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海地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次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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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鴻海地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首次加盟合同合同編號:_立合同書人:甲方:鴻海地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註冊總公司)乙方: 茲就乙方加盟甲方經營之加盟連鎖事業相關事宜,甲、乙雙方合意訂立首次加盟合同條款如下:第 一 條合同存續期間。(一)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計年。合同期間內,甲方授權乙方商標、專門知識、經營技術、商業機密、8888地產網、8888法律徵信調查網、8888法拍移民就學網等商務平台網使用以經營加盟店;除具本合同所載終止事由外,未經雙方同意,任一方不得終止本合同。(二)前項期間屆滿,乙方如無任何違約情事,取得以同一加盟店地址續約之權利。(三)續約之手續: 一、乙方應於第一項所定期間

2、屆滿之60日前,通知甲方是否願意續約。 二、甲方收受乙方請求續約之通知後,應即提供續約之合同書面予乙方。乙方應於取得前述合同書面後30日以內與甲方完成續約手續,否則視為乙方放棄續約之權利。 三、本合同之續約須另訂書面合同,始生效力。 四、續約的拆帳方式,乙方獨立經營下保有百分之六十五的營業淨利,僅須月付營業淨利百分之三十五於甲方,作為續約加盟金與權利金。甲方不再額外向乙方收取加盟金與權利金。續約其他細節由甲方於續約另訂之。(四)乙方末依前項約定與甲方完成續約手續,則本合同於期間屆滿後,失其效力。第二條加盟店名稱、營業地址。 (一) 店名:店(以下簡稱該店)負責人:地址: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統一編

3、號:電話:營業坪數:(二) 乙方應於取得各省縣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後,通知甲方補登統一編號以及店名資料,並於七日內將影本送至甲方核備。如乙方因故無法於該地點繼續營運,乙方應通知甲方更改合同或變更合同約定之營業地址,但必須先取得甲方同意。(三)第一項所定加盟店之負責人、營利事業登記、營業坪數、營業時間等,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之。(四)乙方如須店休或停止營業,須以書面向甲方報備,其無正當理由者,甲方得予拒絕。第三條加盟方式。乙方須以甲方所授權之加盟店之招牌名稱對外營業,並願遵守甲方營業上之相關規定,且自負經營所需之一切資金及盈虧。第四條加盟金及履約擔保。(一) 於本合同簽訂時,由

4、乙方給付甲方人民幣元整之保證金。以作為店面設計、經營管理技能、業務教育訓練等費用,此外不收受加盟金與商標權利金。(二) 乙方交付甲方之保證金,做為乙方遵守本合同各項約定履行保證,如乙方違反本合同、CIS標準化、顧客申訴處理等之約定,而產生之損失或費用,甲方得逕由保證金扣抵償還或執行清償之。(三) 合同到期而乙方不再續約,且無任何違反本合同之各項條款,乙方得於第一條第三項所載時間內表明不續約,請求甲方返還已繳付之保證金。第 五 條加盟之經營運作。(一) 甲乙雙方均為獨立之營業主體,除本合同所約定之事項外,不因他方之任何行為而負擔任何債務或法律責任。(二) 乙方係為獨立營業個體須於開始營業前,向所

5、在地主管機關稽徵機構辦妥營業登記。若乙方未辦妥營業登記或因經營該店對外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或稅捐一律均由乙方負責。(三) 乙方或乙方之受僱人對外之一切法律行為,除係依本合同規定之經營業務,或經甲方另以書面同意或授權外,乙方應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第六條商標及授權。(一) 本合約存續期間,由甲方授權乙方於其店內使用甲方之招牌、商標、服務標章、經營管理技術及相關文宣製作物。(二) 乙方對商標名稱及企業識別系統如作個別使用時,其設計及完成物須經甲方審核及同意。(三) 乙方須遵守甲方企業識別系統之各項規定。(四) 乙方不應對外發表對甲方及加盟系統之各項評論及代表發言。(五) 乙方不具備將甲方所授權使用之經

6、營商業機密、商標、服務標章等再授權他人使用,或使用於非委任經營之其他事項的權利。(六) 乙方如有違反上述(二)至(五)項者,應給付甲方本約保證金參倍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第 七 條加盟權利之移轉。(一) 乙方因某種因素無法繼續營業時,如欲將營業場所之資產與房屋使用權利轉讓時,甲方有優先承接之權利。乙方讓與本合同權利時,甲方亦有優先依同一條件承受之權益。(二)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權利之全部或一部分讓與、出租、設質予第三人,或將實際經營權移轉予第三人。(三)甲方得將本合同權利及義務轉讓他人,或其他公司合併,或另設公司承受本合同之義務。惟甲方應注意維護乙方之應有權益。(四) 乙方徵得甲

