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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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北京市电力公司 发布批 准:刘润生审 核:干银辉 徐 驰 郑广君编写人员:李 杰 徐 震 方永京 王 卫 李 静孙伯龙 赵 瑞 李 连 郭鹏武 温明时 董 宁 张 迪 刘 洋 牛艳丽 张建军 董光哲 杨延滨 李新儒 王 军 马 锋 郑秀玉 薛建杰 王立永 刘 辉 翟 燕 吴雁南 韩 蓬 王兴存 张印宝 王 波 周运斌 沙立成 吕 达 潘 轩 赵 杨 宋小松 孙鹤林 谢 超 白晓昆 张立功 郭冬山 李英昊 胡 军 李晓松 胡永强目录1总则12调度管理23电网运行方式管理124基改建工作前期及设备投入运行调度管理165政治供电管理236设备运行管理247设备停电计划管理328电

2、网有功调度与管理369电网无功调度与电压管理4210电网操作管理4511电网事故及异常处理6012继电保护调度管理8213安全自动装置及同期并列装置的调度管理9214稳定管理9515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9616电网通信系统调度管理10117调控一体化管理10418新能源调度112附录A 基改建工程应向调度机构报送技术资料内容115附录B 调度术语示例120附录C 典型操作指令示例128附录D 各水电站的主要数据及运行要求142附录E 三相标准电力变压器额定电流表144附录F 线路运行数据146附录G 电缆运行数据147附录H 短时间停用保护审批权限表149附录I 北京电网设备调度编号原则15

3、01 总则1.1 本规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及上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规程、法规、规定为依据,结合北京电网的运行实际及具体特点编制。1.2 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北京电网内各供电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客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1.3 北京电网由北京市电力公司统一管理,是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1.4 调度机构1.4.1 北京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在调度业务上接受华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本规程中简称网调)领导。1.4.2 北京电网实行调度、控制一体

4、化管理。1.4.3 北京市电力公司设两级调度机构:北京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北京电网调控中心),本规程中简称市调;各供电公司调度所(地区电网调控中心),本规程中简称地调。1.4.4 两级调度机构代表主管单位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运行行使指挥权,市调与地调、市调与电网内发电厂(站)和变电站(调控中心、集控站、运维队)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方面是上、下级关系,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市调的领导和指挥。1.5 本规程是北京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依据,其解释权属于北京市电力公司。1.5.1 北京电网内的调度、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程。1.5.2 北京电网内各级调度以及并入

5、北京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制定的规程、规定等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确属特殊情况,须经北京市电力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1.5.3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调度机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1.6 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非常时期的电力调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 调度管理2.1 调度管理任务2.1.1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2.1.1.1 保障北京电网安全、稳定、优质和经济运行。2.1.1.2 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负荷的需求。2.1.1.3 保障客户供电的电能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和标

6、准。2.1.1.4 合理使用各种资源,保障电网在最优方式下运行,实现电网最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2.1.1.5 执行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2.2 北京市调的基本工作2.2.1 负责北京电网的调度管理,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等规定。2.2.2 编制和执行调度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省级电网间联络线的运行方式。2.2.3 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网内发电厂年度、月度发电计划;负责制定、调整网内发电厂的日发电计划。执行省级电网间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省级电网间联络线的送受电计划。2.2.4 负责向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修

7、改省级电网间联络线送受电曲线和事故支援的申请。2.2.5 负责根据城市供水的要求,安排电网内水力发电厂的运行方式。2.2.6 编制并批准、执行调度范围内发、供、用电设备的停电计划。2.2.7 对调度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2.2.8 指挥电网的调峰、调压和协助网调调整频率。2.2.9 指挥调度范围内设备的事故处理,参加事故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2.2.10 参加北京电网的规划编制,对电网的规划提出建议。2.2.11 参加基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可研和初设审核工作。2.2.12 批准调度范围内发、供、用电设备的投入和退出运行。2.2.13 负责与网内各发电方签订并网调度

8、协议,与调度客户签订调度协议。2.2.14 负责所管辖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规划、运行和技术管理。2.2.15 负责所管辖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和技术管理。2.2.16 负责所管辖电网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和技术管理。2.2.17 负责指挥电网的经济运行,执行有关节能降损措施。2.2.18 负责220kV及以上变电站运行监视和远方控制。2.2.19 负责分析本系统的运行情况,总结交流调度工作经验,提高电网调度运行和技术管理水平。2.2.20 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上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作。2.2.21 行使北京市电力公司或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授予)的其他职权。2.3 调

