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9)考试辅导第07讲_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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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单元时效制度考点一:诉讼时效(3级)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债权,即导致债务人永久抗辩权发生效果的时效。【提示】1.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权人的债权不消灭)。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不丧失)。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5.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

2、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一)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诉讼时效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真题单选题】下列债权请求权中,法院不支持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是()。(2016年)A.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B.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请求权C.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请求权D.股息和红

3、利的支付请求权【答案】C(二)诉讼时效的种类期间适用纠纷类型起算点长度1.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纠纷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3年2.长期诉讼时效适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纠纷4年3.最长诉讼时效适用所有纠纷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债权类型诉讼时效起算点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2.无能或限能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4.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5.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

4、认为违法之日起6.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其他清偿期届满之日起7.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其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真题1单选题】甲公司、乙公司于5月1日签订1份买卖合同。6月1日,甲公司按约定交货。货物存在隐蔽瑕疵,乙公司当初并不知情。直至7月1日,乙公司才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当即向甲公司去函,要求对该瑕疵予以补救并赔偿。甲公司于8月1日回函,拒绝了乙

5、公司的要求。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本案乙公司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A.6月1日B.7月1日C.8月1日D.5月1日【答案】B【解析】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本题中,乙公司于7月1日发现货物存在瑕疵,要求甲公司补救并赔偿,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真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及期间起算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16年)A.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得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B.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普通诉讼时效C.兑付国债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D.债务人自愿

6、履行债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E.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答案】BCDE【解析】(1)选项A: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2)选项B: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3)选项C: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4)选项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5)选项E: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四)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原因(事由)发生时间影响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

7、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暂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提示】(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2)不论诉讼时效中止时原诉讼时效期间还剩余几个月,在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下6个月;即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均

8、继续计算6个月方届满。(五)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原因(事由)发生时间影响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进行中清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提示】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注意】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

9、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10、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3.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而非“法院受理之日”)起中断。(2)请求保护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

11、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4.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支付令;(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5)申请强制执行;(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六)诉讼时效的延长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和中断,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真题1多选题】以下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2015年)A.债权人申请支付令B.债务人请求延期支付C.法定代理人遇不可抗力D.债权人提出清偿请求E.债权

12、人出差未回【答案】ABD【解析】(1)选项C: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2)选项E:债权人出差未回不影响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真题2多选题】下列事由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2014年)A.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B.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C.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D.债务人请求延期履行E.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答案】ADE【解析】选项BC: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考点二:除斥期间(2级)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期间完成,形成权即告消灭。民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

13、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注意】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多缴税款的退还期限(3年)和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限(3年或5年),性质上均属于除斥期间,期间届满,纳税人的退税权、税务机关的追征权即消灭。(2019年新增)区别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功能不同旨在维持新生秩序旨在维持原有秩序适用对象不同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性质不同可变期间(可能中止、中断、延长)不变期间法律效果不同发生永久性抗辩权(胜诉权丧失)实体权利(形成权)消灭期间的始点不同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2019

14、年调整)知道或应当知道形成权发生之日(2019年调整)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适用考点三:期间、期日(1级)1.概念期间,是指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的特定时间段。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时间点。【注意】期间和期日可分为法定、约定和指定。2.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注意】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计算内容起算点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终止点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

15、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案例1】2018年12月,甲向乙出卖汽车,双方约定“甲自12月10日起2个月内交付汽车”。起算点为12月11日;2月为到期月,2月10日为对应日,即期间最后一日,2个月的履行义务期间于2019年2月10日24点或业务活动停止时届满。【案例2】2018年12月,甲向乙出卖汽车,双方约定“甲自12月31日起2个月内交付汽车”。起算点为2019年1月1日;2月为到期月,因2月无31日,故无对应日,2月的最后一天2月28日即为期间最后一日,2个月的履行义务期间于2019年2月28日24点或业务活动停止时届满。【千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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