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与服务事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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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直部门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汇总表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2013 年10月 23日权力类别合 计保 留取 消下 放调 整其 他行政许可11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2222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监督检查33行政拨款行政备案44其他权力事项1010合 计4040填表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行政许可类 共 1 项 权力编码(1)权力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实施主体松滋市商务局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

2、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

3、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4日);第八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4月1

4、2日修订);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7、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8、国家发展和改革

5、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9、荆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荆政发【2012】30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直接下放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许可期限30天需提交的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下载专区下载,独资企业须提供); 3、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6、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应提交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及章程,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还应提交招股说明书;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申办外资企业须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原件)6、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派书; 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11、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2、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

7、证明; 13、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 14、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15、涉及专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专项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16、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应提交前三年经合法审批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国发起人应提供其近3年经合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国发起人应提供经其居所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17、市州商务部门转报文件(省直企业可直接报送);18、申请人签发的办理本次事项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8、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罚则、股权转让的规定; (4)投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5)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违反合同的责任;(12)解决投资各方之间

9、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外商投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 (3)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设立工会

10、; (9)解散和清算; (10)章程修改的程序。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松滋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0716-6100273 行政备案类 共 4 项 权力编码(1)行政服务事项酒类流通备案实施主体松滋市商务局权力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服务对象个人、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11、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 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16-6101012行政备案类 共 4 项 权力编码(2)行政服务事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实施主体松滋市商务局权力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

12、)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对象个人、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流通秩序管理科0716-6100247行政备案类 共 4 项 权力编码(3) 行政服务事项 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实施主体松滋市商务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

13、、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公布)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外经贸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公布)第二章 设立程序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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