9、度管理制度2.3.1 需要并入北京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含自备电厂),应在并网前与北京市电力公司或其授权的电网调度部门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接受技术监督。否则,不得并入电网运行。2.3.2 市调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所辖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并对所发布指令的正确性负责。2.3.3 下列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市调值班调度员领导,并接受其调度指令: 2.3.3.1 地调值班调度员。2.3.3.2 市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值长。 2.3.3.3 市调直接调度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含调控中心、集控站、运维队人员)。2.3.3.4 客户调度机构及客户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2.3.4 电网管理部门的领导作出的

10、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和要求,应通过调度机构的领导下达给值班调度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调度指令的发布、执行。值班调度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涉。2.3.5 值班调度员和受令人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相互通报厂站(或运行单位)名称及姓名。2.3.6 值班调度员向运行值班人员下达操作指令、施工令时,必须冠以变电站的名称。2.3.7 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和调度业务联系应使用专用的调度电话,并必须全部录音。2.3.8 受令人应对调度指令作书面记录,并复诵指令,在核对无误并经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执行。在事故处理情况下调度令的下达、记录和执行按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2.3.9 调度操作指令

11、以值班调度员发布指令时开始,至受令人执行完毕报值班调度员时全部完成。2.3.10 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受令人应立即执行,执行完毕立即回令。受令人对调度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如认为该调度指令有误时,应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其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如执行该指令确会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或将直接造成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领导。2.3.11 受令人如无故拖延执行或拒绝执行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命令的受令人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均应负相应责任。2.3.12 各厂、站值班人员接到市调与相关地调相互矛盾的调度指令

12、时,应暂停执行指令并分别向市调和相关地调报告。2.3.13 各发供电单位负责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市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管辖权限,必须经市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的除外。2.3.14 市调可以授权下级调度操作市调调度范围内的设备,并说明设备运行状态。2.3.15 市调有权直接操作下级调度设备,操作完毕后应向相关调度通报并说明操作原因和设备运行状态,该设备未得到市调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运行状态。2.3.16 调度范围需要临时变更时,应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各有关调度应做好记录。2.3.17 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未经值班调度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运行状态

13、。遇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运行值班人员可按照现场有关规定直接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人员须正确回答值班调度员的询问,不得隐瞒真相。2.3.18 各厂、站、客户变电站及线路运行和检修人员,严禁不通过向值班调度员申请便在不属于自己调度管理的设备上进行工作。如有必要在上述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在征得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方能工作。2.3.19 各级调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调度系统重大事件汇报制度。2.3.20 各电压等级架空及电缆线路的工作,有关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停送电的要令人应取得相关调度机构批准的停送电申请权。市调负责每年发布相关单位具有停送电申请权人员的名单

14、。 2.3.21 市调每年年初负责发布各级调度机构考核后具备上岗资格的调度员名单。各级调度机构有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公布,下级调度的调度员名单应及时报上级调度备案。2.3.22 各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持相应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上岗证,方可上岗值班并进行相关调度业务联系。2.3.23 各级调度机构均应根据公司关于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管理。2.3.24 各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室(含备用调度值班室)均应配备应急用图纸,并及时更新。2.3.25 电网接线图、电网参数、运行方式、电网运行信息等均属公司保密信息,任何人不得私自外传。2.3.26 值班调

15、度员按本规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2.3.27 网调许可调度设备,在操作前应征得网调许可,操作后应及时向网调汇报(特殊情况除外)。网调和北京市调双重调度设备,双方均可操作,操作前后均要通知对方。2.3.28 市调调度的设备与各级调度设备构成环路(包括电磁环路)时,环路方式发生变化,由引起变化的一方及时通报给另一方。2.4 调度范围划分2.4.1 调度范围划分与调整原则2.4.1.1 充分考虑电网结构特点和管理体制,有利于调度机构有效地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 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优质和经济运行。2.4.1.2 电网内所有发、供、用电的设备,均应纳入相应的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2.4.1.3 随着电网的发展,调度范围可不定期进行相应的调整,调度范围的变更和调整以有关调度机构的正式发文或批准书为准。2.4.1.4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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