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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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提高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法规、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经办机构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 开展流动资产贷款业务必须遵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纳入

2、借款人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五条 各经办机构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经办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按照“先调查评估、再审查审批、后款项发放与支付”的流程合规办理,其基本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

3、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第二章种类与用途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至三年(含)的贷款。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途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不得发放铺底流动资金贷款。第三章 对象与条件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第十二条 借款

4、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法人类客户条件,对存在如下问题的借款人,不得发放贷款:(一)企业连续两年亏损,或连续两年净现金流为负。(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三)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四)有不良(含逾期)贷款、欠息等重大不良记录。(五)违反国家规定用经办机构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六)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七)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

5、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八)有其他严重违法或危害经办机构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方式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见附件1),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是指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有关规定,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七条 享受贴息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先收后贴的原则,经办机构按规定

6、计收全部利息,待有关部门将贴息资金拨入后,再返还借款人。第十八条 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约定,原则上实行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第十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第二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较大的,可采取农村信用社内部社团贷款方式或联合其他商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方式发放。办理社团贷款和银团贷款须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执行。第五章 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二十二条

7、 经办机构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制,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简单介绍借款人情况。借款人公司性质,注册地点,注册资金构成,所有权结构及主要股东;借款人主营业务(如主要产品)以及在其主营行业中的地位;借款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商标、产品声誉;借款人的组织结构图,管理水平及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学历、业绩,个人信用状况),等等。(二)借款人及关联企业资信状况查询借款人及关联企业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客户风险预警系统及截止贷款申请前一个月的借款总量及

8、余额、逾期借款额、拖欠利息额及其在各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分布;对外提供担保情况;借款人与经办机构的合作关系及经办机构相关效益情况;发放贷款可能给经办机构在存款、结算、中间业务和原有贷款回收等方面带来的相关效益。从存贷比、增加结算量、提高资产质量等方面定性、定量分析贷款给经办机构带来的附带效益。(三)财务状况分析调查借款人近三年及申请借款前一个月的财务状况及其变化的主要原因,尤其要说明主要财务指标及主要科目异常变化的情况和原因。对财务报表主要指标进行比较分析。调查分析借款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利息保障倍数等主要流动性指标的变化及原因。(四)现金流量分析调查分析借款人近三年及

9、申请借款前一个月的现金流量及其主要变化原因,预测全年度现金流趋势,计算债务保障率、现金比率、强制现金支付比率、销售净现率等四个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判断借款人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归还贷款本金及支付贷款利息。(五)本次申请贷款情况调查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用途及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是否采用社团贷款,利率的浮动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考虑了经办机构筹资成本、综合收益及风险因素。(六)担保分析拟提供担保情况调查,包括担保方式,担保人资格、能力,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有效、变现难易程度、抵质押率等。(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需求的合理性分析1根据借款人生产规模、经营特点、发展计划和流动资产周

10、转期等因素,准确测算其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总量需求。分析现有流动资金的来源构成;分析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增加的原因;分析该笔贷款投入后是否超过借款人合理支付能力;分析该贷款额能否满足借款人正常运营的需要;分析借款人资金营运的季节性及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季节性需求等。2调查反映借款人贸易或交易真实性的合同(协议)、订单或意向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真实的贸易或交易背景;是否属于借款人正常经营范围;流动资金贷款在审查与贸易或交易有关的合同(协议)时应该注意以下内容:(1)合同(协议)必须真实。需认真审查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并已生效;即将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或协议,应尽量实地调查贸易或交易背景的真实性。(2

11、)合同(协议)标的必须合法并为借款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或其经营范围所允许,若需政府部门特许,借款人须提供相关许可批文。(3)借款申请金额不得多于购货合同订明的一次或分期付款金额,要求借款人要有30%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八)法律问题调查简要说明贷款在主体资格、操作环节及合同、担保、承诺等方面是否有需要澄清和解决的法律或政策问题;借款人是否已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九)风险与防范调查分析借款人生产经营风险状况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借款人面临的行业、市场、经营等风险是否引起管理层的重视;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尚存风险及拟采取的措施;针对贷款投入后的主要风险

12、因素,经办机构拟采取降低、规避及转移风险的措施。(十)调查报告结论调查报告应明确调查意见,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贷款的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提出意见。第六章 风险评价、审批与咨询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指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的论证与风险评价。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

13、括:(一)基本要素审查:1. 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2. 信贷业务内部操作资料是否齐全。(二)主体资格审查:1. 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2. 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3. 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纪行为。(三)合规、合法性审查:1. 提交资料内容是否相互矛盾。2. 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3. 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四)信贷风险审查:1. 审查借款人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2. 分析、揭示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市

14、场风险、财务风险及经营管理风险等。3. 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代偿债务的可能性。4. 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和变现的可能性。5. 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权限按照省联社核定的各级机构信贷业务管理权限执行。第七章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 经审批/咨询同意发放的流动资产贷款,应根据审批内容与借款人、担保人面签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要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合同正式签署前,经办信贷员应逐项落实审批条款,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核对,包括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贷款约束条件、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确保合同内容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

15、接一致,经法律人员审核后方可正式签署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贷款的支付中应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及借款人应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经办机构对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经办机构同意等。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经办机构可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在合同中约定流动资金贷款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资金回笼账户。在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持开户材料在经办机构开立专门账户,贷款发放与资金支付均须通过该账户办理。同时借款人在经办机构开立资金回笼账户,经办机构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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