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工程投标体系的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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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利与弊关键词: 招投标、建设工程、发包、制度、建议1 招标在建设工程中的基本概念及作用1.1建设工程中招标的基本概念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下商品交易的的一种方式,通常是由商品的采购方作为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像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然后招标人贴出所需采购商品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付时间等。通过一顶程序,从多个投标人中择优选择最能够满足其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并与之签订定采购合同,由中标人实现采购合同的过程。因此在政府及公共领域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以建筑产品作

2、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唯一的买主设定标的,招请若干个卖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买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的。工程招标是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中最普通、最重要的交易方式。招标投标设计工程的决策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等许多方面,主要指招标人对要求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评比、选择和监督实施的过程。在招标运行机制中,竞争贯穿了招标的全过程。招标人通过组织招标,选择货物、工程、服务等标的物,一次获得最佳投资效益。1.2招标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及意义招投标模式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较为规范的运作方式,它屏弃了暗箱操作的积弊

3、。做好建设工程招标工作是预防建设项目腐败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招标工作的成败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管理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招标是我国建筑市场或设备供应走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步骤,对控制项目成本、保护相关员工廉政廉洁有着重要意义:1推行招投标制基本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工程价格更加趋于合理。推行招投标制最明显的表现是若干投标人之间出现激烈竞争(相互竞标),这种市场竞争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在价格上的竞争。通过竞争确定出工程价格,使其趋于合理或下降,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2推行招投标制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在建筑市

4、场中,不同投标者的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是有差异的。通过推行招投标总是那些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的投标者获胜,这样便实现了生产力资源较优配置,也对不同投标者实行了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竞争的压力,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每个投标者都必须切实在降低自己个别劳动消耗 水平上下功夫,这样将逐步而全面地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更合理。3推行招投标制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进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由于供求双方各自出发点不同,存在利益矛盾,因而单纯采用“一对一的选择方式,成功的可能性较小。采用招投标方式就为供求双方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相互选择创造了条件,为需求者(如建筑

5、单位、业主)与供给者(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在最佳点上结合提供了可能。需求者对供给者选择(即建设单位、业主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择)的基本出发点是“择优选择”,即选择那些报价较低、工期较短、具有良好业绩和管理水平的供给者,这样即为合理控 制工程造价奠定了基础。4推行招投标制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我国招投标活动有特定的机构进行管理,有严格的程序必须遵循,有高素质的专家支持系统、工程技术人员的群体评估与决策,能够避免盲目过度的竞争和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对建筑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也是 强有力的遏制,使价格形成过程变得透明而较为规范。5推行招投标制能够减少交易费用

6、,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进而使工程造价有所降低。我国目前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直至定标,均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已进入制度化操作。招投标中,若干投标人在同一时间、地点报价竞争,在专家支持系统的评估下,以群体决策方式确定中标者,必然减少交易过程的费用,这本身就意味着招标人收益的增加,对工程造价必然产生积 极的影响。6推行招投标制能够起到保护员工、廉政廉洁的作用。2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中的问题及弊端2.1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招标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2.1.1 有关质疑与投诉制度不够完善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

7、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质疑与投诉制度还很不完备。如招标投标法关于质疑与投诉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于异议权和投诉权的有效行使缺乏审理机构、程序、时限等具体可行的明确规定,导致出现了一方面由于招投标行为的不规范引起质疑的现象较多,另一方面行使质疑权利的当事人少之又少的现象。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在赋予全社会特别是赋予招投标参与人质疑与投诉权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甚至没有涉及,这在防范和打击招投标违法犯罪活动中是远远不够的。2.1.2 惩罚条款不健全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规避招标责任单位处以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的经济处罚,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

8、条对串通招投标或行贿谋取中标的,对单位处以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从这些规定看,现行经济罚罚则中,罚项目单位多于罚个人,罚项目单位重于罚个人。2.1.3 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我国招标投标法的个别条文规定却缺乏可操作性。如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此条规定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难以把握其标准和尺度。2.2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招标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2.1 串标、围标问题。由于项目审批部门的权限有分工,

