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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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讲义(吴京辉)来源: 柏拉图的日志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l 共四节:l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l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l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l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l 本章重点讲授: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一、公司的概念1、“公司”词义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

2、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l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2、公司的一般定义l 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l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l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l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学理定义l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3、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见赵旭东公司法学P2)l 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见范健商法P90)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二、公司的特征l 1.营利性l 2.社团性l 3.法人性第一、关于营利性-社会责任一、概念广义: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4、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社会责任的缘起:理论上: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 立法上: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就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于1989年修正其公司法,要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s)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stock holders)一方利益负责。第二、 关于社团性-一人公司(一)一人公司的缘起l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

5、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 l 传统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变异,为一人公司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l 高科技发展的条件下,中、小型规模企业具有构筑一人公司的基础。 一人公司的探讨1.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的概念和特征;l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58.2)2.一人公司与公司的社团性;3.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差异;4.一人公司的产生方式:设立;股权变动。5、立法态度的演变: 禁止设立及存续; 禁止设立、允许有条件地存续; 允许设立、允许存续。6、我国目前一人公司的现状:(1)一般的一人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3)外商独资

6、公司。 (英)萨洛蒙 VS.萨洛蒙公司案萨是一家鞋店老板,同时他又注册了一家以他名字命名的公司,即萨公司,公司有7个股东,分别为萨本人、妻子和5个孩子,符合英国公司法中有关最低股东人数的规定。公司董事由萨及其2个儿子担任。公司成立后,萨便将其拥有的鞋店卖给了萨公司,公司向其支付了部分现金、部分有担保的公司债券、部分公司股份。此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共有20007股,萨持有20001股,另6名股东各持1股。后来公司被解散,由于公司债务超过了资产,萨的有担保的公司债券获得了优先清偿,而其它无担保债券则未获得任何清偿。无担保的债权人声称,萨与萨公司实为一人,公司的事业实际上是萨本人的事业,公司组织只不过

7、是萨为逃避债务而设。因此要求萨本人代为清偿公司债务。初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只是萨的代理人,故萨应赔偿公司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是这一判决被上议院驳回。上议院认为,尽管公司股东中除萨本人外均名不副实,但只要符合公司设立的条件则公司便与其股东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萨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其有担保的公司债券也可以优先受清偿。 这一判例标志着英国开始以判例的形式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三)一人公司的弊端及我国立法规制l 第24条有限公司的设立,50人以下,没有下限。 l 第3节专节规定一人有限公司l 六大限制:(法定资本、计划生育、名称昭示、书面决定、强制审计、人格否认举证倒置

8、。)第三、关于法人性-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l 又称刺穿公司面纱或者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特定案件和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1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场合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

9、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高度混同。 2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特征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特征是指对照法人制度之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不是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就特定个案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3.公司人格否认的要件l 第一、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l 第二、该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l 第三、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l 第

10、四、过错【练习】 富华果农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赵富花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经营企业还贷,还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当银行起诉后,赵富花以企业为公司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业破产,请判断正误( )A富华果农公司存在违法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B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认该公司的人格;C赵富花和富华果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赵富花应当向富华果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案例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

11、各项债务。 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 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某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某、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 万元及利息。 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提供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

12、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某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永昌荣与“喜洋洋”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之间,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

13、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必然导致两公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谢某。因此,有确凿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现“喜洋洋”徒具空壳,无力偿还数额巨大的众多到期债务;而永昌荣从未开展业务活动却有数百万元的资产,足以推定谢某操纵并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来逃避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被告谢某作为“喜洋洋”和永昌荣的唯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而“喜洋洋”和永昌荣之间混同情况则更为严重,公司相对人难以认识到两个关联公司的独立性。上述种种行为,滥用公司法人格,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

14、则,因此,应认定三者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如在本案中仅追究“喜洋洋”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将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因此,对“喜洋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要求谢得财和永昌荣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据此,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25万元货款及利息。 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 (重点注意 )1、个案否定2、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分类l 不同的分类标准 按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1.无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company),也称无限公司,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2.两合公司:两合

15、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亦称有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或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依公司信用基础非绝对意义人合学理分类 中间资合 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英美法系)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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