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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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1章 总则第1条 根据国家防火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工厂实际,设立规定,以便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给工厂、员工带来的生命、财产的损失。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厂区内的防火管理,生活区防火见食堂宿舍管理制度。第3条 安全技术部是防火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有以下5点。1、 组织设立由工厂高层主管和职能部门主管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各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建厂内的消防队;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做好联系和协调工作。2、 制定防火管理相关的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3、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等级分类,对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的使用提出

2、意见建议,监督各分厂、各车间执行国家防火规范以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要求。4、 建立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火证、用火证的使用进行管理。5、 对消防人员、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第2章 防火基本规定第4条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灌区、厂区内以及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若确因实际需要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第5条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第6条 易燃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他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h的使用量。第7条 工作人员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

3、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第8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第9条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他建筑物。第10条 化工生产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第11条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第12条 各生产车间的工艺设备需要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

4、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第13条 厂内所有职工必须分批轮流接受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第14条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第3章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第15条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第16条 设立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1、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2、 距易燃的厂房、罐区、设备等,不应小于150米。3、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

5、他部分隔开,通道要畅通,门窗要向外开。4、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5、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6、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第17条 根据危险程度,动火划分为3个等级。1、 特殊危险动火,具有特殊危险的作业和地区动火,指处于运动状态的易燃、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 一级动火,易燃区域(即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4、 凡公司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遇节假日或生产

6、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18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第19条 厂内还必须做好以下相关防火措施。1、 厂区内禁烟管理。2、 进入易燃生产区和化学品库的机动车辆管理。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火星熄灭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3、 对生产用、非生产用易燃液体的使用过程进行管控。4、 对可燃物或其他物资的堆放进行严格管理。5、 做好易燃场所的工具管理、工作服管理。6、 合理设置

7、防火间距。7、 加强仓库安全防火工作。8、 材料、产品、工艺、设备中存在火灾风险的新研发项目中,必须包含预防火灾的具体措施。第4章 消防管理规定第20条 防火安全组织的消防管理职责。1. 根据工厂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具体的消防工作计划。2. 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3.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与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器材等,并组织专门人员定期检查和维护。4.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消防重点部门实行抽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等。5. 对查出的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按时复查,对不按时整改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6

8、. 负责对厂内发生的一般火灾进行调查处理。7. 负责建立工厂消防档案。第21条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第22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并且较为安全的位置,由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第23条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第24条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第25条 消防器材的维护。1. 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去的地方。2. 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

9、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3. 周围不得有障碍物。第26条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1. 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2. 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3. 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第27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消防人员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灭火并向119消防队报警,应清晰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维持好现场秩序,同时向工厂管理部门汇报。第5章 附 则第28条 本规定由安全技术部负责制定和修改,经主管副总审批后执行。第29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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