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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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吉林省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和规范能力建设验收工作,根据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基本要求中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以下简称“能力建设”)验收工作。第三条 能力建设的总体思路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提升履职把关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能力有效覆盖。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了能力建设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验收内容、验收程序、验收结果等主要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能力建设验收工作省局统一组织,各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其职责

2、范围内的能力建设验收工作。第六条 省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制定验收细则;(二) 指导各市、州局和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开展能力建设和验收工作;(三) 具体负责市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验收工作;(四) 督促检查全省质监系统能力建设和验收工作;第七条 各市、州局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基本要求和关于在全省质监系统开展技术机构能力建设达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制定相应辖区内能力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二)负责本辖区内县级技术机构的能力建设和验收工作;(三)定期将能力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验收情况等报送省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基本要求、关于在全

3、省质监系统开展技术机构能力建设达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机构能力建设规划和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二)积极开展能力建设工作,确保能力建设质量;(三)根据能力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第三章 验收内容第九条 能力建设验收内容包括机构管理、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能力。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满足相应专业领域的实验室资质认定或计量授权,以及特殊资质条件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各项措施运行有效。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和环境设施应符合基本要求,须满足检验检测业务开展需求,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配置应符合基本要求,须满足检

4、验检测业务开展需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学历结构合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培训。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方法研究、标准制修订、应急技术研究和检测仪器改造与研制。具备与其机构相适应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第四章 验收程序第十四条 各市、州局局根据基本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布局和产业实际需要,制定能力建设规划和年度能力建设验收计划,报送省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照基本要求,按照其总体能力建设规划和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开展能力建设,经自查,满足基本要求后,可申请验收。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照基本要求,可申请一个或多个专业领域能力建设验收,也可申请一个或多个产品能力建

5、设验收。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一)验收申请表,验收申请表具体内容见(附件1);(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及自查报告;(三)资质认定范围(包括相应的检测项目);(四)仪器设备一览表;(五)实验室环境设施情况说明;(六)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七)科研工作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省局和各市、州局按各自职责及时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机构,及时组织开展能力建设验收工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应将材料补充完善后申请验收。第十九条 省局和各市、州局组织验收专家组对申请验收单位开展能力建设现场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不得少于3人,验收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6、,并具有验收相关专业的技术背景。第二十条 现场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基本要求;(二)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验收评分办法(详见附件2);(三)机构上报的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四)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验收申请表等材料第二十一条 验收工作可以采取巡视、现场调阅资料、座谈、跟踪检验过程、留样再测、抽查记录和报告、质询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取电话问询、走访调查等方式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客户了解申请验收单位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 现场验收的基本程序包括:(一)现场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验收专家组组长对验收日程、专家组成员分工及相关文件进行策划和准备,制定现场验收工作计划,并与专家组成员进

7、行前期沟通和联系。(二)到达现场及预备会根据验收工作计划,专家组成员应当在现场验收工作开始前一天抵达被验收单位。专家组集中后,组长组织召开由全体专家组成员、申请验收单位及其主管局有关人员参加的预备会,明确专家组人员分工和验收日程安排、要求、内容、方法等,并向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应的验收依据性文件,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学习掌握现场验收的内容、方法,同时就现场验收工作纪律做出明确要求。(三)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验收组长主持,专家组全体成员、地方质监局的有关同志、申请验收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具体程序如下:1、验收组长宣布首次会议正式开始2、与会各方代表介绍到会人员;3、 验收组组长介绍省局关于能力建设达标活动的

8、基本要求,说明验收依据、步骤、方法、要求及专家组分工情况,初步确定末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并征求申请验收单位主管局的意见;4、 申请验收单位负责人汇报能力建设达标工作自查和开展情况;5、验收组组长与申请验收单位协商确定联络与配合人员、工作场所及其他事项;6、验收组组长代表验收专家组做出客观、公正、保密的承诺;7、必要时,专家对有关内容进行质询。8、首次会议时间一般应控制在40分钟内,与会人员应当在“吉林省质监系统能力建设达标活动现场验收会议签名表”(附件6)上签名。首次会议结束后,申请验收单位应及时提供现场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四)现场巡视首次会议结束后,专家组参观申请验收单位的实验室环境和硬件设

9、施,考察实验室布局、关键的环境控制条件(如温度、湿度、安全防护等)、大型及关键仪器设备的配置等。申请验收单位的检测实验室、设备库、业务部门、微机室、档案室、资料室等应向验收专家组开放。(五)现场验收核查专家组成员根据现场核查分工,依据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验收现场评分办法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如实记录(记录表详见附件3)包括申请验收单位各项验收要素的具体情况、各项指标是否达到相应要求的证据及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客观评价。(六)合议沟通 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召开内部沟通会,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根据有关要求,对申请验收单位的管理、仪器设备、环境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科研能力等方

10、面做出全面客观评价,并填写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4)在内部合议会上,专家组成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当意见分歧无法取得一致时,由组长作最后决定,对于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应做出详细记录。(七)末次会议末次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全体成员、申请验收单位主管局的有关同志、申请验收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专家组就验收意见和有关情况与申请验收单位及其主管局交换意见,具体内容如下:1、专家组成员反馈现场核查情况,并逐项叙述具有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2、专家组组长对现场验收工作进行概要总结;3、专家组组长代表专家组重申客观、公正、保密的承诺;4被验收单位负责人对专家组意

11、见表态;5、申请验收单位主管局负责同志讲话。末次会议时间一般为3060分钟,与会人员应当在“吉林省质监系统能力建设达标活动现场验收会议签名表”上签名。第五章 验收结果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果采用百分制。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一)专业(产品)能力建设验收总分不低于80分的,通过验收,但应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全面满足基本要求;(二)专业(产品)能力建设验收总分低于80分的,不通过验收,应当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五条 验收专家组应在现场验收结束三日内向组织验收机构报送验收材料。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局应当在每年的十一月,将当年度的能力建设验收总结报告、汇总表(详见5)和下

12、年度的验收计划报送省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省局根据能力建设验收工作情况,对各市、州局能力建设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省局定期通报各市、州局能力建设验收工作情况。对验收工作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按计划开展能力建设验收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局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验收申请表 2.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验收评分办法 3.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验收评分记录表4.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验收意见表5.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验收情况汇总表6吉林省质监系统能力建设

13、达标活动现场验收会议签名表附件1: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验收申请表申请机构名称: 省级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一年七月制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验收申请表申请机构名称地 址邮 编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 真邮 箱机构类型(请在相应的表格内划“”)直属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省级机构 市级机构 县级机构检验检疫区域性中心实验室 检验检疫常规实验室 口岸申请机构是否设有国家质检中心或检验检疫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是 否国家质检中心或检验检疫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名称:1. 2. 3. 4. 5. 申请验收的专业(产品)专 业产 品 食品检验 食品 机电检验 电气安全(家电、照明等) 能效 机械 健身器材 汽车整车 汽摩配零部件 电磁兼容 化工矿产品金属材料检验 石油及石油产品 化工品 金属材料 煤炭及焦炭 日用五金 矿产品 建筑玻璃 管材管件 保温材料 防水材料 墙体材料 外加剂 门窗 建筑涂料 幕墙 水嘴 轻工检验 日用陶瓷 建筑陶瓷 卫生陶瓷 皮革 皮革/箱包 纸制品 玩具 自行车 化妆品 玩具/童车 儿童推车 儿童自行车 婴儿学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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