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权责清单(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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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交通厅权责清单(2015年版)字体:【大中小】发布时间:2015-08-10文章来源:厅法规处打印收藏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项目子项1行政许可对在国省干线公路控制区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的审批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

2、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省交通厅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涉及相关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

3、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行政许可港口理货经营的许可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22号令,2014年12月23日起颁布)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

4、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港口理货经营许可由交通运输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5、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港口理货业务的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行政许可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认可无【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

6、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9号令,2013年2月1日起颁布)第十七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除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证书。【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7、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质的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行政许可权限内公路、水路交通工程设计审批1.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审批【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

8、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2011年11月30日颁布)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省交通厅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

9、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进行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行政许可权限内公路、水路交通工程设计审批2.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港口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批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批【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10、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规章】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2007年6月1日起颁布)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规章】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2007年5月1日起颁布)第二十条第三款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

11、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省交通厅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进行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委托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实施5行政许可权限内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竣工

12、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年3月31日颁布)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省交通厅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13、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5行政许可权限内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2.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港口设施和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规章

1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2005年4月12日颁布)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章】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3号,2014年9月5日颁布)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省交通厅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15、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5.事后监管责任:对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委托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实施6行政许可高速公路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第11号,2011年11月30日颁布)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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