7、方同意欲移轉加盟權利予他人時,則受移轉者必須接受開店前之專業訓練,並經甲方檢核通過並書面同意。受移轉者須與甲方另簽新約。第 八 條輔導加盟。(一) 乙方得邀請有志之士丙方加入甲方的加盟體系,乙方若促成丙方與甲方簽定首次加盟合同,乙方並取得丙方繳付甲方保證金百分之20之利潤,並且丙方爾後與甲方簽訂續盟合同,則乙方可取得丙方續盟期間百分之五的營業淨利,作為乙方輔導加盟獎金。(二) 前項乙方取得加盟獎金,以乙方仍為加盟業主為限。第九條商圈選擇與區域保障。乙方所選擇為營業場所之地點不應坐落於非開放其產業經營之所,並須經甲方評估通過後始得開店,同時為保障乙方之權益,在未經乙方同意前,甲方不得於乙方店舖所

8、在地址周圍路程500公尺內,另設同品牌之直營店或加盟店,如有違反,甲方應給付乙方一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第十條營業時間。乙方門市應於甲方同意之前提下,始可調整營業時間。第 十一 條招牌裝潢。乙方同意根據甲方之設計圖進行店面裝潢及施工,且須配合甲方指定之裝潢設計公司進行施工。第 十二 條加盟服務。甲方須提供乙方下列各項加盟服務:(一) 商圈之選擇標準與評估;(二) 經營管理制度及經營輔導;(三) 廣告與促銷開幕之企劃;(五) 享用商譽商標及提供企業識別系統之使用標準;(六) 店面裝潢之設計標準模式與圖案;(七) 開幕前完整的經營管理訓練暨業務教育訓練。第 十三 條教育訓練。甲方有義務提供乙方開幕前

9、對店長幹部及服務人員之教育訓練,乙方則應遵守及配合各項定期訓練計劃。第 十四 條服務品質要求。乙方門市作業須依照甲方所定之門市管理辦法處理,甲方有權定期對乙方之服務、技術、管理水準等做定期與不定期之考核。第 十五 條貨品採購來源之規定。為確保乙方之服務品質,乙方有義務採購甲方所提供各加盟店必須之產品,諸如印刷宣傳物品、事務系統用品及制服等(唯甲方不得限制乙方採購之最低金額),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對外訂作,但一般性消耗品採購不在此限。第 十六 條宣傳配合之義務。(一) 甲方統籌辦理有關廣告規劃、宣傳及企業形象相關活動,乙方必須配合甲方之各 項企劃與參與決議,經決定後,並貫徹執行,按甲方所設

10、定之比例,並分攤費用,如應配合而未能配合致有損整體形象者,視同違約。(二) 乙方自行進行宣傳活動時,所有廣告宣傳之進行,應於十天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接受甲方之指導與建議。第 十七 條遵守公司秘密規定。乙方對於加盟系統之營運及加盟合同、加盟計劃、服務技術、管理知識、財務、會計狀況文件、表冊及甲方之重要機密事項,不得對外洩漏。本項保密義務於雙方終止委任關係一年內仍為適用,乙方若有違反甲方仍得請求懲罰性十萬元違約金。第 十八 條從事相關行業之限制。乙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限及合約終止一年內,不得經營相同或相類似之行業(包括加入其他類似之加盟行業),或對其他公司提供諮詢、顧問服務,甲方得請求乙方因違約而得之利

11、益做為傷害賠償。第 十九 條政府法令規章。乙方須取得政府許可之營利事業登記及執照,方得經營甲方所指定之加盟商店,並須遵守政府一切法令規章。第 二十 條通知條款。(一) 雙方因履行本合約而有向他方為通知之必要時,須以下列地址及負責人為之,如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他方。甲方通知地址:甲方負責人:乙方通知地址:乙方負責人:(二) 前項文書之送達,因一方通知地址變更而未通知他方,或為他方拒收無法送達時,以付郵日期視為已送達。第二十一條合約終止及合約期滿後之義務(一) 乙方若有違反本合同之內容致生甲方損害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為終止本合同。甲方除沒收乙方所繳之保證金外,尚得請求損害之賠償。(二) 乙方之負

12、責人死亡,或喪失或被限制行為能力,甲方得不經催告逕為終止本合同。甲方因乙方之負責人喪失或被限制行為能力而終止合同,得沒收乙方所繳之保證金一半。(三) 合約終止時,乙方須立即停止使用加盟系統所規定之企業識別系統,包括:招牌、商標、名稱、印刷宣傳物品、事務系統用品及制服等。(四) 乙方對於甲方所提供之各項管理、服務、技術文獻手冊等,必須歸還甲方。(五)前(三)、(四)項若乙方有違反,甲方得沒收保證金。第二十二條合意管轄。若發生訴訟行為時,雙方同意以_法院為管轄法院。第二十三條本合約如有未盡事項,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辦理。第二十四條特別約定事項:(一)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因法令、戰爭、內亂、地震、火災、洪水或其他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不能或遲延於本合同之履行時,對他方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但在發生上開事態時,各當事人應採取減輕因其不履行或遲延所發生損害至最低限度之手段。(二) 除本合同內容外,雙方同意本合同之附屬合同及各附錄、相關文件及加盟商店委任經營管理規章、保密規範、服務準則等為本合同之一部份。(三) 本合同書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甲方: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經辦人:電話:日期:乙方: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日期:西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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