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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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海上保险概述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一、海上保险的概念俗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1、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1)承保的标的主要是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海上财产(2)承保的事故是指与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承担海洋危险。2、海上保险的定义 它是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与补偿的一种保险3、发展保障范围 海上 内河、陆上、空中种 类 船舶、货物、运费 海上固定设施保险标的 物质财产 相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二、海上保险的特点 l、承保风险的综合性范围广泛:海上风险&陆上风险种类复杂

2、多样:海上固有风险(海啸、流冰、触礁)&外来风险(火灾等)形式:动态&静态 2、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定值性:由流动性带来的,因为同一标的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价格,容易引起争 议,所以采取定值保险因为流动性,因此也需要委托当地机构勘察 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随意转让原因: 货物运输时在承运人的管辖下,与委托人无关 而一般财产保险,因为财险合同的属人性,所有权的变化导致风险可能变化 所以要通知保险人。运输货物保险不用经过保险人同意,可以随意转 货物的在途交易是很常见的,几经转手,承保对象多变 4、险别、险种的多样性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包、联运目前已海陆空为主;邮

3、包使用邮局,适用于样品买卖,不适用于大宗商品;联运指使用两个以上,如海陆联运险种下细分险别: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附加险 基本险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附加险分成一般(11)、特别(6)、特殊(国内2/国际3) 5、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 保障国际间经济交往,涉及国际法规的适用,利用再保险在国际间进行分保 再保险:传播较贵,损失大三、海上保险的作用 (一)补偿经济损失 保险最基本的职能(二)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三)促进防灾防损,起到减少损失的作用(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国家节省外汇资金 收保费收的是外汇,保费是非贸易外汇收入附,简介贸易价格术语:1. 贸易价格术语贸

4、易术语(trade terms)也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2.常用价格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1)FOB(Free on Board)装船港船上交货“每吨30000英镑FOB上海” 买方办理保险买方订船通知卖方,卖方装货,承担装船前风险,货物上船后以及整个运输过程,买方承担风险(2)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运费,俗称“到岸价格”,但本身有歧义,因为卖方本身上只负责装船前包括货物安顿好的风险“每吨10000马克CIF汉堡” 卖方办理保险卖方订船、装货

5、,支付到达目的地的运费、保费,承担装船风险,但实际上并不承担运输过程的风险。卖方是投保人,实际上被保险人是买方(3)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运费 买方办理保险卖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买方买保险 进口:CFR&FOB 保险在国内办理,节省外汇支出出口:CIF 但实际操作中,大都相反,方便省事第 二 节 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一、海上保险的起源(一)共同海损起源说 公元前916年的罗第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凡是由于减轻船舶载重量而抛弃入海的货物,如果是为全体利益损失的,应当由全体分摊偿还。” 后形成“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One for all,a11 for one)的原

6、则。这一原则一直沿用到今天的共同海损规则中。(二)船舶抵押借款(Bottomry Loans)制度 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借款制度。 当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要付出比一般贷款利率高的多的利息,条件是以本次出海的船舶作为抵押。 如果船安全抵达目的地,借款人必须将本利如数归还。 如果船在中途失事,借款人则可依损失程度免去一部分或全部借款; 在这里,放款人相当于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作为抵押的船则是保险标的,所收利息中高于普通利息的那一部分实际上含有保险费的性质,船损失时放款人不再收回的借款就相当于他对借款人预付的赔款。(三)货物抵押借款(Respondentia Loans)起源说虽然抵押物不同

7、 但是和船舶抵押的运作相同共同海损只强调了损失的分摊 没有涉及补偿 自己损失的那部分没人补偿 所 以是海保的萌芽抵押借款制度有损失的补偿 现代形式海上保险的起源 雏形二、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的发展 (一)意大利是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是由意大利流传至西欧各地的 世界上第一张海上保险单比萨(Pisa)保单即产生于此:真正意义上的保单 有保险责任 世界上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也诞生于此(二)英国海上保险业的形成与发展 1、英国海上保险业的形成 2、劳合社简介:咖啡馆 海上保险最初 有若干的承保人 是一个保险市场 3、1906年海上保险法 劳合社的海保单作为英国的标准保单三、我国海

