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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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编总则插入:物权理论与物权立法1、 物权制度 1.人能否能作为物物的客体 含人的器官、尸体等问题倾向认为,可作为物的客体。2. 有体物与无体物的界限争论 无体物没有纳入物权保护范围,主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2、 物权效力几个问题 1.追及权受善意取得与取得时效的限制 2.物上请求权:争议较大,认为非物权效力3、 我国有关物权立法的情况: 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1. 财产保护的原则: 1)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原则 2)建立了公有物与公用物制度 3)对于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 4)征收制度限制条件以公益为目的 5)确定委托物与脱离物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即时取得物的所有权委托物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

2、失占有的物(如借用物、租赁物、保管物) 脱离物非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被盗物)6) 取得时效制度的确定7) 对物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2. 物权法实行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区别的原则德国:独立性与无因性3. 增加了公示的要件4. 建立一个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由基层法院行使登记工作。5. 用益物权体系 1)农地使用权可否转让、抵押?争议较大 草案持否定,但有排外情况; 典权制度存废争论?较大6. 担保物权体系 担保法是否纳入物权法范围内?争议较大。第1章 导论1、 物权法的基本情况 (一)、立法过程及通过情况: 立法过程: 1、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第31次会

3、议, 李鹏担任委员长主持第一次审议。 这次审议的重点是在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明确了物权的相关的概念。 2、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接受首次单独审议,即第二次审议。 这次审议重点在于如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 由于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通过在即,物权法暂被搁置。 3、2005年6月,第三次审议。这次会议强调的立法重点是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平等保护。另外,特别强调对于民众遇到在征地和拆迁补偿方面的物权保护。 4、2005年10月,第四次审议。此次审议重点是强调房产方面的三大变化,第一小区的道路、绿地、车库倒底应该归谁所有;第二对侵害业主的共同权益的行为能否起诉;第三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在到期

4、以后顺利的顺延。 5、2006年8月, 第五次审议。 这次会议重点强调了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力度。 另外, 删除了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6、2006年10月,第六次审议。重点强调农村的建设用地的严格控制, 防止滥占耕地, 侵害百姓的基本农田。 7、第七次审议是强调宅基地使用权给予如何的保障。通过过程: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其中2799票赞成,52 票反对,37票弃权.共5编、19章、247条.07年的10月1日开始施行. 被民法学者王利明谓为“立法非常复杂”的物权法历时13年,连破六审、七审纪录,经历了不同寻常的波折,在艰难中作出抉择。(二)、物权法的结构

5、(5编、19章、247条.) 1、第一编:总则 共3章(第138条,共38条)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第二编:所有权 共6章(第39116条,共78条)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3、第三编:用益物权 共5章(第117169条,共53条) 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 4、第四编:担保物权 共4章(第170240条,共71条)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

6、章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 5、第五编:占有 共1章(第241245条,共5条) 第十九章占有 6、附则两条(第246247条)(3) 立法的争议 1、违宪之争 2005年8月,北大法理学教授巩献田上书中共中央、全国人大,这封名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信没有得到高层回应,巩于是将信件在网上公布,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物权立法的大讨论。巩献田指责物权法违宪:草案对“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字不提,妄图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他还指责物权法会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原本争议不大的“平等保护”也成为热议话题,他提出“穷人打狗棍

7、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的著名论断。2005年9月26日,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召开座谈会,提出修改物权法草案需要把握的三点原则。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立足于中国实际;三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 2、体系之争 王利明教授提出,所有权应当类型化,体现平等原则、实现一体保护。 孟勤国教授指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占有的传统物权体系毫无逻辑性。 用益物权种类少,担保物权其实不是物权,不应与所有权并列。说占有是事实,但又给占有之诉以保护,违背法律不保护纯粹事实的常识。他主张以占有权的名义改造用益物权,使之与所有权并列,让担保物权回到担保法或债权法中,占有

