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申论近期时评汇总,推荐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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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怎样让素质教育真正硬气起来在改革中让教育资源配置趋向平衡,让上升通道更为多元和公平,让每个学生的潜力充分释放出来,素质教育就会硬气起来近日,衡水第一中学平湖学校在浙江嘉兴正式成立,却深陷舆论漩涡。反对者直言,这是“应试教育对素质教育的入侵”,“浙江教育不搞落后的应试,要搞素质教育”;支持者说,欢不欢迎衡水中学模式,“是由当地家长的需求说了算”。为什么一所高中会得到如此截然相反的社会评价?显然,这是由教育理念和现实之间的落差所致。衡水中学素有“高考加工厂”之称,每年都有数量惊人的学生考入清华、北大等名校,但其军事化管理的教育模式,及全省范围内跨区域招生的掐尖行为,也让其成功饱受争议。难怪热心高

2、考改革的人担心,衡中模式的扩散会打破素质教育生态。然而,在“刻苦学习金榜题名”预期仍然稳定的当下,彻底拥抱宽松教育,不像说说那么简单,学生也不敢无视考试成绩。有人对考上名校的衡水中学毕业生做回访,几乎99%的孩子都表示,如果让他们再做选择,还会去这所学校,他们对学校根本没有“怨恨”。因为他们觉得,当他们处在偏远乡村时,改变命运只有走这条路,没有别的选择。应试教育的缺陷众所周知,但向素质教育的转型,不能仅有高悬头顶的理念做支撑。即便应试教育被口诛笔伐,许多学生还是挤破头也要挤进那些“超级中学”的大门,不是因为喜欢应试教育,而是它寄托了改变命运的梦想。在城乡、地区教育资源仍不够均衡的情况下,不是每

3、个人都有机会触及优质教育资源,单方面高谈素质教育的种种好处,容易给人一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感觉。在这个意义上讲,一个衡水中学显然背不起应试教育弊病的所有“黑锅”。把批评的火力集中到“衡中模式”,也无法纾解对教育公平过度关切引发的社会焦虑。话说回来,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是中国教育必然的进阶趋势。围绕“衡中模式”的意见分歧,照见教育转型期弥漫全社会的双重焦虑:一方面,害怕被应试教育的列车甩下来,掉入社会底层;另一方面,一部分家长又深感应试教育不如素质教育那么能激发孩子的天性,对未来在素质教育竞争中失去先机也有隐隐的担忧。衡水中学面临冰火两重天的极端评价,正是反映了这种纠结的社会心态。教育领

4、域从来都是开放的,素质教育要想在与应试教育的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不能采取非此即彼的斗争模式,而要取长补短,不断夯实自身的优势。归根结底,素质教育巩固阵脚,要做到最大程度保证公平,兼顾短期效益和长远未来,从而确保每个学生和家长都能从中受益。否则,再怎么狠批应试教育,也无法迎来素质教育的满园春色。社会各界最想看到的,不是教育工作者为着不同模式孰优孰劣争吵不休,埋头探索、创新实践、开拓新路,才是推动教育进步的正道。从教育改革的角度看,时代给我们提出的课题,远不只是“衡中模式”,还有席卷各地的“择校热”、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大战”,等等。何以解忧?唯有全面深化改革。如果高校招生的途径不再只有考试这个独

5、木桥,那么任何强化应试导向的教育模式都将门可罗雀。如果没有“超级学校”,没有“顶端优势”,那么谁也不会为挤入名校而发愁。在改革中让教育资源配置趋向平衡,让上升通道更为多元和公平,让每个学生的潜力充分释放出来,社会关切后顾无忧了,素质教育就会硬气起来。“如果你想造一艘船,不要抓一批人来搜集材料,不要指挥他们做这个做那个,你只要教他们如何渴望大海就够了。”发展素质教育,道理亦然。(完)落实宪法赋权,保护公民私权昨天(4月10日)有媒体报道说,随着民法总则正式实施的日期临近,法律界对民法总则的学习研讨活动越来越频繁。还有半年不到的时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就

6、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70年之后,中国终于有了一部比较完整的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展开的民事法律。1949年之后,在废除“六法全书”的基础上,中国曾四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制定进程,最后都无果而终。虽然时至今日,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仍“未有穷期”,但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中国民法典的诞生虽遥却已可及。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历史契机。民法总则是统辖现行民商事法律的总则,对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进而对推动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现实根据。民法总则是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具体化,落实宪法赋权,

7、并规定权利保护的措施。民法总则以公民的民事权利为中心,对权利主体进行了界定,对民事权利的类型、客体和权利行使方式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对明确了因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仅如此,民法总则也紧跟时代的步伐,在保守人类宝贵价值的同时,开放性地采纳了具有时代价值和时代特征的法律精神,并将其转化为条文。比如,在民法总则“自然人”一章的许多条文中,都强化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等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这样,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而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就不

8、能完整地保护“自然人”民事权利。引人注意的是,民法总则的开放性还体现在法律渊源范围的扩大上。法民总则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习惯。这个规定,在法律精神的指引下,保持了民事法律对人类生活所积淀价值的尊重,保持法律对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的开放性,保证了以调节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不断地从实际生活习惯中汲取精神价值,由此完善民法规则,增强法律的适用性。民法典是权利法,其核心在于以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即“私权”,来划定与其相对应的“公权”的范围,规范公权行使,限制公权越界。就法理而言,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就在于确认公民权利,划分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的权利和权力界限,保障公民权利,并通

