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权力清单

上传人:shaoy****1971 文档编号:108161787 上传时间:2019-10-2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权力清单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权力清单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权力清单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权力清单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权力清单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权力清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权力清单(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权力清单)填报单位: 江陵县统计局 (盖章) 一、行政许可类 共 1 项 权力编码1权力名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主体县统计局权力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三)乡镇统计员;(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收费依据及标准2013年8月取消收费许可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2、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许可期限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县统计局法规科:0716-4721297注:1、“收费

3、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 2、有子项的在“权力编码”栏中注明子项1、2、3。三、行政处罚类 共 2 项 权力编码1权力名称对违反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予以通报实施主体县统计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

4、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行政处罚种类通报批评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县统计局法规科:0716-4721297三、行政处罚类 共 2 项 权力编码2权力名称对违反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其他组织予以警告、罚款。实施主体县统计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5、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6、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县统计局法规科:0716-4721297十二、行政监督检查类 共 1 项 权力编码1行政政务服务事项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实施主体县统计局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

7、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无需提交的材料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县统计局法规科:0716-472129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