8、权作为事实放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之中,占有只推定占有人享有占有权,不推定占有人享有所有权。 (四)物权法的评价 1、地位:1)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2)规范财产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3)是一部私权法,是民事权利中最根本的权利。 2、优劣:优融合实用。融合意味着兼收并蓄,博采众长;实用意味着为我所用,解决问题。第一,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就是对德国物权行为理论进行分解,吸纳独立性,否定无因性,形成了契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规则。第二,物权法第192条所规定的抵押物处分制度,融合了法国法和日本民法的模式规则,以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主义为主导、以抵押权追及效力和涤除权制度

9、为补充的,既充分贯彻了“物尽其用”原则,又实现了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了制度规则的最优组合。第三,第181条、第189条和第196条所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就是对英格兰法上的浮动担保制度和日本民法上的企业担保制度进行融合而来的,意在解决抵押权实行时所产生的影响企业经营、导致企业破产、大批工人失业、银行信用下降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第四,第226条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明显是移植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动产担保制度,从而使物权法上的一般债权质押带有浓厚的权利抵押之色彩。劣制度规则的冲突与适用难题;介入了公法因素,政治色彩较浓(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得失: 物权法的

10、“得”表现在: (1)建立了物权法的基本体系;(2)明确了物权的平等保护;(3)确立了一些新的物权制度; (4)改变了过去一些不合理的规定;(5)为将来立法保留了一定的空间。 物权法的“失”表现在:(1)若干重要物权规则没有规定;(2)整体规定过于原则:(3)有的规定存在错误;(4)有的规定不及过去规定的合理;(5)有的规定表述不明。2、 物权法与其它相关法律冲突及适用问题 (一)、物权法适用原则:法不溯及既。 (二)、如何处理之前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关于担保物权规则的冲突问题。首先,凡是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物权行为,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其次,

11、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冲突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83条与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1、民法通则(旧法)物权法(新法)。 2、担保法(下位法)物权法(上位法)。 3、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特别法)物权法(一般法)。3、 关于物的基本问题(一)、物的概念和属性 1、物的概念 物,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指除人身以外的独立存在并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有体物。 物权法中的物的定义: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 2.物的特征:1)

12、物存在于人身以外;2)物能够满足人的一定的社会需要;3)物能够为人力所控制或支配;4)民法上的物一般为有体物。2、属性第一、物是民事权利的客体。第2、 物是不包括人身的。传统民法学认为人死后的遗体以及人的器官不是物;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血液在正统学说中不是物,但血液制品(制成药品)是物) 第三、物须为有体物。 关于虚拟财产问题: 2003年,全国首例的“虚拟网财”失窃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将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装备”视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并判决支持玩家对该虚拟物品的赔偿请求。这一判决引起了如潮的争议:“虚拟财产”是法定“财产”吗? “红月”案。原告网络游

13、戏玩家李宏晨在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中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的“生物武器”几十种,但却在2003年初都不翼而飞了。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另外一个玩家盗走了,但游戏运营商拒绝将盗号者真正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未履行对其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的私人财产损失为由,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的这一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令被告将李宏晨在红月游戏服务器内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第四、物须为独立存在的。指的是物应能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第五、物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二)、物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物区

14、分为如下几类:第一、不动产与动产,这是根据物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会否损害物的价值,对物进行的分类。 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条件不一。动产所有权转移交付;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第2、 特定物与种类物,这是根据是否依民事主体的意见加以具体指定而进行的分类。 区分意义:特定物灭失,债务人不需作替代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免除;种类物灭失,债务人须替代履行。 第三、主物与从物,这是根据两个物之间的依赖关系对物进行的分类。【案例197年司考题】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1)锁与钥匙;2)上衣与裤子; 3)电视机与遥控器 ;4)房屋与窗户。【答案】1)与3)解析说明:相互独立;在使用价值上存在依附关系。第四、原物与孳息,这是根据两个物之间的产生关系对物进行的分类。【案例205年司考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1)出租柜台所得租金;2)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3)动物腹中的胎儿;4)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1)与4)解析说明:互相独立;在产生上具有“出产”关系。2)与3)如果与原物脱离才构成孳息,否则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第5、 流通物与不流通物,这是根据能否作为商品交换的客体进行的分类。 区分意义: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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