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规范光伏企业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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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信部规范光伏企业管理 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查符合规范条件的光伏制造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将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光伏制造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同时,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 工信部称,符合条件的光伏制造企业可自愿向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工信部将对这些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此外,工信部要求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查,每年月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工信部还将委托第三方检

2、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其予以整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引导光伏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制造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规范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光伏制

3、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办法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等行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四)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光伏制造企业可自愿向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规范条

4、件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证明; (五)项目建设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 (六)研发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文件,研发及工艺改进投入等证明文件; (七)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第三方机构产品检测报告; (九)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证明文件; (十)通过相关认证的证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证明

5、文件; (十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二)至(十二)项材料,请提供企业盖章确认的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规范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30日内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30

6、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

7、、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光伏制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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