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9)考试辅导第59讲_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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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单元 行政行为考点一:行政法律行为(3级)(一)基本理论广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法律行为。【提示】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一般无须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行政协议行为除外;(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5)强制

2、性。2.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2)确定力(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行政行为作出后非依法定程序、非基于法定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3)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尊重。(4)执行力: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行政主体依法实行强制执行。【注意】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也并非成立后均立即予以执行。【真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4年)A.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效果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B.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被废

3、止,这表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确定力C.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不论合法与否都推定合法有效,这表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D.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法律效力【答案】C【解析】(1)选项A:单纯的申请行政复议,不会直接导致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那么该行政行为将丧失拘束力;(2)选项B: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确定、有效,其效力从行为被撤销之日起丧失,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3)选项D: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3.行政行为的合法

4、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4.行政行为的分类分类标准分类举例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定范围、税目、税率等进行征税,没有裁量余地裁量行政行为法定幅度内决定罚款数额、税务机关核定税额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征

5、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征收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单方行政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双方行政行为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协议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要式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非要式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作为行政行为行政奖励不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依法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其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未予保护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授益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减免税损益行政行为

6、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得上诉,法院无权对终裁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国家行为如国防和外交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起诉5.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情形法律后果无效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2019年调整)(1)行政行为自始无效(2)返还对方利益,取消对方义务,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撤销(

7、1)合法要件(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有瑕疵(2)明显不适当(不合理、不公正等)(1)撤销前,行政行为有效(2)一经撤销,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废止(1)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法律依据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不宜继续存在(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无继续存在的必要(1)行政行为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2)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前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3)相对方已履行的义务不得要求返还利益,未履行的可不再履行(4)因废止给相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8、,行政主体应当给予依法补偿(二)抽象行政行为从静态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1.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其行为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针对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提示】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依法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2019年新增)2.分类(1)行政立法行为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

9、适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级次在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征收(强制、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2.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注意】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有些依申请作出,有些依职权作出。3.行政监督4

10、.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对象特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发放退休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5.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归属或者侵权损害纠纷(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专利权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裁决等)。【注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2019年

11、新增)6.行政奖励(1)行政奖励是一种单方、授益行政行为;(2)行政奖励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3)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予奖励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7.行政协议(2019年新增)行政协议行为(又称为行政契约、行政合同),本质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类型,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行使过程中或因行使行政职权所实施的,通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任务或目标的一种双方行政行为(比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1)我国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法定受案范围,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协议行为过程中存在违

12、法或者不当行为时可以得到权利救济。(2)行政协议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才能成为作为行政协议一方行政主体的缔约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非存在接受上述机关和组织依法委托的情形,否则不能成为行政协议的行政主体一方。(3)行政协议行为的实质标准,即行政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在内。考点二:行政事实行为(1级)(一)基本理论1.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非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提示】行政

13、事实行为: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其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仍可产生影响。例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报纸上通告某厂家产品不合格,影响到厂家的声誉及效益,但通告本身并不会剥夺厂家的财产权或增加其义务。2.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1)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是将一个行政行为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执行行为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由被执行的行为所产生的。例如,工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财物被没收(所有权的丧失)是由行政处罚决定导致,执行“没收”的行为本身并不导致权利、义务的变更。(2)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相对

14、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如气象报告)等,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3)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3.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用希望、劝告、建议、指示等非强制性手段谋求行政相对人协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动。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真题单选题】曹某在当地集镇市场临时贩卖鲜活鱼,当地工商局市场管理办公室公务员章某责令其交纳有关费用,曹某拒不交纳。双方由此发生争吵,章某将曹某未卖完的鲜活鱼全

15、部扣押,且将曹某打伤。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1年,经调整)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体B.章某扣押曹某鲜活鱼的行为属于执行罚措施C.章某向曹某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D.章某个人应当就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1)选项A: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2)选项B:扣押的鲜活鱼并不直接用于抵偿欠缴的有关费用,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3)选项C:由于章某的行为发生在行政主体实现收费决定的过程中,执行收费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属于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4)选项D:章某的行为发生于执行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考点三:行政程序法(3级)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2.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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