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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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页目”)的管理,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关于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5)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兰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大力推进应用对策性研究,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发展新

2、兴边缘交叉学科,推动跨学科综合研究,以项目带动学科体系建设,促进科研人才的成长,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的宏观管理,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负责承办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立项不资助项目等三种类别设置。项目的具体题目由申请人在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指南(以下筒称课题指南)规定的领域、范围内自行谈计。 第五条:市社科规划项目每年资助30项左右,其中重点项目10项左右,

3、一般项目20项左右;立项不资助项目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定向委托项目按重点项目对待。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成果形式为论文、研究报告、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均面向兰州地区公开招标,接受有研究条件的单位、个人申报,通过专家评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定向委托。 第八条 为了重点扶持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市属单位和社科工作者。 第二章 选题与申报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有 关精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4、和实际需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市社科规划项目年度课题指南,经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在兰州市社会科学网和兰州日报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条 凡申报资助项目,均应按课题指南;规定的选题申报,题目的表述可自行确定;凡申报立项不资助项目,可自行确定选题,但必须符合课题指南的要求;凡申报基础理论研究项目,无论是否申请资助,均可按课题指南要求自行确定选题。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自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接受项目申报,受理期限以课题指南公布的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者(独立申报者或项目主要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否则,须有两名副高级以上

5、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独立 申报者)应是项目研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该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每年度只限申报一项资助项目。承担跨年度项目尚未结项的主要负责人,不能申报和参加新的项目。非主要负责人的项目研究课题组成员同时申报参与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者须按课题指南的要求设计研究方案,并按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的规定,认真填报有关资料,经申报者所在单位严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在规定日期内报送市社科规划办。逾期申报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议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

6、合课题指南的要求;(2)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3)项目研究论证充分,切实可行;(4)主要负责人具备按计划完成项目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5)经费预算合理;(6)预期成果社会效益良好。 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评审组提出立项及资助意见。专家评审采用匿名方式评审。 第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对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综合平衡,提出立项和资助意见,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中凡涉及专家评审组成员、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市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

7、申请的项目时,本人均须回避。评审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查询或泄露评审专家相关资料和评审工作情况。违反规定者,视情节不同,予以批评、通报,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和立项项目的所在单位共同对立项项目承担管理职责。市社科规划办要了解和掌握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单位立项的项目研究提供服务、对资助经费使用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协调落实有关承担单位,组建项目研究课题组进行研究,保证项目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制度,

8、项目主要负责人须于每年12月或按规定的时间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项目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逾期不报者缓拨下期资助经费,拒报者停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凡已批准立项的市社科规划项目不得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计划和完成时限。确需变更者,须由项目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由新的项目负责人主持该项目研究或按新的计划、方向进行研究。否则,市社科规划办即取消该项目立项,收回资助经费,同时该项目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第二十三条 凡已批准立项的市社科规划项目,如无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均须按规定时限完

9、成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并进行结项。否则,市社科规划办将通报批评或缓拨、停拨资助经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了建立有利于引导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勤奋治学、潜心研究、多出精品的社会科学工作激励机制,设立“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专项经费”,列入每年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社科规划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社科规划项目专项经费第一年启动经费为20万元,以后根据实际需要逐年适当增加。同时,要通过大力提倡鼓励有关单位及社科工作者自筹资金,推进人才、课题与资金等要素优化组合,动员社会力量捐助捐赠等形式,逐步形成以财政经费为主体的多元化的社科研究

10、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为:重点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一般不少于2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一般不少于l万元。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为:(1)资料搜集、复印和文具纸张购买费用;(2)调研差旅费、交通费;(3)小型研讨会议费;(4)计算机使用费、录入费及资料信息查询的上网费和软件设计费等;(5)印刷费、出版补贴费;(6)人员经费(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的30);(7)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8)成果鉴定费。 第二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兰州市哲学社会

11、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按批准经费额度编制经费预算,填写回执,于两周内报送市社科规划办,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子使用,超支不补。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分别为经费总额的70和30。其中30作为预留经费,在成果完成并经鉴定合格后拨付。鉴定不合格者,不予拨付。 第二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市社科规划办负责拨付、检查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管,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按经费使用范围规定分配使用,并接受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项目只有1

12、人承担者,资助经费的使用应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中批。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资助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主动接受市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的财务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含独立申报者)所在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研究所需的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数额一般应不少于资助经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项的项目和中止项目研究的,市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超出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挪用项目资助经费者,应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和偿还该项经费。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完成后,项目主

13、要负责人应及时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结项申请。填写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有关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一式7份、最终成果材料一式7份。 第三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应与原申报计划一致。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最终成果形式者,不予办理结项。 第三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采取会议评审鉴定的形式进行验收。评审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省内社科界资深专家进行,项目主要负责人须对项目的最终成果进行陈述和答辩。参加评审鉴定会议的评审专家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第三十六条 一般项目、立项不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由

14、市社科规划办负责汇总送达相关学科的评审专家统一进行评审鉴定。在汇总专家意见基础上,确定评审结果,并及时向项目研究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反馈。 第三十七条 最终成果的评审鉴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鉴定合格者,由市社科规划办颁发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鉴定不合格者,可在3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合格者,作撤项处理,该项目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三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须在鉴定合格后,方可正式出版。 第三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出版,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条 评审鉴定合格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无论是公开出版或内部选用,均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应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荐市社科规划项目的优秀研究成果,努力促进社科研究成果的转化,使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服务。 第四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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