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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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治安防范工作,减少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和各种刑事案件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其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院内部防范工作要本着“加强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防范工作摆到重要日程上来,定期研究、检查、评比、总结。第二章 领导责任制第三条 领导责任分工:(一)党委书记、院长负责全校的治安保卫工作;(二)主管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全校的治安保卫工作。第四条 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学院下属各部、处、系、室、场,按工作分工,抓好安全工作。(一)将防火、防盗、防特、防治安灾

2、害事故(以下简称“四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二)经常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及交通安全教育;(三)定期组织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并做好各项隐患整改工作,制定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四)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案件、事故;(五)重视保卫部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对保卫部门工作所需的经费,物资要给予必要的保证。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对所辖部门治安防范工作负有重要责任。(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治安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接到“四防”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所要求整改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整改;(二)负责本单位的“四防”

3、工作,组织对本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不安全因素,确保本单位安全;(三)负责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和规定的执行情况。第三章 防范与管理第六条 认真落实各类“库”的负责制。(一)金库:必须安装防盗门、安装三保险锁及报警器、窗须设铁护栏。(二)物质库:铁皮包门、窗设铁护栏、室内不准设照明灯,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烟火。(三)档案库:安装防盗门、窗设铁护栏、档案柜上要加锁。(四)车库:车库整洁,库内禁止吸烟或明火作业,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五)书库:专人管理,库内禁止烟火,非管理人员禁止入内,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六)剧毒:麻醉药品

4、及危险品库,室内不准设照明灯窗设铁护栏,门设防盗门,安装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严格出入库制度。第七条 现金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坚持现金回笼制度,严格遵守银行关于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一)取送款时,必须保卫人员送、取送限额超过5000元的必须有专车;(二)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管理规定;工作人员或采购人员禁止携带空白支票;(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现金或贵重物品放在办公桌及柜内。第八条 毒、麻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一)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有关规定;(二)易燃易爆、剧毒、麻醉药品必须专库专人保管、库内外禁止一切明火作业,库周围禁放易

5、燃易爆物品,保证消防通道安全畅通,严格外人进入库内,严格物品出入制度;(三)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人员,要熟悉其性能,熟知购买、使用、保管、运输和灭火方法,要经常检查所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所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麻醉等药品的单位,不准在工作室内储存超过一次用量。第九条 宿舍的管理(一)严格执行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凡宿舍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非专业人员一律禁止乱动,严禁私接电源线;(三)禁止在宿舍吸烟和乱扔不熄烟火;(四)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五)宿舍内严禁饮酒、赌博和私留他人住宿;(六)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锅(杯)、电饭煲、煤油炉、酒精炉、电熨斗、热得快、床

6、头灯等用具,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做好值班值宿工作(一)认真执行“八不准”的各项规定,按时交接班并坚守岗位,坚持三级值班制;(二)当班期间不准饮酒和留他人住宿;(三)发生事故要及时抢救,同时上报有关部门;(四)门卫要做好对出门物品的登记工作,物品凭证出门放行,无证一律扣留,交保卫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一)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二)管理人员要要对电源、门窗和灭火器材进行检查;(三)公共场所开放期间要做到安全门畅通,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关闭时要检查完毕方可锁门。第十二条 校园内治安管理(一)禁止结伙斗殴、挑衅滋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二)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三

7、)严禁酗酒、侮骂、殴打他人;(四)严禁捏造事实,写恐吓信,侮辱他人;(五)严禁隐匿、毁弃或拆他人信件、电报;(六)加强对教学用电化教育设备及其他物品保管,禁止违章存放贵重物品、仪器,安全防范措施要符合要求;(七)严禁更值人员空岗、漏岗。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晋级、晋职的参考依据。(一)全年未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火警火灾和其他事故,没有违法犯罪职工和学生的;(二)预防和制止各种重大事故和案件发生,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三)追查事故和侦破案件有显著成绩的人员;(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捕获犯罪嫌疑人或抢险有功人员。第

8、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除追究当事者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学院保卫处有关法规裁决执行。第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由保卫处长批准,对单位罚款由学院院长批准,对拒不交罚款的由学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执行处罚须两名以上保卫人员,须出具有关手续,开具罚单。执罚过程中保卫人员出现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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