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责任与预防徐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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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侵权的责任与预防主讲: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专职法律顾问 徐迅(第一课时) 一、概论 各位同学、各位学员,大家好。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的这一课叫做“新闻侵权的责任与预防”。我本人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法律顾问,我是律师,但是我也从事了18年的新闻采编工作。所以,我相信和一线的采编人员会有很多的共同语言。我知道,新闻侵权问题对于新闻一线的采编人员来讲是一个很大的困扰,相信我们可以共同地交流。我们先花十几分钟的时间讲一下概论。1将与新闻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记者考试范畴,符合社会历史大背景 这一次记者培训的活动,广电总局把与新闻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纪律这样一些规范做了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

2、的设计是非常符合我们现在历史的大背景的。这个背景就是我们国家十五大已经提出了依法治国,这个原则已经纳入了我们国家的宪法。同时,十六大的政治报告也提出了依法执政这样一个概念。依法执政就说明共产党、执政党它的执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可依,这表明我们国家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几年以前,我在人民日报上看到了一个短评,它提出了现代人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就是电脑、驾驶、外语还有法律。我们可以分析一下,电脑、驾驶、外语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呢?它解决的是一个人发展的速度和范围,速度要快,范围要大。但是法律解决的是什么问题?法律解决的是行为的边界,速度再快、范围再大,行为也要有底线。 如果我们可以用一

3、个图形来表示这个意思的话,那大家看这儿,这个方块中间就是我们的行为空间,那么这个就是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是行为的底线。我以我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眼光来观察,我觉得有一些人只是在这个空间中的一部分在行为,或者是这样一部分,或者是这样一部分,也就是说,他没有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还有一些人的行为越过了底线,越过了底线,法律就要干预,或者是国家要提起公诉,或者是公民要提起侵权之诉,好的办法应该是怎样的呢?应该是能够贴着这个底线,行为充分地行使我们的权利,同时不越过底线,在这样一个范围里头活动。充分行使权利,不越过底线,这样的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是最聪明的,最自由的。这就是学习法律的意义。2中国新闻法

4、治的实现途径根据我对中国媒体法的了解,我们现在中国与新闻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正在不断地出台。我们国家有关的学者,像上海社会科学院的魏永征教授,他就把所有的这些规范集中在一起,然后从学理的角度加以学习和梳理,因此就产生了这样一个著作,就是新闻传播法教程。许多学校的媒体法的课程在使用这样的教材。3新闻侵权概说我们今天所要讲的就是新闻侵权问题。新闻侵权我们先说说它的概述。新闻侵权都包括什么,它的概念是什么。新闻侵权的概念就是大众传媒侵权行为的一个简称,它包括什么内容呢?应该说,包括的内容非常丰富,它包括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荣誉权、姓名权、著作权等等。一般的我们习惯上的说

5、法,新闻侵权是什么?是专门指新闻侵害名誉权,其中也包括隐私权,这也就是我们今天这个课的重点,就是重点地向大家介绍新闻侵害名誉权和新闻侵害隐私权。二、新闻侵权的内容与形式 接下来我们讲一下新闻侵权的内容和形式。 1新闻侵害名誉权首先,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念是怎样的呢?名誉是什么?名誉权又是什么?名誉就是指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它就是指公民、法人享有应该享受到的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关于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我们在接下来的很多例子当中大家会加深对它的理解。我们可以看一看,新闻侵权都有哪些方式。如果我们可以把新闻侵权的方式用最简单的几个字来加以抽

6、象的话,那么,我可以把它概括为四个字,一个叫做失实,一个叫做侮辱,就这样四个字。这两种行为方式,失实又分为什么样的情况呢?首先就是陈述虚假事实。什么样的情况可以陈述虚假事实呢?我们可以举例来说,首先陈述虚假事实的方式就是文字了,这是最为常见的虚假事实的陈述方式。 某一年有报纸上刊登报道,说吉林省有一个吉林市,说吉林市的某些机构在搞活动的时候,老百姓花15块钱就可以买一个牌子挂在自己家门口,说自己是一个什么什么模范户,这个报道主要是在批评有关的机构在搞形式主义,但是吉林市的有关机构查遍了自己相关的地区,没有发现这样的事情,找媒体来交涉。事实是怎么回事呢?是在写作的过程中,把长春市给丢掉了,就变成

