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资料4-marpol公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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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RPOL 73/78 防污公约2006综合文本MARPOL Annex I一、MARPOL 73/78 防污公约2006综合文本1、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考试范围为06综合文本,由于MARPOL公约有一些最新的修订,在答题的时候不要混淆。以06综合文本为准。如MARPOL公约09修正案(MEPC.186(59)、MEPC.187(59))新生效的内容:1、油类记录簿记录要求:*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新增了(C)11.4段对“手工作业收集的残油(油泥)量”的记录要求;*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对(J)57.3段进行了修订,对来自机器处所和含油舱底水舱的残油(油泥)和其他未经处理油性混合物的过驳和

2、处理,明确要求予以记录。2、海上油船间过驳货油(STS操作)3、新12条残油(油泥)舱4、IBTS(舱底水综合处理系统)导则5、专用油渣舱应有加热系统。等等2、由于牵涉到一些英文题:我想大家有必要把一些专业单词过一下:small-diameter line、Segregated Ballast Tanks(SBT)、dedicated slop tank、Standard discharge connection、Control of discharge of oil、Discharges in special areas、Protective location of segregated b

3、allast spaces(PL)、heavy grade oil、Pump-room bottom protection、Accidental oil outflow performance、Hypothetical outflow of oil、Slop tanks、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ODME)、Oil/water interface detector、Crude oil washing(COW)、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OPEP)、Shipboard marine

4、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MPEP)、emergency response plan(ERS)、Oil Record Book、Fuel Oil Tank Protection、bilge water holding tank、oil residue (sludge) tanks、3、MARPOL Annex I1.1.99 重大改建:.1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1.1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1.2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1.3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1.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

5、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MARPOL Annex I1.1.99 重大改建:.2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下列情况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2.1 但对第1.28.3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2.2 但对第1.28.5条所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注意其与船级重大改建的区别,详见CCS船舶重大改装实施指南MARPOL Annex I1.2.1适用范围:除另有

6、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MARPOL Annex I1.3.44 对于专门从事续航时间为72小时或更少且距最近陆地50n.miles以内的航行的油船,如果该油船仅在本公约一个缔约国境内的港口或装卸站之间从事营运, 主管机关可免除本附则第29(污油水舱)、31(排油监控)和32(油水界面仪)条的要求。任何这种免除应以下述要求为条件,即该油船应将所有油性混合物留存船上供随后排入接收设备,并且主管机关确认这些油性混合物的接收设备是足够的。所以:国内航行的油船,不一定要设置污油水舱。MARPOL Annex I1.4.3.3 将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含油物质排放入海,用以对抗特定污染事故,

7、以便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但任何这种排放,均应经拟进行排放所在地区的管辖国政府批准。为此:为了对抗特定污染事故,可将某些含油物质排放海水中,以便使油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但任何这种排放,须经排放所在地区管辖国政府批准,如:化油剂。MARPOL Annex I1.5.11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条件是这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与本附则所要求者至少同等有效。主管机关的这种权力不应扩大到以操作方法来达到控制排油并作为等效来代替本附则各条所规定的那些设计和构造的特点。MARPOL Annex I2.6.3.3中间检验,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

8、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之内进行,并应取代本条1.4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应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的泵和管系,包括排油监控系统、原油洗舱系统、油水分离设备和滤油系统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该中间检验应在按本附则第7或8条所签发的证书上予以签署。MARPOL Annex I2.6.4.4年度检验,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之内进行,包括对本条1.1所述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的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已按本条4.1和4.2的规定进行保养,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要求。该年度检验应在按本附则第7或8条所签发的证书上予以签署。MARPOL

9、Annex I2.6.3.33.3当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当的危害威胁,(发现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因而船舶不适于出海航行时,该验船师或组织应确保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机关。如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施,则应撤销证书并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如该船是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则还应立即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当主管机关的官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后,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验船师或组织提供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帮助。必要时,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在未具备对海洋环境不造成不当的危害威胁

10、的条件前,不得开航或离港驶往最近的可进行修理的修船厂。MARPOL Annex I1.2.1、2.6.1 、2.7.11.2.1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2.6.1检验: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下列规定的检验:2.7.1发证:对驶往本公约其他缔约国所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其他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6条的规定进行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均应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所以:我们要了解:1、 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2、 小于150总吨的油船、小于400总吨的非

11、油船不用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和进行公约要求的相关检验。3、 但对于检验来说:小于150总吨的油船、小于400总吨的非油船,主管机关对不受本条1规定约束的船舶应制订适当措施,以确保其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规定。MARPOL Annex I2.6.1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应进行的检验有: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注意:在MARPOL公约内无修理、损坏、临时检验的说法,申请评审内不应有相关内容。MARPOL Annex I2非油船审批图1、 污油水舱、油渣舱布置2、 污油水、油渣管路及通岸接头系统图3、 油渣舱容积计算4、 油水分离设备以及舱底水报警器、自动停止排放装置图5、 压载水舱的分

12、隔6、 首尖舱内或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室禁止装载油类的布置7、 燃油舱保护的布置8、 焚烧路布置及管系图等等MARPOL Annex I4.31油船ODME检验1)ODME及管路系统外观2)ODME的显示和记录装置的操作,并核实船上有足够的记录器的耗材。3)ODME系统的起动联锁、自动或手动停排、及下列功能的声光报警。*油类瞬间排放率,升/海里*总排放量或含油量*15ppm4)时间和日期及船位的输入ODME起动联锁功能是为了在排油监控系统充分运行前防止排放阀打开或防止其他等效装置意外运行而造成意外溢油。MARPOL Annex I2.7.2该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或签署

13、。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验船师法定授权只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同样,签发证书的人员和机构应为主管机关的官员、经主管机关授权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而不是任何验船师、任何船级社。MARPOL Annex I2.9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应按与本附则附录II所示样本相一致的格式写成,并应至少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如同时使用发证国的官方语言,则在有争议或分歧时,应以该国官方文字记录为准。MARPOL Annex I2.10.44如果换证检验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不能签发或不能存放船上,主管机关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可在现有证书上签署,签署后的证书自期满日起不超过5个月的期限内应视为

14、继续有效。所以完成换证检验后,不一定要换发5个月的临时证书MARPOL Annex I3.12.1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参照其机型和航程长短,设置一个或几个足够容量的舱柜,接收本附则要求不能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残油(油泥),诸如由于净化燃油、各种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残油。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才要求设置残油舱由于出题是MARPOL06综合文本,08修正案的新12条就不用管了。MARPOL Annex I3.12.2进出残油舱的管系,除第13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外,应无直接排向舷外的接头。应适用400GT及以上船舶。新12条将生效IBST规则不适用附则I的统一解释16第12.2条的

15、统一解释16油泥舱的舷外接头除第13条所述标准排放接头外,1993年4月4日以前安装的进出油泥舱的管路在舷外有排出口的船舶,可在这种管路上安装断开装置以符合第12.2条的要求。MARPOL Annex I3.16.3在1982年1月1日以后订立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时,在1982年7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其首尖舱内或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内不得装载油类。MARPOL Annex I3.16.11除本条2规定者外,第1.28.2所定义的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40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第1.28.2所定义的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不得在任何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2如有需要载有大量燃油,致使必需在燃油舱中装载不清洁的压载水时,这种压载水应排入接收设备;或使用本附则第14.2条规定的设备,按本附则第15条规定排放入海,并将这一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注意该条为40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MARPOL Annex I3.13注意下列关于通岸接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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