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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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初稿)黄河水利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初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相关活动及实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第三条 水利建设工程实行建设质量政府监督制度。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2、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供应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五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3、区域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水利建设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七条 鼓励质量监督模式、方法的创新,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八条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4、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三)各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撤销。第十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

5、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 (二)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 质量监督员专业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证”。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人员对其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

6、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有义务进行保密。第十四条 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上岗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三章 机构职责第十六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水利技术标准。(二)制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7、工作,指导水利系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四)负责对各分站、中心站的考核和认证。(五)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六)监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七)掌握全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开展全国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一)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质量监督工作;(二)督促勘测设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三)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四)监督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

8、标准、水利行业标准,监督勘测设计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程序控制。第十八条 各流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一)对本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1.流域管理范围内的中央水利建设工程;2.中央与地方合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3.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建设工程;4.总站委托监督的水利建设工程;5.会同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对流域管理范围内水利建设工程进行设计质量监督管理。(二)参加所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三)监督所监督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的工程处理。(四)参加所监督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9、准,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管理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六)掌握本流域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本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第十九条 中心站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规划、管理、组织工作,指导、管理市(地)县质量监督站资格审查和监督工作。(三)对辖区内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

10、督;协助配合由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四)参加所监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五)参加所监督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六)监督所监督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的工程处理。(七)负责市(地)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证)。(八)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管理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九)掌握辖区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第二十条 市(地)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的职责,由各中心站根据本规定制

11、订。第四章 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以“行为监督和实物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供应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水利建设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建设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备齐以下资料到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一)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请书;(二)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三)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

12、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四)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质量检测、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供应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五)国家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原因。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期从办理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所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

13、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水利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一)监督检查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设备材料及中间产品供应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监督检查勘测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14、;监督检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 (四)监督检查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和供应设备、材料。(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八)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方案进行确认。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情况。(九)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十)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及时发布质量

15、动态信息。 (十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测情况并进行质量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监督检查情况作成详细记录,形成质量监督文件或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归档。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质和工程质量、环保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纠正。(四)对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不符合所监督工程要求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设备材料、中间产品供应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依法作出处理。(五)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要求停止使用,并责令做出处理。(六)对受监督工程有质量否决权。(七)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合同、降低资质或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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