9、过救济程序补偿公民权利受到的不法侵害。民法总则专设“民事权利”一章,通过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各项权利,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细化,确认和宣示了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发挥了法律对权利的保障功能。更重要的还在于,民法总则将私法自治理念贯穿其中,由此作为落实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保障原则。这个原则,可以保障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他人(自然人、法人)非法干涉,确定了私法自治的法律边界,保障权利的正当行使。因此,民法总则的制定和实施,是公民权利保护的制度化和具体化。(完)法治的美德在于分寸感尽管消费者过度维权确实存有滑向敲诈勒索的可

10、能,但可以当作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没必要也不应该升格为搅动人心的刑事案件近日一起“敲诈勒索”案的改判,牵动人心。7年前,郭某因女儿摄入含三聚氰胺的奶粉而维权,最终却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因拒不认罪,服刑期间也未获减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郭某无罪。许多人认可这一改判,不只是对一个父亲维护“结石宝宝”权益的朴素同情,更是因为通过司法裁判,将会给消费者主张权利传递信心,有助于营造更优化的法治环境。因维护消费权益而被判敲诈勒索罪的,郭某并非第一人。几乎所有同类案件都有一个大体近似的核心情节:当事人以“威胁向媒体曝光”的方式,向生产厂家索要高额乃至天价赔偿

11、,结果反而面临敲诈勒索的指控。不仅受害者本人很难意识到依法维权的边界在哪里,旁观者也搞不清。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维护消费权益的积极性。消费者的疑窦不无道理。在司法实践中,消费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的“明暗交界线”一直存在,以致同案异判的情况并不鲜见。尽管生产商、销售者、服务者过错在先,但由于现实中维权渠道不通畅,原本受害的消费者也可能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手段,而看上去“漫天要价”的行为似乎也印证了敲诈勒索的动机存在。正因如此,有时候法院倾向于适用敲诈勒索罪来遏止这种过度维权行为。尽管消费者过度维权导致敲诈勒索在法律上是可能成立的,但我们也应设身处地考虑消费者所处的困难境地:现实中,消费者能获得的司法

12、救济有限,目前最给力的外援还是舆论监督,以至于一年一度的“315晚会”成为消费者的“盛宴”;而当一些消费者走投无路以“向媒体爆料”相要挟来索赔,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时,这将大大压缩消费维权的议价空间,同时降低对不法厂商的震慑力度。这样说当然不是鼓励消费者走上极端化维权之路,只是说,立足于消费者总体弱势的大背景,让维权者的底气足一点,总体上讲不是坏事。不能简单粗疏地认定天价索赔就是敲诈勒索,而是要有充分的耐心,听得到维权索赔后面真实的心声。反过来说,消费者和商家的强势与弱势,也非绝对。如果消费者通过要挟索要天价赔偿的风气被助长起来,厂商也会处于弱势一方,不胜其扰甚至产生难以承受的巨大损失,这不

13、仅会导致经济生活失序,也无益于消费环境的整体改善。归根结底,无论谁道理在握,都不能滥用权利。“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消费者维权过度,大多是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威胁,这往往很难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价格。更何况,对于超过当前社会一般公众普遍认知太多、显然不合理的赔偿要求,法院可以不予支持。因此,对这样的民事维权行为,应该保持刑法的谦抑原则,不应轻易跨过刑、民的边界。正如广东省高院再审意见中指出的:本案尚不能认定郭某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这意味着,尽管消费者过度维权确实存有滑向敲诈勒索的可能,但可以当作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没必要也不应该升格为搅动人心的刑事案件。法治的美德,在于分

14、寸感。只有坚持违法必究与防止矫枉过正并举,才能让司法判决掷地有声、定分止争,才能在法理、情理、伦理的统一中守护公序良俗、实现社会善治。(完)把共享单车当作“自家的孩子”共享单车行业发展得太快了。在笔者印象中,共享单车的出现只有两三年时间,而真正大面积流行还不到一年。现如今,在大城市街头,已随处可见色彩各异的单车,以致于有段子说:“一位投资界非著名大咖在被问及对共享单车的看法时,沉思良久,然后淡淡地说,共享单车的发展瓶颈是,颜色不够用了”玩笑归玩笑,这个段子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共享单车发展之神速,这也给政府部门提出了新的管理课题。据媒体报道,在上海,有5000多辆单车被扣压在制造局路停车场;在成都,

15、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城管办对部分道路上的 “共享单车”进行清理搬离,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南京,有单车企业因为在停车示范点的“绿底白框”中刷上了企业的标志而被查处这些城市查处共享单车的理由很充足并且“正义凛然”,无非是乱停放、占道、影响市容市貌等。但在笔者看来,一律扣车、查处的做法有点简单粗暴。作为城市管理者,政府部门既要看到共享单车存在的乱象,又要看到共享单车有效地解决了人们“最后一公里”出行痛点的积极意义。笔者以为,不论投放共享单车的公司是国企还是民企,政府部门都要把共享单车当作“自家的孩子”进行温情管理和有力引导,既不能敌视,也不能轻视。当然,把共享单车当作“自家的孩子”,并不意味着要过于溺爱和放纵,还是要加强对它的管理。作为一名骑行者,笔者对共享单车海量的押金的安全最为关心。有分析文章认为,如果一辆单车押金200元,平均有6-10个人把押金留在APP里,那么就有1200-2000元停留在这辆车上。除去购车成本,每一辆共享单车要从市场上拿走至少1000元。如果投放1000万辆车,就是100亿元的存款。如此海量的押金,究竟该不该收,收取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安全监管,都是亟待政府部门解决的。此外,在使用共享单车时,需要把个人的姓名、电话等真实有效信息提交给车企,这些信息如何确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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