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毕业论文徐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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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内容摘要1关键词1一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1(一)、夫妻约定财产制1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1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1(1)、约定的条件和方式1(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2(3)、约定的效力2(二) 、法定夫妻财产制21、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22、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2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3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范围454(一)、工资、奖金4(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4(三)、知识产权的收益4(四)、因继承得到的财产4(五)、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5(六)、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5四、在确定夫妻法定财产范围时应需要注意的问题5五、完善我国夫

2、妻财产制度的个人心得5(一)、以所确认的价值取向来合理安排夫妻财产制度5(二)、增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的管理、处分6(三)、婚姻登记机关增设进行结婚登记时的财产登记制度6(四)、借鉴国外的“分居制度”6(五)、建立和完善夫妻连带责任制度,明确夫妻债务责任6参考文献:7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

3、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关键词:婚姻法 夫妻 财产制度 完善 一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其中,以约定财产制为主,法定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3。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

4、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1)、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它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该约定是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发生的。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5、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 (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关于约定的时间,本条未作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约定的时间不必作更多的限制。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夫妻既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具体地对某一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者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

6、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 (3)、约定的效力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对内效力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对外效力,主要考虑的是在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保护夫妻财产权的同时,要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了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不因夫妻财产约定而受到损害,本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

7、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 、法定夫妻财产制 1、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2、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即使离婚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当

8、事人另有约定。(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赠与人和立遗嘱人的意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财产成为个人特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活用品;二是这些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专用。 (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这类财产可考虑两方面因素: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理应归一方所有。如工人的伤亡、伤残补助金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

9、同财产的主体。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

11、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范围45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作了规定。(一)、工资、奖金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仅把工资理解为因劳动得到的货币,而不包括实物,其实是一种误解。对工资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还包括各种形式的补贴、福利等,这

12、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奖金是作为奖励用的金钱。对劳动者奖赏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如果奖赏用金钱来表现,就是此处所言的奖金。(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生产指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经营主要指从事商业活动。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如自己投资自己经营,承包、租赁他人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等。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本金仍归原所有者个人所有,但是,这些财产通过经营活动得到的增值或收益,依法则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

13、识产权指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权利。人身权是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由于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享有,因此,不能属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四)、因继承得到的财产 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继承所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人说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应作为其个人财产。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不妥。如儿子赡养父母,他对父母支付的费用越多,投入的时间、精力越多,就意

14、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的某种减少,对婚姻共同生活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越少。因此,不能说继承人继承得到的财产与配偶他方无关。此外,要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只有把继承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才能更好实现这一职责。国外有的国家采取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仅把劳动所得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而继承、接受赠予的财产不属于劳动所得,应归个人所有,我国2001年4月28号修改婚姻法时未采纳这种观点。(五)、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夫妻一方因赠与得到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赠与合同中确定赠与财产归受赠一方个人所有的,依法应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因为:(1)赠与人作为原财产所有者,赠与是其依法

15、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形式,理应受到法律保护。(2)赠与的发生通常是基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充分信任和私人感情,受赠人是否已婚及其婚姻状况如何,往往与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实施并无关联。(六)、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类财产包括三方面:(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四、在确定夫妻法定财产范围时应需要注意的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是将这类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所得”如何理解?在实践中,财产权利的取得与实际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而有时却是先后分开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后所得的知识产权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中,“夫妻共同所有”的只是有形财产权利,不包括知识产权;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居期间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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