9、业主为规避招标将大的项目拆分为几个,甚至十几个,将工程直接发包,少数业主与投标人串通,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或是在实施无标底招标中,由于招标人不设置标底,就失去了对报价的控制,此时如果投标单位串通,统一将报价提高,招标人将无法让总价格降下来,也无法否定投标方投标资格。经常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内定标外陪标。这类问题极易在邀请招标中出现,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拟投标企业私下接触,讨价还价,从中选定中标企业,然后招标人出面办妥邀请招标的审批手续,内定的“中标企业”则串通其他几家企业做被邀请对象,名义是来竞标、实际上是来陪标。如某一招标工程,上限价1200万元,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评标,有

10、3家单位报名参加投标,开标时,这3家单位的报价相差仅几千至1万元左右,且标书格式几乎完全相同,明显看出是在围标。其二,制定招标文件时暗中偏袒。为使招标条件有利于某一投标人,有些招标人故意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作为中标的重要条件,通过这类难题挤走其他企业。还有一些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不是本地企业等原因为由,排斥其他投标人,保护自己选择的企业中标。其三,在评标环节暗做手脚。有的招标人为了让内定的投标人中标,对招标代理机构及评委暗示,使评标打分有倾向性,使其中标。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综合评标法中。其四,暗示内定企业先低价中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再进行变更。在工程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

11、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内容相符合的合同,但为了让内定企业中标,先采取低价中标策略,签定合同时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再通过设计变更等方法给与补偿。2.2.2 过度竞争、恶意竞争问题。适度竞争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资金的节约,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但由于投标人不具有完善的技术体系,不能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企业自身条件较为准确的测算出投标项目的企业个别成本,从而就没有成熟的“估价”体系作为企业内在约束机制,评委也很难确定其报价是否低于企业个别成本价,所以投标人为抢标,出现了恶性压价、低价竞争的情况,造成部分招投标工程中标价远低于上限价,出现不正常的价格。恶性竞争,违背了招投标制度推行的初

12、衷,酿成行业利润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影响了建筑业的良性发展。在工程低价中标后,中标单位就千方百计搞增加工程和索赔,以此换取利润。一旦不能得逞,便开始耍赖,拖延工期,甚至停工不建,形成烂尾工程,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并且给后续的结算工作也造成了很大的难度,有的因此两三年不能结算,甚至出现双方打官司的情况。2.2.3 评标环节及评委问题。评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专家是评标工作的核心。制定的任何评标办法,都是由评标专家去具体操作。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

13、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同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在实际操作中,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往往能够遵照本规定。而从社会上选派的评标专家往往难以认真贯彻此规定。因为招标人乃至招标监督部门均无法确定某一社会专家是不是投标人或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更不清楚社会专家是否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7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

14、行规定第8条都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但在实际招标中,由于专家库是按行业或地区而不是按专业划分的,专家面窄,人数少,被抽取的机率较高,投标人往往会在评标前就事先同可能被抽到的专家联系,更有部分工程项目在评标前,评标专家名单泄漏,使投标人私下与评标专家接触而造成评标的不公正成为可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是评标工作的关键,他们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直接影响

15、评标工作的质量,关系到工程招标能否实现公平和公正。但是,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缺乏监督,甚至出现不同评标专家对同一份投标文件的打分相差太大,与常理相悖,让人无法理解。因此,对评标专家的认定应由一个权威机构来评判,不能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说了算。另外,由于专家库的专家是兼职的,没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利,评标委员会又是临时机构,评完标就解散了,对评委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所以,评委在评标时,大多是按照招标人的意思去评标,很难真正的为建设项目去把关。3 完善建设工程招标的几点建议3.1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加快配套法规建设首先,应及时修订招标投标法。就招标投标法本身而言,部分规定尚缺公平、公正、明确、全

16、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建议国家和相关部门对该法进行修订、完善,使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各方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其次,清理法律法规中相冲突的规范。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立法的规定精神,着手开展对现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招标投标法不符的规定,要依法进行修订或废止。再次,加快我国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有效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仅靠一部招标投标法是不够的,必须加快制定颁布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已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3.2 加强对招标人的考核,预防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代表各投资方负责工程建设,对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负责,建议用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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