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文化馆展览厅流动扩声演艺套装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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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淳安明瑞公开招标文件淳安县文化馆展览厅流动演艺扩声套装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号:CAMR2019078号 淳安县文化馆淳安千岛湖明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六月四日目 录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3-4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5-17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18-21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22-29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30-33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34-54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淳安千岛湖明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分散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淳安县文化馆的委托,就“淳安县文化馆展览厅流动扩声演艺套装采购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具体如下:1、招

2、标编号:CAMR2019078号2、项目名称:淳安县文化馆展览厅流动扩声演艺套装采购项目。3、预算金额:人民币25万元。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标项采购内容采购简要要求数量及单位备注一流动扩声演艺套装最大声压134,频响30Hz-20000Hz3dB,指向90 x7- 30(可选)能最大发挥文化馆MDIAS Pro1调音台潜力,详见招标文件1套6、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7、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基本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特定条件:无。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1)时间期限: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24日(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28室;(3)方式和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供应商持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前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28室现场领购招标文件。(或以上报名资料接受国内邮寄,邮费自理

4、,并注明联系方式和参加的项目);(4)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每套300元,售后不退;(5)提示:1)投标人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的招标文件与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2)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截止之日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获取招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允许其获取,但该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于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非按照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10、投标截止时间与地点:2019年6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地点: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41号3楼(综合大楼)开标

5、室。11、开标时间与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与地点:2019年6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地点: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41号3楼(综合大楼)开标室。12、投标保证金:无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采购人:淳安县文化馆;联系方式:联系人郑小青,0571-24817103(电话)。(2)采购代理机构:淳安千岛湖明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联系人汪靖,0571-64819846(电话),0571-64827338(传真)。(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淳安县财政局;联系方式:联系人方建宏, 0571-64818305(电话)。 14、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1

6、5、其他事项:(1)质疑和投诉: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受理地点:淳安千岛湖明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28室,联系人:徐建平;联系电话:0571-64819846(电话)。投诉受理地点:淳安县财政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六楼625室,联系人:方建

7、宏;联系电话:0571-64818305(电话)。 淳安千岛湖明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事项本项目的特别规定1报价要求有关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供货、人工费、运输装卸、调试、验收、税费、利润、招标代理费以及售后服务费等费用均计入报价。投标(开标)一览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即投标人需自行承担涉及投标的一切费用。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高于本项目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

8、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投标(开标)一览表填写不完整或字迹不能辨认的;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2分包或转包。(1)本项目不得分包(2)本项目不得转包。3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0.1。(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具体评标标准提供。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4投标文件的份数资格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商务技术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9、不足,投标无效。5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无。6样品提供有。7现场演示有。8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及评审费由中标人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交付。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根据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企业采购招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收费附表见附件1),其余按实收取。9解释权凡涉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均属于淳安千岛湖明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总则本次招标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文件组织和实施。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

10、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定义2.1“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合同中的甲方)。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合同中的鉴证方)。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经评审产生并推荐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并签订合同的为中标人(合同中的乙方)。2.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2.5“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淳安县财政局。2.6“

11、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2.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2.8其他说明: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并满足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相关投标资料与本采购文件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1节能环保要求3.1.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3.1.

1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无效。3.2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3.2.1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3.2.2小型、微型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最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3.2.3对于非专门面

13、向此类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2.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2.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4.询问、质疑、投诉投标人一旦参与本次招标活动,即被视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任何异议,均在法定时间内提出。4.1供应商询问供应商可以就采购文件中

14、特定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及采购过程中有关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等事项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此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4.2供应商质疑4.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4.2.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采购文件在获取截止之日后获得的,应当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对采购文件中特定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及采购文件中其他内容提出的质疑,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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