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人力资源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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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德镇市商业银行人力资源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景德镇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力资源管理,保证我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景德镇市商业银行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行人力资源基本制度包括:全员劳动合同制、招聘和录用、专业技术职称、薪酬、劳保福利待遇、考勤制度、培训教育、奖惩、内退、退休、利益冲突回避、人事档案等。第二章 全员劳动合同制第三条 为保障本行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调动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2、,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依照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第五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对象为本行在职员工。第六条 本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中固定期限合同分为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八)劳动争议处理;(九)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在一个月内申请调离或辞职,逾期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提出申请调离(除上级机

3、关行政调离外,下同)或辞职者,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九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本行内部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实行工作人员逐级聘任制,员工原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保存,员工调出或退休时仍按原身份办理。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申请解除合同或申请辞职:(一)员工认为在本行工作职位、工作环境或待遇不理想,不能充分发挥本人才干和积极性,不愿意继续留在本行工作的;(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本行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未履行劳动合同,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四)员工确有实际困难,本行无法解决的;(五)员

4、工经批准,准备出境自费留学、定居的。第十一条 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须提前提出申请,从事科技、信贷、财务、机要等工作的员工须提前3个月,其他员工须提前1个月。第十二条 对员工提出的辞职申请在3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十三条 经批准同意辞职的,由本行安排离职审计或交接手续,经离职审计后,未有遗留问题的开始交接工作并办理其它财、物清交,凭离职审计单、移交清单、员工调离会签表,发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离职手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行可对员工予以辞退:(一)本行濒临破产,在法律规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二)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

5、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包括:1、发现并经有权部门确认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2、求职所提供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或职业技能证明等有弄虚作假与事实不符的;3、达不到岗位技能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的。(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行规章制度的,具体包括:1、经常迟到、早退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年内累计旷工的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的;3、提供虚假病假、事假证明、查证属实的;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行另行安排工作的;4、经常消极怠工,导致应完成而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5、员工服务态度恶劣,影响本行声誉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的

6、;6、在与本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另谋职业的;7、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严重影响本行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8、滥用职权,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本行法人授权制度行事或办理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9、员工有贪污、受贿、盗窃、赌博、嫖娼、贩毒吸毒、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10、有本行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开除处分的违规行为的;11、有国家规定的应予开除、辞退和除名的违规行为的;12、有本行界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行不得辞退员工:(一)劳动合同期未满,又无第十四条所列情况的;(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

7、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本行辞退员工须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0日将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一)宣告破产;(二)员工触犯刑律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第三章 招聘和录用第十八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计划地招聘新员工充实各个工作岗位,招聘计划经行党组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第十九条 本行实行公开集中招聘。招聘的形式包括通过新闻媒介刊登广告、人才市场、校园招聘、自荐及他人推荐等。第二十条 根据回避制度规定,本行员工近亲属原则上不在招聘范围之内。第二

8、十一条 招聘的主要程序:(一)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进行资格审查;(二)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进行考试考核;(三)对应聘人在单位、学校表现的调查及档案审查;(四)根据考试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行党组会审批。第二十二条 新入行的员工一般要求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行领导办公会决定,可以缩短或不实行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经考评考核合格后方能正式聘任(用)。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延长试用期或不予聘用。试用期内发现隐瞒疾病及其他重要情况的不予聘任(用)。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调入人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个别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且身

9、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第二十四条 有特殊技能以及我行急需的人才经行领导办公会审定,并报董事会批准方能办理聘任(用)手续。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称是学术、技术、专业职务的总称,具有严格的任职条件。第二十六条 本行专业技术职称实行聘任制,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格方可聘任。第五章 薪 酬第二十七条 本行薪酬管理基本原则:坚持以“按绩分配,以职定薪,移职移薪”的分配总原则,建立以绩效为基础的薪酬体系。第二十八条 实行本行员工固定工资与绩效考核工资并行,以绩效考核工资为主导的薪酬体系。固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各类津贴、补贴构成。第二十九条 基本工资:根据景德镇

10、市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本行员工月基本工资。第三十条 工龄是按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以档案为准)每年5元,由人力资源部核准。第三十一条 岗位津贴和补贴包括职称津贴、特岗津贴、学历津贴、各种津贴应于所处的岗位对口,并经总行研究决定,方可享受。第三十二条 津贴和补贴随同固定工资按月发放。第三十三条 绩效工资(一)绩效工资根据景德镇市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办法实施。(二)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绩效考核委员会提供的考核结果,按月/季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计算、核定、发放各部室、各支行绩效工资。第三十四条 新调入行人员适用期为半年,工资标准领取试用期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次日起根据岗位薪等享受

11、工资和福利津贴等。第三十五条 合同费用工领取月工资700元,享受部门绩效工资。合同费用工经总行考核合格后批准转入正式员工后,可按岗位套入基本工资并享受部门绩效工资。第三十六条 临时工工资由行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三十七条 待岗、停职审查人员每人每月只发400元工资。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退休费以办理手续月份按社会筹统规定,由社保局核发退休费,并由本行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补贴。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办理内退员工的退养费,以办理内退手续的下一月份,按本行内退协议发放退养费。第四十条 当年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按实际在岗月数发放绩效工资。第六章 劳保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 本行员工享受养老、失业、

12、医疗、住房公积金、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第四十二条 养老保险(一)养老保险金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二)全体员工统一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集和使用按照地方政府养老保险统筹办法执行。根据效益情况,可参加社会统筹的补充养老保险。(四)退休员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和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失业保险(一)本行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向地方主管失业救济的机构缴纳失业保险金。(二)本行员工下岗失业后,可向地方失业救济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险(一)本行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二)员

13、工因工负伤或残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本行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行其他福利制度包括:生活困难补助、员工独生子女奖励、劳动保护等。第七章 考勤制度第四十六条 本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考勤制度,包括出勤、事假、病假、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加班等。第四十七条 考勤制度具体规定(一) 出勤。1、上班时间迟到、早退、中途溜岗的员工,经检查发现每次扣罚当月工资50元。迟到、早退、中途溜岗达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全年迟到、早退、中途溜岗累计达到六次以上者,按待岗处理。2、工作时间干部、员工因公外出应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说明原因,未

14、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3、工作时间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外出必须向部室负责人报告并说明原因,部室负责人因私事请假外出,必须向主管行长报告并说明原因。因私外出时间超过30分钟的,按事假半天处理。4、 旷工半天者,扣除一天工资总额(员工月固定工资及绩效工资除以22天(下同),以此类推。全年累计旷工达三天者,按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天(含)或累计旷工达到十五天者,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二)事假。1、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所在部门领导负责批准,一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三十天以上报行领导办公会研究。部门负责人请事假均由总行行长批准。2、

15、凡请事假的,均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全年事假累计10天以内,每天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超过10天,扣发当天的工资总额。3、行内所有员工请事假,年累计六个月以上,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三) 病假。1、员工因患各种疾病需请假休息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县以上(含)医院的医疗证明(病假七天以内由医院门诊出具;七天以上由医院住院部出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未正式履行请病假手续按事假处理;如弄虚作假办理病假,一经证实,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2、员工请病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所在部门领导负责批准,一天以上三十天以内(含)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分管行领导批准。三十天以上报行领导办公会研究。部门负责人请病假均由总行行长批准。3、凡请病假的,均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病假全年累计10天以内,每天按事假一半规定扣发基本工资;超过10天,每天按事假一半规定扣发当天的工资总额。4、行内所有员工请病假,年累计六个月以上,按我行有关规定处理。(四) 生育假。1、女员工生育应取得准生证。合法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包括产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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