7、了吉林市,这是张冠李戴了。于是乎,吉林市的相关机构就把有关的作者和三家媒体都告上了法院,诉讼过程中,有一家媒体和原告达成了和解,最后其它的三名被告一共赔偿了原告经济损失17815元,共同承担了侵权的责任。这就是语辞来陈述虚假事实。除此之外,照片也是可以陈述虚假事实的,比如说我们国家著名的体操运动员刘璇,大家都很喜欢她,有一些媒体就去访问她的母亲,写专访。写完专访还不够,要配一张照片,说这个照片上就是刘璇的母亲和父亲,但是刘璇的母亲不干了,为什么呢?因为和她一起合影的那个人并不是刘璇的父亲,就张冠李戴了。起诉,要求媒介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赔偿精神损失。像这样的事情,构成侵权,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因为

8、什么时候刘璇父亲变了人呢?这是一个不存在的事实。这是照片。 如果说刘璇的这个事情还是张冠李戴,人搞错了。有一些张冠李戴就有可能会给人的名誉造成了侵害。比如说在山东,有一家媒体刊登报道,说一个湖南的学子怎么样辗转地流落到了泰国,最后成了人妖。讲这个故事还不够,还需要一张照片,这张照片又找不到人妖的照片,怎么办?找了一个舞蹈演员的艺术照配在上面,但是这位舞蹈演员他看到了这个报道以后,他深感自己的艺术照为人妖压题,不是一件露脸的事,于是就把刊登这张照片的媒体告上了法院。诉讼结果,是法院当庭判决报社向原告公开地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八千元。这就是照片构成陈述虚假事实。 还有一种情况,是影像镜头也

9、是可以构成陈述虚假事实的。比如说,有一位葛小姐,在某饭店正在就餐,正好这个时候遇到警察进行治安清查行动,于是,这个葛小姐就被随着警察一起采访的电视记者摄入了电视镜头。在第二天播出的时候,这条新闻里头就有葛小姐和警察在一起这样的镜头。同时,还有个解说词,说什么呢?说在行动中,查获卖淫女四名,葛小姐当然就不干了,她就起诉到了法院。这样,法院支持葛小姐的诉讼请求。实际上这个问题好解决,如果我们的记者、编辑有一种保护他人名誉的观念的话,葛小姐打上马赛克就好了。 这就是虚假的镜头也可以陈述虚假的事实。 侵权方式的第二种,就是严重的失实或者基本内容失实。刚才所说的虚假事实是完全不存在的事实,而接下来的这个

10、就是事实可能有,或者有那么一点点,但是他是严重失实了,或者是基本内容失实了。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这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的原话。如果我们要把它一一地细化的话,什么叫严重失实,什么叫基本内容失实呢?我们可以一一来做一个分析。 首先就是完全失实。属于完全失实的情况,像诗人郭小川的名誉受到了侵犯是最为典型的,郭小川已经去世了,有作者给他编故事。讲什么呢?说1969年春,郭小川来到湖北咸宁市五七干校,因其妻含冤去世,内心世界十分苦闷,自从与干校卖饭票的少女某某相识以后,两个人在艰苦的环境中相互照顾、相依为命等等等等,而且报道还说了,说有文化界的什么名人可以见证这件事。但是事实又是什么呢?事

11、实是,郭小川的夫人至今还健在,这样的报道被广为转载。最后,郭小川的继承人,包括他的夫人,包括他的子女向法院起诉,起诉作者,起诉刊登这种虚假报道的所有的媒体,一审获得赔偿16万元,这就属于完全失实的情况。 像郭小川这个案子的情况,如果说他只是还是涉及到一个人的感情生活是虚假的,那么还有一些虚假的报道,就是对人的全面的否定。比如说芭蕾舞白毛女的A角的演员叫毛慧芳,有作者为她编故事。讲什么呢?说普通百姓只知道舞台与荧幕上的喜儿光彩照人明艳,却不知道现实生活中的毛慧芳是如何利用她的美貌与名气,与康生、张春桥等人勾搭,从戏剧舞台跳上政治舞台,最后又从政治舞台跳进监狱的。事实是怎样的呢?事实是,毛慧芳这位

