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旅行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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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政策与法律法规,21世纪全国高等院校旅游管理类创新型应用人才培养规划教材,第3章 旅行社管理制度,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12年6月份的时候,一家名为东方明珠的旅行社在省市级的部分报纸上刊登了“海南七日游”的广告,并在其所办的旅游刊物上称,此种旅游参观的主要景点有8个:玉带滩、兴隆热带植物园、温泉渔疗SPA、南湾猴岛生态景区、槟榔谷蚩尤部落、大东海、天涯海角、南山佛教文化苑。7月10日,李某、方某等22名中小学生报名参加了“海南七日游”,每人交付旅游费用2400元。7月19日,李某等学生乘汽车从武汉机场出发,20日抵达海口市银苑宾馆。到达后,东方明珠旅行社的导游许某将李某等22名男女学生混

2、合安排在该宾馆的4间客房休息。在22日、23日的游览活动中,东方明珠旅行社只安排李某等游览了玉带滩、兴隆热带植物园、温泉渔疗SPA、南湾猴岛生态景区4个景点,其余未安排,且未在游览出发前告诉李某等同学。李某等同学返回后,认为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造成其经济、精神损失,曾多次到旅行社处要求和赔礼道歉。旅行社除表示赔礼道歉外,不同意赔偿李某等22人所要求的数额。据此,李某等22人将东方明珠旅行社起诉到西峡县法院。,(案例来源:黄山市旅游委员会:,导入案例,问题,1、组团的旅行社有何违规之处?,2、旅行社应受到什么处罚?,案例评析要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

3、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该旅游社有以下违规行为:无故减少游览景点,降低饮食住宿标准。这些违规行为侵害了旅游者的利益,影响旅游服务质量,导致旅游者未能依合同享受到应有的服务。,2、对于该旅行社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应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4、,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第3章 旅行社管理制度,3.1旅行社概述 3.2旅行社的经营及法律责任,3.1旅行社概述,旅行社是旅游业三大产业之一,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旅行社承担了旅游接待计划的制订和几乎全部的旅游联络和接待工作,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有关旅行社的立法从1985年至2009年先后经历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的法律依据。,基础知识概述,3.1.1旅行社的产生与发展,3.1.2旅行社的概念,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

5、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 出境旅游业的企业法人。 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旅行社这个概念: 1、旅行社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所谓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 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2、旅行社是以招徕、组织、接待等经营方式,从事旅游经营行为的企业法人 “招徕”是指旅行社按许可的业务经营范围,自主设计、编制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项目,或者根据旅游者的要求设计、编制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项目,在境内外旅游市场上开展宣传活动,招引旅游者或者招接旅游活动的经营行为。 “组

6、织”是指旅行社将报名参加旅游活动的旅游者组合成旅游团组等形式,或者将旅游者同意接受的单项或多项旅游服务进行组合的经营行为。 “接待”是指旅行社按照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者进行食、住、行、游、购、娱等活动,并提供导游服务。,3、旅行社是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企业法人 旅游服务是多种多样的,为旅游者提供或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导游、领队服务,还包括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等与旅游相关的各项服务。还可以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4、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是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 在2013年10

7、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法中规定旅行社经营业务包括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1、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2、入境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3、出境旅游业务 所谓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

8、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3.1.3 旅行社的分类及经营范围,3.2旅行社的经营及法律责任,基础知识概述,旅行社是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旅游者是旅游服务的享用者,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形成以服务为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遵照旅行社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开展经营活动。,1、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根据旅行社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应依法设立,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

9、员和导游。 2、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材料 相关证明文件是指与其所申请从事的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相关的文件,这些文件分别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条件。 3、设立旅行社的申请程序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求,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3.2.1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4、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求,可以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10、5、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特别程序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并经“申请受理申请许可”程序获得经营许可。 6、旅行社的变更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或终止经营的,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等。,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范围 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按我国法律规定,上述三类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投资方式、分配方式、风险承担方式、回收投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清算方式等都不相同。 1)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是指外国的服务提供者,包括外国个人、公司、企业

11、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内同中国合营者,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旅行社。,3.2.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2)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是指外国的服务提供者,包括外国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内同中国合作者,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基础而共同举办的旅行社。 3)外资旅行社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的旅行社。 2、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程序 3、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业务的限制 旅行社条例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业务作了限制,即“外商投资旅行

12、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例1,案情简介: 在2010年5月7日,中国青年报以内蒙古多家旅行社公开出租部门一些大型旅行社就像收租子的“地主”为题,反映内蒙古两家旅行社涉嫌挂靠承包违法问题。据记者调查,承包一个部门缴纳1万元保证金,承包费为每年1.5万元,承包人可以对外宣称是该旅行社的某一部门,各个承包部门业务独立,旅行社不过问,导致内蒙古旅游市场出现秩序和质量问题。内蒙古海外旅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赵经理说,承包一个部门需

13、要缴纳1万元的保证金,承包费为每年1.5万元。承包人可以对外宣称是该旅行社的某一部门,各个承包部门之间的业务独立,互不干涉。 “如果确定要承包部门,需要签订合同,通常合同期限为1年。承包之后做的不够好,可以退租,但是不可以转包。”赵经理说。(续),(续)当记者问“能否在其他盟(市)开分社”时,他说,在其他地区开分社,总社不会干涉分社的业务,分社一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将分社各部门承包出去。 部门外包不仅可以提升旅行社的知名度,还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减少自己承担的费用。对此,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很多承包人在承包了旅行社的部门之后,发现不赚钱,就私下再次进行转包,并没有人会追究责任。这样,一

14、个看似很知名的旅行社组织的大型旅行活动,可能就是经过层层转包后,几个经营者的个人行为。内蒙古有的大型旅行社对外承包的部门多达几十个,总社就好像是收租子的“地主”。一些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甚至自己不做业务,专门“收租”,导致内蒙古旅游市场出现混乱,旅行社服务质量逐渐下降。,问: 1、请问旅行社挂靠经营是哪种违法行为? 2、旅行应当受到什么处罚?,案例评析: 1、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查获准后才能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

15、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本案中所描述的旅行社承包挂靠,是承包挂靠人向旅行社交纳一定费用,就可以对外以该旅行社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即使用该旅行社获得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这实际上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出租和租借。对此,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做出了明确界定:“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2、对于转让、出租、出借和受让、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得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罚则:“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

16、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来源:第一旅游网:),1、设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立法目的 质量保证金是指从旅行社合法财产中特定出来,用以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方法 质量保证金存入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在国家旅游局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标准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纳期限和接受银行担保的监管部门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入期限和利息归属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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