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20个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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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侵权责任法的20个核心考点地下挖掘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和具体规则最高法要求将“调解优先”原则扩至刑事案件侵权责任法的20个核心考点一、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考试1. 经常与人身权放在一起考查2. 分值大概在10分左右3. 需要看的法规: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个别规定二、侵权责任法的整体状况1.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2. 侵权责任法与现行法律的关系(1)延续(2)改变(3)新增3. 侵权责任法的篇章结构92条,12章,前三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八章属于分则,规定特殊侵权行为。

2、三、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什么?1. 教唆帮助侵权(第9条):不再区分被教唆帮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一律承担责任,被教唆帮助人的监护人则是过错责任。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10条、第11条):不再区分行为属于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而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判断,如果是并列关系则连带责任,如果是结合关系则按份责任。3.死亡赔偿金(第17条):同命同价4. 监护人责任(第32条):不因被监护人财产不足而减轻责任,不因属于单位监护人而免除责任。5. 使用者责任(第34条、第35条):不再区分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是一般雇主,改为统一的用工责任,增加了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

3、任。6. 学校责任(第38条、39条):区别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是过错推定责任,后者是过错责任。7. 医疗侵权(第57条):改过错推定责任(证据规定)为过错责任,并具体规定了推定过错和医院免责的情形。8. 高度危险责任(第69条):增加了一般条款。9. 因为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第83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免责,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四、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什么?1. 保护范围(第2条):增加了隐私权2. 侵权责任优先支付(第4条)3. 暂时丧失心智侵权责任(第33条)4. 使用人责任(第34条、第35条):增加劳务派遣责任与个人劳务责任5. 网络服务提供者

4、责任(第36条):提示规则与告知规则6. 产品责任(第45条、第46条、第47条):增加了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任,增加了警示、召回制度,增加了惩罚性赔偿。7. 交通事故责任(第49第52条):增加了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规则,规定汽车出租、出借、被偷、被抢、买卖情形的认定。8. 医疗侵权(第55条第63条):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各项义务,如告知说明义务、诊疗义务、填写保管提供病例义务、不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并规定了医疗责任,明确了推定过错的情形(第58条)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60条)。9. 环境侵权责任(第67、68条):增加了多数人污染和因为第三人过错污染的情形。10. 高度危险活动责任(第7

5、3条):增加了地下挖掘责任和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责任。11. 高度危险物责任(第74条、第75条):增加了高度危险物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责任。12. 动物侵权(第80条、第81条):增加饲养凶猛动物的责任、动物园责任。13. 物件损害责任(第91条):增加了地下设施致害责任。14. 高空抛物责任(第87条)五、侵权责任法的20个要点1.归责原则(1)掌握各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2)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安保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医疗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责任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产品责任、

6、交通事故责任、环境侵权、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2. 责任形式掌握不同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形(1)损害赔偿(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恢复原状、返还财产(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 数人侵权(1)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2)并列的多数人侵权与结合的多数人侵权4. 同命同价:可以5. 免责事由6. 监护人责任7. 学校责任:(1)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2)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3)第三人侵害,补充责任8. 使用人责任(1)用人单位责任(2)劳务派遣责任: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委派单位有过错的,补充责任(3)个人劳务责任:保姆9. 安保责任:(1)经营者与活动组织者(

7、2)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10.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1)提示规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明知规则:承担连带责任11. 产品责任:(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2)产品警示、召回制度(3)惩罚性赔偿12. 交通肇事责任:(1)机动车对机动车:一般侵权(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责任。允许过失相抵,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3)机动车一方的认定:A.出租、出借,使用人责任B.被偷、被抢,偷抢者责任C.出卖未过户,购买人责任D.拼装车与报废车:买卖连带责任E.汽车逃逸:交通事故救助基金13. 医疗责任(1)过错责任(2)医疗机构义务:说明告知、诊疗、病例、过度

