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管理规定(0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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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南新地商场管理细则为提高商场的经营档次和提升商业氛围,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特补充制定本管理细则,与商户手册具有同等约束力,全体商户均应自觉遵守。一、 经营行为规范1、 商户及其雇员必须自觉遵守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准时进场及离场。(凭有效证件)2、 商户及其雇员必须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正常管理,扰乱经营秩序;不得起哄、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违者将由服务中心根据情节对该商户进行批评教育及要求履行赔偿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3、 商户不得在商场店铺内或商场公共地方出售或赠送氢气球,因为脱手的气球将影响天花灯光,而且清洁困难。(商户未经管理处同意不得在商场及其公共区域内

2、赠送任何商品,违者除口头警告外视乎情节严重处以50300元的处罚)4、 商户不得在店铺内或商场公共地方吸烟、酗酒、划拳、打牌、下棋、衣冠不整。 (经劝吁不从者视乎情节严重处以50500元罚款)5、 商户不得在店铺内留宿及于非餐饮场所内或外煮食。(一经发现即时处以3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6、 商户在店铺外设置招牌或发布广告的,须先获得服务中心之批准,或委托商场服务中心统一办理。7、 各商户应严格按照商场规定,消防法规及人防条例,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等危险品于店内或店外。(如因商户原因而导致发生任何消防意外,均由商户承担相关损失及费用)8、 各商户应按照商

3、场之规定缴付商场综合服务管理费用及其它规定的公共事业费用。(商户逾期未按规定缴付者按合同规定缴付相应滞纳金)9、 为统一商场整体形象,各商户如在商场正常开业时间内需要放假或暂停经营,必须提前48小时通知商场管理部,并需在暂停营业期间,按商场开放时间开亮及关闭其店铺的橱窗灯及招牌照明。(不应设立此条)商户半天不营业者处以150元罚款,一天部营业者罚款300元10、 商户应保持商场之整体形象,不得利用扩音机、广播器叫卖。(经劝吁不从者予以100300元不等罚款)11、 商户须负责其店铺内之安全工作,并主动与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共同做好安全工作。(如发生任何盗窃事件应第一时间保持周边环境,不得移动马上

4、报警,并且尽快通知管理处人员)12、 为宣传推广需要和统一商场形象,除经服务中心核准的品牌商户可以自备精致高档包装袋外,其他商户须到服务中心购买统一印制的包装袋。13、 因商户的行为导致服务中心或第三人遭到侵权或蒙受损失,商户须负完全责任并赔偿损失。14、 商户引致顾客投诉、索赔或行政机关处罚等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商户完全承担,因此而导致服务中心声誉和经济利益受损失的,服务中心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二、考勤制度1、请假制度:(1)、商户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得到书面批复同意请假方为有效。不受理电话请假。(2)、每间商铺每月请假累计不能超过3次,每次不得连续请假2天。

5、(3)、商场每天限批准不超过8间商铺请假,以保证商场整体开铺率。(4)、未经批准擅自关铺视作不开门营业处理。(5)、凡经批准的请假,其批复条必须张贴在商铺门口。2、考勤记录形式:(1)、考勤时间:每天上午10:00-10:45;晚上21:15-22:00。(特殊约定除外)以管理处通知为准(2)、不固定时间记录:商场营业时间内,管理人员进人商场巡查,均带同商铺考勤表,对场内不开门营业的商铺(含开灯开门但无营业员在铺内)进行登记,然后将表交与管理服务中心统计。同时安排现场管理员跟进,检查记录商铺的实际开门时间和缺勤情况并发出警告通知。累计次数达10次者处以100元罚款,10次以上者按每次5元处罚3

6、、考勤实施细则:(1)、一天内,同时记录有迟到、早退现象,将视作该商铺当天不营业。45分钟内(含45分)均称为迟到早退,每次迟到或早退超过45钟视为当天不营业。(每月迟到次数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第4次按30元一次处罚)(2)、凡当月记录迟到或早退累计达8次为半天不营业(处以150元处罚,超过10次处以200元罚)(3)、商户收到警告通知后不做出整改,将取消出租方给予的所有优惠。合同期内若商户无故全天不开门营业次数累计达到10天,将按违约处理,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4)、商场营业时间内,凡发现商铺不开门或只开灯但无人在商铺内营业超过1个小时的,管理服务中心将按规定在其商铺门前张贴不开门营

