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益性公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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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征求意见稿) 2011 北 京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年月日 出版社 2011 北 京 前 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提高城市公益性 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殡葬 需求,全面提升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 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 关于下达 2010 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 号)要求,由民 政部组织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和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城市公益性公 墓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现行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 、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围绕着提高投 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目标,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 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

3、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面积 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姜力 徐立 冯亚平 俞建良 李波 李伯森 刘健 贺庆勋 杨德慧 李玉 光 周雪媚 姜思朋 王永阔 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慧、周雪媚、李玉光、姜思朋、王永阔、李伯森、 张齐安、孟浩、肖成龙、刘国军、李秉杰、郭雷、杨宝祥、张汉平、葛千松、蔡海军、 李清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3) 第四章 面积指 标(5) 第五章 建筑

4、标准及有关设 施(6) 第六章墓区建设与环境保 护(7)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明(8) 附件: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9) 2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科学管理水平,充分 发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投资效益,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殡葬 权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丧葬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 墓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

5、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 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经营性公 墓建设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的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 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不包括遗体安葬,特殊情况的另作规定。 第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倡导 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第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

6、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和定额、指标等的规定。 2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应以服务城镇的骨灰安置规划总量为主要依据,兼 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分为四类(见表 1)。 表 1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分类 安葬与安放数量控制指标 类别骨灰安置规划总量 墓穴安葬数量格位安放数量 一类7500110000025001340005000066000 二类450017500015001250003000050000 三类24001450008001150001600030000 四类60002400020008000400016000 第八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墓地建筑、房屋

7、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 第九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地建筑包括骨灰安置墓穴建筑和骨灰安放格位建筑。骨灰 安置墓穴包括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包括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廊、 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 第十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业务用房包 括业务厅、咨询洽谈室、财务室、商品部、悼念室、档案室等;管理用房包括办公室、 监控室、会议室、活动室等;附属用房包括值班室、食堂、宿舍、设备用房、库房、 花房、公共卫生间等。 第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筑设备包括专用焚烧设备、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 安保、通讯、空调、网络及消防等设备。 第十二条 城市公益性

8、公墓场地包括集散广场、绿地、道路及停车场等。 3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要求,优先利用荒山脊地, 严禁在下列区域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500 米以内; (三)距居民居住区 500 米以内; (四)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 第十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布局应根据骨灰安置量、祭扫人流、车流状况 总体规划,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应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墓区划分、建筑物 和构筑物设置、园林绿化、道路交通、供电及给排水分布。 第十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功能分为:骨灰安置区、业务办公

9、区和公共服务区。 各功能区的设置应符合丧葬流程短捷、方便等要求。 第十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设施,宜保留原有 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减少新增用地。 第十七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内的水体最高水位,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碑墓等构筑物 不被水淹。位于山地、丘陵、坡地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着重处理好竖向 控制,确保场地排水。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 第十八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内道路应有明显标识,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 城市公益性公墓道路出入口应不少于 2 个,出入口最小宽度不少于 4m。 第十九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

10、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服务火葬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 置数量确定,并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类别占地面积(m2)服务人口(万人) 一类130001200000 50 二二类700011300003050 三三类35001700001030 4 四类1000035000 10 第二十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内各类建设内容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可参照表 3 执行。 表 3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面积比例(%) 项目构成一类二二类三三类四类 墓地建筑3545405045555060 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12.51.5323.52.54 场地52654558405335

11、48 总使用面积 100100100100 5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5,合葬墓穴的 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8。 第二十二条 骨灰安置区中骨灰安葬墓穴的占地面积及骨灰安放格位所占的面积应符 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骨灰安置区面积指标(m2) 类别骨灰安葬墓穴区骨灰安放格位区 一类35000700001000015000 二二类2500055000600012000 三三类150003500030007000 四类4500200005004000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 5 的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 房屋

12、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 65%。 表 5 业务用房使用面积(m2) 项目构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业务厅8015060120401003060 咨询洽谈室50110409030702050 财务室2535203015251020 商品部5070406030502040 悼念室5015030100050050 档案室2535203015251020 其它500900500700300500200400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 6 的规定。 表 6 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m2) 项目构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6 管理用房200600150400100300100

13、300 附属用房7001000500800300600200500 7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结合骨灰安置、祭扫等特点,合理确定其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装修,应体现庄重、美观、大方、清新、宁静的 特点。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抗震和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 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业务用房 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和吸音要求;办公用房的内装修,按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三级 办公用房执行;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 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益性

14、公墓骨灰安放区的用房建筑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l24)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信息、通讯、广播和安全防范系统 等设备。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清晰、醒目、完善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三条 一、二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三、四类城市 公益性公墓宜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 8 第六章 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骨灰安葬区和安放区应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造。碑墓应体现小型化、 多样化、艺术化等特征;骨灰堂、骨灰楼

15、等建筑不宜高于 6 层,倡导建设骨灰廊、骨 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绿化覆盖率宜为 75%。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照国家和所属辖区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以及当地 的环境生态保护原则,进行环境规划与设计。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 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 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 环境条件 一、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的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 控制标准(GB 18484)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规定。 二、应设置分类垃圾箱,祭奠场所应设置封闭的固体废弃物盛放装置。 三、公墓音响、电子礼炮等专用设备的声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对不再续存的骨灰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9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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