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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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德阳市旌阳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保证圆满完成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目标管理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局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旌阳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德阳质监局、区委、区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以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2、客观公正的原则。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要做到客观公正,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以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3、统一考核的原则。实行全局目标管理一体化,统一领导、统一实施、统一标准、统一

2、考核。4、分级负责的原则。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承担实现各自目标的总责任,并及时协调解决在实施目标中发现的新问题,不能解决的应逐级上报。5、机关各股(室)对全年的各项目标实施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自查,局目标办组织严格考核、考评,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第二章 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第三条 局成立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成立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目标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目标制定、目标考核、奖惩方案的审定、目标实施过程中的监控、督查及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重大问题的协调等工作。

3、目标办具体负责全局目标的制定、分解、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的实施。第四条 目标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为全局目标总责任人,负责组织全局目标的实施,分管局领导是其各自分管工作的目标负责人;局机关各股(室)就局下达的目标向局长负责;分管副局长对各自分管工作的范围负总责。第五条 局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落实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各项目标任务。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第六条 制定目标坚持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切实可行、内容明确、责任落实、量化细化、便于操作的原则。第七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机关各股(室)要依据局当年确定的主要工作目标,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拟定当年工作目标上报局

4、目标办。第八条 目标的分类。分为职能目标和共同目标二类,职能目标占70%的分值,共同目标占30%的分值。第九条 目标制定与分解。机关各股(室)按本办法的要求,于当年12月30日前拟订出本单位下年的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局目标办。局目标办依据全局工作目标,在1月31日前对机关各股(室)报送的工作目标初步方案进行修订;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2月10日前对机关各股(室)确定目标任务书。机关各股(室)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2月20日3月10日前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具体责任人。第十条 为了保证目标的严肃性,目标一经制定就必须坚决执行。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第十一条 目标监控。目标总责任人和目标管理责任人

5、要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采取不定期的方法进行检查。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的形式1、半年自查和检查。每年6月20日前机关各股(室)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局目标办。局目标办将根据自查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或检查,局目标办于6月30日前汇总报市局和区政府目标办,并对全局目标半年执行情况进行通报。2、年终自查和检查。机关各股(室)于当年12月30日前,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局组织人员进行考评并通报。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全局目标管理工作自查报告,报市局和区政府目标办。第五章 计分原则第十三条 目标考评计分原则1、职

6、能目标的计分。按省、市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年度目标100%以下(含100%)的项目按该项目的基本分值与实际完成的比例计算;完成年度目标120%以上的项目,一律在该项目的分值上加10%计分;超额完成目标300%以上的,视作完成目标,不加分;对确实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圆满完成得满分,完成任务出色或客观因素影响未完成任务的,可酌情加减计分。2、共同目标的计分。该项目标没有完成落实,或未达到定性定量要求的,视其具体情况酌情计分;该项目未实施或没有取得实效的,不计分。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考核考评实行百分制。机关各股(室)承担的目标项目基本分为100分,考评中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可加分或减分。1、考核

7、组评分:考核分=实得基本分+实际加分实际减分。2、民主考核评分:各目标责任人根据平时了解的情况分别为各目标责任人评分。3、领导集体考核评分:局领导根据平时了解的情况分别为各目标责任人评分。考核分=考核组评分85%+民主考核评分5%+领导集体考核评分10%。第十五条 加分原则1、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被命名为省、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的加计0.8分;市级文明单位的加计0.5分,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加计0.2分。2、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治理、创卫等单项工作中被党政机关评为先进单位的;省部级加0.5分,厅(局)级加0.3分,县(处)级加0.2分;评为先进个人的;省部级加0.3分,厅(局)级加0.2

8、分,县(处)级加0.1分;本部门及个人获得国家局、省、市级科研、创新、学术、论文等奖项的分别加计0.1分。3、在完成政务信息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政务信息被国家局、省委、省政府政务信息刊物采用一条加计0.5分;被省局或德阳市委、市政府、区政府政务信息刊物采用一条加计0.2分;被市、区级党报、党刊、政刊、省局网站、公报采用一条加计0.1分。4、督办工作出色,受到省、市表彰(文字记载)加计0.5分;政务信息调研开展得好,每超额完成一篇调研文章(报告)加计0.1分,被省、市级刊物采用一篇加计0.2分。档案管理达三级合格的加计0.1分,达二级合格的加计0.2分。5、领导机关主要领导对工作作出书面肯定性批示