8、上保险业的发展第三节 海上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标的分类(一)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 以各类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只要在海上的财产部分都是 工程船 海上石油钻井平台 运费 租金 相关利益和责任(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以海轮运输的货物为保险对象的保险。货轮在海上运输 针对货物的保险 压仓物、衬垫物不是货物 船员的私人行李不是 货物的外包装是(三)运费保险(Freight Insurance)以运费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运费一般分为两种:1、普通运费:按照运输提单收取的运费 提单:运输合同的凭证 预付运费:对于承

9、运人没有风险不需要保险 到付运费:承运人有风险需要投保 保付运费:保证一定会给运费 不需要投保2、租船运费:船东出租船舶而收取的租船费 预付、到付、保付都需要保险 可以在船舶保险的附加(四)保赔保险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以船东违反运输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 赔偿责任 所有的不保责任 船东可以互保 有保赔协会 不是保险公 司办的 (五)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Insurance for Offshore Oil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是承保海上石油开发全过程中所遭受风险

10、损失的一种专业性综合保险。 综合型险种 勘探 开发 到报废 责任 财产 船舶 建造 一揽子保险二、按保险价值分类(一)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并载明与保险合同中,以这个约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并按此赔偿的保险。保险价值+预期利益 都可以保(二)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并不约定价值,而是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投保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 基本没有 n 货运险大都采用定值保险。定值保险在保单上一般表明“价值为”或“So Valued”三、按保险期限分类(一)航程保

11、险(Voyage Insurance) 是指双方对保险标的所负的责任的起止是以保单上所载明的航程为准的。起运港到目的地港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如:新港至利物浦装载货物的:货物上船时开始 完全卸载下来责任终止空载货物:起锚 抛锚适合于不定期运货的船舶 (二)定期保险(Time Insurance) 是指双方对保险标的所负的责任的起止是以确定的期限来划分的。 如:自2004年3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 注明时间点&时差 船舶保险时使用(三)混合保险(Mixed Insurance) 混合保险有两种含义: 一种是既以航程又以时间作为保险期限; 加以限制 另一种是指保险责任既包括海上风险又包括陆

12、上风险,是海陆责任的混合(四)停泊保险(Port Risk Insurance) 承保船舶因不营业或者需要维修等原因,在港内长期停泊期间所发生损失的保险。 船舶大都为定期 计算停泊退费 停泊的风险比航行的风险小 调整费率(五)船舶建造保险 (Builders Risk Insurance) 综合性险种 是承保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直到船舶建成下水时为止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损失的保险。 从材料积累、建造风险、责任风险、下水试航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一)逐笔保险(Specific Insurance) 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一笔一笔来商定保险项目和承保条件的保险。 每条船情况不同(二)流动

13、保险(F1oation Insurance) 是一种约定的定期保险,即保险人对投保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所运输的一定量的保险货物实行总承保的保险适用于运输单一商品,每批货物价值不等。约定总的保险金额,写明货物的名称、险别、航程范围、 时间。规定一条船的最高限额,即货物的价钱,每次都要通知保险人,送货的价钱累积到总保额时,就停止,同时有时间限制,最后多退少补。(三)总括保险(Blanket Insurance) 与流动保险基本相似,不同的是投保人一次付清保费。 适合于单一商品,每批货物价值相等。固定总保额,出航时不用通知保险人,发生损失通知即可。损失赔款金额达到保额时就终止,同时有期限规定。有恢复条款

14、,可以恢复到开始时 的保额,最后不退保费。(四)预约保险(Open Cover Insurance) 是保险双方约定总的保险范围并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长期保险。 适合于货物品质多,不约定货物的名称,规定一批货物的最高限额。不用事先交保费,定期结算保费。每次运输都要申报,允许漏报或者补报。没有期限,提前30天通知对方,就可以终止保险。 流动保险、总括保险和预约保险在承保方式和内容上的异同比较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限流动保险规定总保险金额规定每船限额;发运一批,申报一批;逐批发运的保额总和达到保险总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预付一笔保险费;合同期满后结算,多退少补约定保险期限总括保险规定总保险金额不规定每船限额;每发运一批,不必申报;每次赔款从保险总金额中扣除,扣完,保险责任终止事先一次付清保险费;合同期满后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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