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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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

2、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

3、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

4、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含“专升本”新生,下同),必须持江西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所在街道或乡镇的证明(生病者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校医院、学院等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报省教育厅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如属于身体健康原因,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视情况给予保留入学资

5、格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如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符合高校体检标准者,不予注册。经校医院诊断,确认经过一年治疗可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本人必须在诊断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周内书面向原拟录取学院提出申请,经招生部门核实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下发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如确认经过一年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经招生部门核实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因健康原因符合保留

6、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在诊断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周内,本人必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在批准后的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对超期不提出申请或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治疗康复后,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向其原拟录取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招生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随下一年级新生一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

7、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的具体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自身原因未注册者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下同)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获学分分别记入成绩登记表和本人学籍档案,并归入本人档案。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和实践

8、性教学环节,均需进行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下同)或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下同)标准者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选修课均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属考查科目,采用五级记分制。第十三条 本专科大学英语课实行“分级考核,综合加权”的考核和成绩记载方法,本科大学英语(一)、(二)、(三)、(四)的考试成绩分别占10%、20%、30%和40%,加权测算后,总成绩在60分以上为及格;专科大学英语(一)、(二)、(三)的考试成绩分别占30%、3

9、0%和40%,加权测算后,总成绩在60分以上为及格。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内所开课程均需进行考核。除部分公共课、基础课及部分涉及范围较广的课程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共同商定考核时间和考核方式并共同组织考核外,其它课程的考核时间、考核方式及考核组织工作均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自行选定和实施,但需提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应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闭开卷兼用;笔试、口试、口笔试兼用;技能测试、撰写论文(设计)或调查报告、综合性作业等方式进行。开卷考试一律实行“一页开卷制”。学生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由课程结束考核

10、成绩和课程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平时成绩均按20分计算,实行五级记分制的课程,平时成绩的比重按20%的比例掌握。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与记载的依据、范围及方法等参照江西农业大学教务处本专科学生课程平时成绩评定与记载办法。第十六条 凡一门课程缺课课时达1/3以上,或课程平时成绩低于12分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结束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第十七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核的,须申请缓考。办理程序如下:(一)本人在考前三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但必须及时补办)提交申请书;(二)出具事因证明或病因证明(病因证明由校医院出具并经医院院长签字审定);(三)院长审查并签署

11、意见;(四)教务处核定批准。已办理缓考手续者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必须在下一学期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缓考课程考核,其成绩以考核实得成绩记载。第十八条 凡旷考、取消考核资格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考核违规或者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课程计入留级和退学测算门次,学校在当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后给予补考机会。第十九条 凡每学期新开课程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旷考者、考核违纪者、取消考核资格者等不符合学校规定而参加补考的,其考核成绩无效。补考课程按考核实得成绩进行记载。未

12、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的课程、放弃补考机会而不进行补考的课程一律列入留级和退学测算门次。学生补考工作的组织与安排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但需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补考不合格及缓考不合格的课程,在当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后给予补考机会。本专科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的毕业学期仍有新开课程(含公共选修课)未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含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学校在当学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合格且通过毕业资格审查者,准予毕业,否则按结业处理。第三节 学习年限、留级与升降级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标准年限,本科生一般为4年或5年(“专升本”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一般为2年),专科生一般为2年或3年。本专

13、科学生均实行学年学分制,留级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高年限可在学校所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外延长2年(不含休学、保留学籍,含留级、由同一层次的上一年级转入下一年级等)。如因应征入伍等原因可顺延学习年限。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按学年逐级升入高年级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留级处理:(一)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3门以上(含3门,下同)课程考核不合格(含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课程)的;(二)学生本人要求留级的。第二十二条 凡单独设置课程编号的课程、单独进行考核的实践性课程或具有独立课程名称的课程,均按一门课程计算,计入留级测算门次。大学英语课按一门课程计算。公共体育课、五年制三校生各专业学生入学后第一

14、学年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计入留级测算门次,但计入补考门次。第二十三条 留级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经院长签署明确意见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报教务处汇总下文。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留级文件下发后的一周内为留级学生办理学籍档案异动手续。留级学生成绩合格的已修课程可免修,也可申请重新选读。重新选读者必须参加课程考核,其课程成绩以重新选读的考核成绩记载。第二十四条 留级学生必须按所留同班级学生学杂费标准的100%交纳学杂费。第二十五条 优秀专科生可按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申请参加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的“专升本”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升入本科学习。“专升本”学生在专科期间已修读且取得了学分的课程,如在本科阶

15、段按教学计划规定需修读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该课程可免修(主要课程除外);若本科一、二年级教学计划规定需修读但专科期间未修读的重要基础课程,由“专升本”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须补修。补修课程以3门左右为宜,原则上以学生自学为主,且纳入课程考核管理;若专科期间已修读且考核合格、本科教学计划没有规定修读的课程,学生可提出申请,由学院认定,可充抵其公共选修课学分(最多不得超过5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认定情况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查。第二十六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或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业成绩跟不上进度,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降入低一年级学习或申请由本科转入专科学习,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其学杂费按同班级学生学杂费标准交纳。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录取后,一般不得随意转学、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转学、转专业。(一)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三)确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或转学的。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仅限于同层次间互转或高层次往低层次转。本专科学生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申请转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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