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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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现将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4月21日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遵循高考基本原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升和完善合理便利的种类及技术水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本辖区残疾人参加高考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三条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要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考生)参加高考,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有关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考务管理工作,除依本规定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考务工作实

3、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招生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一)提供现行盲文试卷。(二)提供大字号试卷。(三)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四)优先进入考点、考场。(五)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 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六)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七)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八)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九)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

4、、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十)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十一)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十二)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外语科目延长的考试时间中包含听力考试每道试题播放间隔适当延长的时间。(十三)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第六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将残疾人

5、报考办法、途径、针对残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纳入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申请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应包括:(一)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并组织由有关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 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6、,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形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告知书送达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告知书内容应包含残疾考生申请基本情况、考试机构决定的详细内容以及决定的理由与依据、救济途径等。第八条 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按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应按相关程序及时送达残疾考生。第九条 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免除外语

7、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可以翻看试卷,但不得答题。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第十条 涉及制作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等特殊制卷的,原则上由负责制卷的招生考试机构联合当地残联,提前协调特殊教育学校(院)、盲文出版社等机构,选聘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且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高考的盲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入闱制卷工作。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指定专职的盲文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负责试卷的翻译、校对和制卷工作。盲文试卷制作过程应始终实行双岗或多

8、岗监督。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的包装应有明显区别于其他试卷的标识。第十一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将已确定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情况提前通知有关考点。考点及其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专项技能培训工作,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合理便利组织实施考试,考试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建档备查。第十二条 所有获得合理便利服务的残疾考生每科目考试开始时间与最早交卷离场时间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组织专门的学科评卷小组,对无法扫描成电子格式实施网上评卷的残疾考生答卷进行单独评阅,评卷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高考评卷工作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盲文试卷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9、应组织具有盲文翻译经验、水平较高且熟悉学科内容的专业人员(每科目不少于2人),将盲文答卷翻译成明眼文答卷,在互相校验确认翻译无误后,交由各科评卷组进行单独评阅。盲文答卷的翻译工作应在评卷场所完成,并按照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在已有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制定具有适用于残疾考生特点的专项预案,并对相关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第十五条 在组织残疾人参加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第十六条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制订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起在高考中施行

10、。第十八条 残疾人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合理便利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附件1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操作要点一、对确定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前告知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措施、有关考务规定、考试规则,可以携带的辅助文具、设备等。二、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可以优先进出考点、考场。考点应按1人/生的标准配备引导辅助人员,负责将有需要的残疾考生从考点警戒线引导至考场门口,协助其接受考场监考人员的证件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检查通过后,由考场监考人员引导残疾考生到相应的座位上准备考试。考试结束后,引导辅助人员负责将残疾考生从考场门口引导

11、至考点警戒线并交给残疾考生监护人。考试过程中,引导辅助人员可对行动不便残疾考生提出的合理行动要求进行必要的辅助。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肢体残疾程度达到一级、二级的残疾考生可以乘车进入考点。送残疾考生的车辆,在残疾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驶离考点;待考试结束后再进入考点接残疾考生。 三、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肢体残疾考生可自己携带符合其生理特点的特殊桌椅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应按照与考生协商确定的时间进行布置,并对残疾考生所携带的特殊桌椅做必要的检查。四、有考生使用盲文试卷的考场,应准备充足的盲文纸和白纸。考场配备的2名监考员中,应至少有1名具有较高的盲文水平。该名监考员除

12、履行相关的考务操作要求外,还要负责回答考生提出的关于盲文试卷印制不清的问题。回答时,只能告诉考生盲文点位(包括位置、点数等)情况,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五、有使用大字号试卷考生的考场,应配备残疾考生所需照明台灯的电源接线板或插座等辅助设备。六、有听力、言语残疾考生参加考试的,有条件的考点,应配备持有中级(含)以上资格证书的手语翻译人员,负责协助残疾考生解决在违禁物品检查、入场、考试和交卷离场过程中可能和监考人员间的言语交流障碍问题。但手语翻译人员仅限于将监考员的指令情况告知残疾考生,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也不得帮助残疾考生进行作答。不具配备手语翻译人员的考点,考点和考场内应准备用于提醒

13、残疾考生各项注意事项的文字指示标识,监考员按照组考程序工作要求,按时、准确向残疾考生进行提示。如确有必要,监考员可以通过交流板用笔谈的方式与残疾考生交流,笔谈文字记录待考试结束后随考场记录单一并上交。七、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体干及双侧上肢机能障碍的残疾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书写方式,用符合考试规定的笔答题。八、在包装、运送、保管盲文试卷、答卷的过程中,要采取措施,防止盲文试卷、答卷受其他物品挤压,盲点受损。附件2残疾人报考XX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样表)考生姓名报名编号残疾类型残疾级别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考生残疾人证件号码申请的合理便利请在对应的方框勾选(可多选)1

14、. 使用盲文试卷 使用大字号试卷 使用普通试卷2. 免除外语听力考试3. 携带盲文笔 携带盲文手写板 携带盲文打字机 携带照明台灯 携带光学放大镜 携带盲杖 携带盲文作图工具 携带橡胶垫4. 佩戴助听器 佩戴人工耳蜗5. 使用轮椅 携带拐杖 携带特殊桌椅6. 延长考试时间 7. 需要引导辅助 8. 需要手语翻译9. 优先进入考点、考场其他如有其他便利申请,请在此栏内填写申请人/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监护人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日 期: 年 月 日附件3 省(区、市)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结果告知书(样表)(文件编号:

15、 )(考生姓名):你的“报考XX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及要求的相关证件收悉。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你的残疾情况,经专家组评估,同意为你在参加XX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提供 、 、 等,共 项合理便利。你的其他申请项无法提供,理由是: 。如对本告知书的内容存在异议,请在 个工作日内,持本告知书及相关材料向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提出复议。请你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告知书指定的位置予以签收确认。本告知书一式三份。考生、考生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执一份。签收人: (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监护人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省(区、市)教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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