9、的予以加分,其中省部级正职,每条计0.4分、副职计0.3分;厅(局)级正职计0.2分,副职计0.1分,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正职计0.1分。6、其他需要加分的,由局目标办提出建议并报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第十六条 减分原则1、未完成局下达的目标任务,以未完成项目基本分为基础,完成量不足50%,该项目不计分,完成量在50%以上的按未完成比例扣分。2、各部门机关作风建设方面问题未认真解决,群众反映较大的扣0.3分;党组中心学习组或中层以上干部集中学习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扣0.2分。3、未完成本年度政务信息目标,每少一条扣0.2分;政务调研未完成本年度目标,每少一篇扣0.2分。财务管理制度不完

10、善,“收支两条线”落实不够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0.2分。4、值班人员不按规定值班,造成脱岗、断档,或突发情况和重大情况传递不及时的扣值班人所在部门0.2分,由此造成影响和事故的,除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扣0.5分。未完成交办工作的,每项扣0.20.5分。5、目标责任单位因工作严重失误受上级质监局或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在总分中扣2分,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6、目标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不重视,未落实专人负责,未分解落实责任扣0.3分;目标管理工作资料不齐全、整理不规范,未按时报送各类材料、报表扣0.3分;半年、全年目标自查总结未按时报送的扣0.3分。7、在完成目标任务和督办工作中,强调部门或局

11、部利益,不服从全局,相互推诿,影响全局目标任务和督办工作的扣1分,在目标管理或督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一起扣3分。8、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经检查、督办,执行不到位,被查实通报的,每次扣0.1分。9、按时参加各种会议、集体活动,以股(室)为单位,全年平均参加率(=实际参加人数/应参加人数100%)未达到90%以上的扣0.5分,非局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经召集人批准的除外。10、切实转变机关作风,落实“承诺”,违反上级质监局、区委、区政府和局有关转变机关作风规定的,查实一起扣0.3分,若是个人违反的,查实一起扣所在单位或部门0.2分。11、因工作失误造成影响的查实一起扣0.1分。1

12、2、对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扣分的,由局目标办提出建议并报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第六章 考评结果运用第十七条 目标考核设置先进股(室)、合格股(室)和不合格股(室)三个等次。目标考核考评总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股(室),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股(室),95分以上的可评为先进股(室)。第十八条 目标奖惩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同时将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先进评选、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凡目标考核不合格的股(室),包括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能评选先进,不能晋升职务,年度工作考核不能评优秀。第十九条 全面完成目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得分在95以上的为先进股(室)。对单项工作成

13、绩特别优异的,可设置单项目标先进股(室)进行表彰奖励,对单项工作的表彰由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第二十条 局对局机关各股(室)设立目标管理奖,目标管理奖根据各股(室)目标考核分和年终可用财务确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德阳市旌阳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四川省德阳市旌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务接待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鼓励节约,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务接待是指来我局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请示汇报工作或出席会议等公务活动。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热情周到、有礼有节、勤俭节约、

14、对口对等接待的原则。第四条 上级领导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接待,相关股(室)的同志参加。兄弟单位由股(室)组织的工作交流或其他人员等,原则上由相关股(室)对口接待,股(室)报告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具体承办。原则上接待国家局、省局领导(含正处),各市、州局局长,市内各县(市、区)局局长和区级各部门主要领导由局办公室负责,其他情况主要由对口的相关股(室)负责,特殊情况另行处理。第五条 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参照相关接待办规定的伙食标准,接待标准规定为:副处级以上客人(含随行人员,下同)工作餐每天60元/人,宴请时每桌(按10人计,下同)300600元;股级客人每天40元/人,宴请时每桌200400元;其他客人每

15、天30元/人,每桌150300元;8人以下的客人按实际人数计算。宴请用酒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采购,以德阳地方产品为主,一般不上名酒。一批客人原则上只宴请一次,最多不超过2次。不能超标准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大排档,一般不安排宴请。第六条 国家局、省局领导(含随行人员)需住宿的,正处级以上客人,可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住一人),副处级及以下客人安排标准间;其他客人原则上自费住宿,按客人的要求联系住宿。第七条 要根据接待对象,制定接待方案,规定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接待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保障。接待中因工作需要出现特殊情况的,经请示局长后办理。第八条 要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用餐、住宿、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质娱乐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贵重礼品、纪念品、不额外配发生活用品。第九条 接待中的出行活动由办公室集中安排,尽量减少随行车辆,不组织迎送活动。第十条 在接待活动中,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不得一客多陪,不搞层层陪同,严格控制接待经费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各种会议接待按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机关各股(室)接待客人、接待股(室)负责人须事先填写接待单,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否则发生的接待费用财务室不予报销;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出差,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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