7、业的警告通知。商户在返回商铺后,应持警告通知到管理服务中心确认其不开门的时段。缺勤累计12个小时均按一天计算。(通知联同租金单一起派发到商铺内,并由商户签收确认。处以300罚款,并在当月缴付清)(5)、如商户收到警告通知后继续出现上述现象,将按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处理。三、商场经营管理违规罚则为了规范经营管理、约束违规行为,特制定本罚则,供商场管理人员执行。在商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应该遵守商场制定的各种管理规定,当发生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时,商场管理人员依据本罚则,对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罚,以作为违规人损害商场总体利益的赔偿。而该罚款将用于商场的形象推广及相关方面,服务中心每半年向商户公布该款项收支

8、状况。服务中心特别指出1. 商户违反管理规定,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者,有关商户应即时向顾客退款,赔偿顾客损失,并停止销售该产品。服务中心有权于通知有关商户后,即时从保证金中预先支付该赔偿而无需得到商户同意(商场应以协管及责令人既身份处理事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处理,责令该商铺进行闭门整改,直至完全整改合格完毕方可营业)2. 商户违反管理规定,在首两年内未征得服务中心同意,改变原经营范围,服务中心将给予该商户罚款处理,(处以20005000元罚款)恢复原经营范围。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该商户承担,而停业期间的综合服务费及水电公摊等费用仍需由该商户承担。3. 商户违反管理规定,擅自停止营业,经服务中

9、心劝告三天内仍未能恢复的,服务中心有权收回其经营权,重新对外招租,而服务中心无须对此负法律责任,有关原店铺中商品在服务中心通知该商户30天后仍未处理,则视为该商户主动放弃权益,服务中心将自行处置。而预付租金按金在扣除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期租金、综合服务费费、中介费等),余款将返还该商户。对商户违犯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编号违 规 内 容处 罚受罚人01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并经劝告无效。上报工商局承租人02经销进口商品无完备证件。¥ 元承租人03放置、散发对公众有害或刺激性气体或物品并经劝告无效。¥200元次承租人04未经批准,擅自增大电器功率。¥500元承租人05在店铺内留宿或于非餐饮场所煮食并

10、经劝告无效。¥ 元承租人06私自在店铺外设置招牌或发布广告并经劝告无效。¥ 元承租人07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等危险品并经劝告无效。¥ 元承租人08私自使用扩音机、广播器叫卖并经劝告无效。¥ 元承租人09顾客多次严重投诉。¥ 元承租人10遭受媒体批评。¥ 元承租人11店铺内清洁,卫生情况较差并经劝告无效。¥ 元承租人12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经劝告无效。¥ 元承租人13私自动用明火。¥ 元承租人14阻碍消防喷淋头并经劝告无效。¥ 元承租人15不遵守安全消防规定并经劝告无效。¥ 元承租人16违反考勤制度,不按规定统一营业时间经营。¥ 元承租人17不办理商品、装修货物进出商场的手续并造成严重后果。¥ 元承租人18不办理退场手续,擅自安排清货离场。¥ 元承租人19运送货物不按规定路线并经劝告无效。¥ 元承租人20未经批准,于公共地方进行宣传推广及招聘。¥ 元承租人21未经批准,在商场内张贴或派发宣传品。¥ 元承租人22拒绝给顾客开具售货发票。¥ 元承租人23未经服务中心同意,在媒体上使用商场名称。¥ 元承租人24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并经劝告无效。¥ 元承租人25超越规定经营范围陈列、销售商品。¥ 元承租人26不合理处理顾客投诉,服务质量不改进并经劝告无效。¥ 元承租人27不配合处理营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元承租人 广州市创高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二00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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