8、检查(3)推定过错的情形:A. 违法违规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例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4)不承担责任的情形A.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B.已经尽到义务C.限于当时的水平14.环境侵权(1)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倒置(2)多数人污染:按份责任(3)因为第三人原因污染:污染者赔偿,向第三人追偿。15. 高度危险作业(1)无过错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A. 高速运输工具:航空器、汽车、轨道交通(地铁)B. 高空作业和地下挖掘C. 高压作业D. 高度危险区域(3)高度危险物质:核设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所有人、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责任16. 饲养动物责任(1)无过错责任(2)饲养凶猛动物(3)

9、动物园责任:过错推定(4)因为第三人过错侵权,饲养人承担责任,向第三人追偿17. 侵权责任案件损害责任(1)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树木(2)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3)地下物责任:窨井18. 地面施工责任:19. 高空抛物责任20. 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补充责任连带责任:(1)共同侵权(2)共同危险(3)数人并列侵权(4)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5)产品责任的生产者与销售者(6)拼装车与报废车的出卖人和购买人(7)危险物致害,有过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8)危险物致害,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9)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10、(1)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2)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3)学校的补充责任地下挖掘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和具体规则侵权责任法在第9章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条文中,规定了一个新的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即地下挖掘损害责任。这是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因而颇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利用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支撑利益的规则,确定其法理基础。笔者就此作如下论述。一、实施地下挖掘行为的法律主要根据是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挖掘是一种高度危险活动,是指在地下掘进矿井、构筑坑道、挖掘隧道、构筑地铁等在地下进行的具有高度危险的施工活动。主要的地下挖掘,来源于物权法第136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

11、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的规定。地下挖掘的对象是作为不动产的特殊表现形式即空间;其物权根据主要是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作为不动产特殊表现形式的空间在地表之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该权利就需要在地下挖掘,构筑地下空间以使用。空间,是在地表之上和地表之下,经过物权登记簿登记确认的六面闭合的特定范围。空间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地下空间,这是近年来逐渐发展出的土地利用形式,常见的利用方式是在地表之下的一定深度建设建筑物,包括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地下铁路和地下商场等。二是地上空间,这是较新的土地利用形态,例如在地表建筑物之上再设立

12、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新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现有的建筑技术,利用地上空间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不可能漂浮在空间,必须获得一定的向上的支撑力固定在地表。地下挖掘所要解决的是地下空间的利用问题,首先就是要进行地下挖掘,形成地下可以建设的空间之后,才能够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挖掘活动,就是对地下空间的利用的手段和过程。为了利用地下空间而进行地下挖掘,不仅涉及挖掘者的安全问题,也涉及进入到地下空间的人的安全,更涉及到在地表的人和土地、建筑物等财产的安全问题,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地下挖掘造成损害,构成地下挖掘的高度危险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在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的施工中的地下设施损害责任中,有关于

13、挖坑损害责任的规定。地下挖掘和挖坑应当怎样区分,其区别在于,地下挖掘在于利用地下空间;而挖坑则是利用地表,并不涉及地下空间的问题。(二)地下挖掘的物权根据在地表之上和地表之下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于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这种建设用地使用权,有的叫做区分地上权、分层地上权、空间权或者发展权。对此,我采用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土地的上下一定空间内所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36条前段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在地表设立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就是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例如,在西气东输的天然气管道建设用地上,尽

14、管在现实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批准的是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实就是在地表之下设立的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样,大城市建设的地下铁路、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其土地权利的性质同样也是在地表以下的空间设立的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一是其性质属于用益物权,二是在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的空间而不是地表设定的用益物权,三是可以与普通地上权重合的他物权,即在一块土地之上分层设立多个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经营者进行地下挖掘的法律基础。只有享有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者才有权对地下空间进行挖掘,之后对地下空间进行利用,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如果不享有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无权对地下进行挖掘。当然,在对地表利用的时候,也存在在地表之下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利用问题,不过那不是对地下空间的利用,而仍然是对地表的利用,其土地权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属于土地所有权。当然,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在地表部分的地下进行挖掘,也是高度危险活动,属于地下挖掘损害责任,但不得在地表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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