旅游公司与简某对张某承担按份赔偿责任C.由简某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D.由旅游公司与简某对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8、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4.网络侵权(过错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9、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案例1】王某逛商场,商场正在给地板打蜡,由于地板过滑,王某摔倒致骨折:(1)如果商场已经设置明显的湿滑标志、通行障碍,商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的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2)如果商场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商场应当对王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案例2】王某逛商场,不小心将手中的饮料倾倒在地板上,正好李某路过滑到,李某所受损害应当由王某负责赔偿;但如果遗撒发生多时,商场怠于组织人员清理,终致李某滑倒,王某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商场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6.教

10、育机构责任(1)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3)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害人受害人归责

11、原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三)危险活动及物件致害侵权责任1.产品责任(1)消费者主张权利的途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注意】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2)生产者最终责任(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链接】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提示】

12、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了生产者的免责事由“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3)销售者最终责任(过错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赔

13、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注意】在该规定中,第三人过错不作为免责事由。【案例】老王在甲餐馆就餐,开启酒瓶时(非自带)被瓶口的小瓷片溅伤,经了解,该酒的生产者是乙作坊:(1)老王可以向甲餐馆提起侵权之诉,如果是乙作坊生产的酒瓶有问题,则甲餐馆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作坊追偿;老王亦可以向甲餐馆提起违约之诉。(2)老王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乙作坊承担责任,如果引起损害的实际原因是甲餐馆为了私自截留附送的小礼品,不慎破坏酒瓶开瓶装置造成的,则乙作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甲餐馆追偿;老王无权直接向乙作坊提出违约之诉,二者并不存在合同关系。(3)如果经证实,酒瓶的问题与甲餐馆、乙作坊无关,是运输者在运输途中采取措施

14、不当致开瓶装置损坏所致,则老王依然可以选择向甲餐馆或乙作坊提出侵权之诉,或者向甲餐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甲餐馆或乙作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进行追偿,但老王无权直接针对运输者提出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2.医疗损害责任(1)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链接】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2)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法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

15、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真题多选题】某医院基于公益目的在一次宣传优生优育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文字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其性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该图片资料未标注患者姓名,照片上患者眼部被遮,但有些观看展览的人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医院。下列关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及法院处理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2012年)A.医院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B.法院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处理C.医院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D.法院应当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处理E.医院对此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患者的自杀行为属于意外事件【答案】BC【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2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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