12、著名的芭蕾舞演员,既没有跳上政治舞台,更没有跳进监狱,她是到海外去了。有些作者以为给这样的名人编故事可能是安全的,但是事实上不是,我们现在是一个信息时代,这样的报道辗转流落到海外,流传到海外,毛慧芳从海外回到国内来打官司,一审获得赔偿23万元。 像刚才我所举的这样两个例子,郭小川的例子、毛慧芳的例子,它就是属于完全失实,只有一点点真实是什么,除了这个人名是真的以外,其它的全部都是假的,都是编造的,这就属于完全失实的情况。 接下来我们再说大部分事实失实。我们的报道,报道一件事或者个一个人,可能会有好多种若干个事件,那么,如果是大部分的事实失实的话,那么就会可能被法院认定是严重失实,或者基本内容失

13、实。 在这个方面,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李谷一诉河南南阳生平周报的记者康生武这个案件,这个案件所诉为侵权的报道,一共报道了有关的事实是10件,但是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为其中的八件事是失实了。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案件就被认为是大部分失实了,那么,当然就属于严重失实或者基本内容失实。 接下来我们再说第三种情况,就是涉及当事人的部分事实失实了。有时候一个报道会写很多的人、很多的事,但是,有的时候,其中有一个人可能会受到侵害,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产生诉讼,并且造成侵权。比如说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当年有作者写了国内体育界的情况,15000字的长篇文章,其中有一部分提到了当时有一些运动员和教练员在海外踢球打球,或者教

14、练,有一句话涉及到了一个人,就是当时国家羽毛球队的总教练王文教,意思是说,王文教也是海外兵团中的一员(已回国),只有10个字。但是,王文教说我和海外兵团完全没有关系,这个事实搞错了。所以,这个王文教起诉到法院,记者当然感到很冤枉,说我万字长文,就这一句话就要吃官司。可是事实是什么呢?是这样的一句话10个字对于王文教本人来讲确实一个百分之百的,因此王文教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这就是涉及到当事人的部分的事实失实了,它也是属于严重失实或者是基本内容失实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影响问题性质的事实失实了。在这个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可能是刘晓庆,刘晓庆和媒体多有纠葛。当年有四川的媒体报道,说大明星偷漏税百万

15、元,并没有点名,但是刘晓庆自己找上门来,说你那个报道里说的赫赫有名的四川女明星就是我,何来说我偷漏税有百万元呢?打起官司来就再查证,法院调查的结果是,刘晓庆偷税两千多元,漏税7000多元,7000多元已经收缴了,而且罚款了,这两项相加近万元还不到一万元,但是媒体讲偷漏税百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中就认为,说她偷漏税不足一万元,这是属于违法行为,而偷漏税百万元,就是犯罪行为,违法行为要受行政法的制裁,而犯罪行为是要受刑法的制裁,问题是性质不同了,这个数量并非一般性质的量的出入,而是事件的性质变化了。因此,影响问题性质的事实失实了,无疑是说,刘晓庆已经构成了偷税罪,影响了她的社会评价。在这种情

16、况下,法院依据当时的事实,认定媒体败诉了。 接下来的情况,什么属于严重失实或者基本内容失实,就还有一种就是结论失实。在这个方面,比较有意思的一个案例是发生在沈阳,当时沈阳有一对年轻的男女,他们因为赌博,然后输了很多的钱,觉得生活没有意义,因此就要自杀,吃了一种安眠药。所幸的是,这两人都没有死,媒体知道了这个事情以后,做了一个社会新闻,意思是说,假药好厉害呀,你看看,有人想自杀,吃了它都死不了。但是,事实是什么呢?事实是这一种由河南驻马店的一家药厂,生产的安眠药是一种从国外引进的新药,这种药的毒性非常低,它的致死量是要达到50多瓶才会有一半的人会死亡。因此,可以说这种药就管睡觉,不管死人。媒介结论为,是吃了假药救了人命。事实应该是什么呢?事实应该是吃了一种好药救了人命。结论错了,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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