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上传人:郭** 文档编号:108035687 上传时间:2019-10-22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151.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9年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2019年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2019年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2019年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2019年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9年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9年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

2、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3、: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

4、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5、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

6、、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

7、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

8、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

9、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10、”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

11、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

12、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并且其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

13、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投保人免交保险费后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项办法处理: 1通过仲裁解决; 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公司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