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欧洲建筑能效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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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欧盟建筑能源性能指令的主要内容根据欧盟共同能源政策设立的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确保能源的供应安全三个核心目标,欧盟指令从建筑节能诸方面制定了具体政策对策建立了一系列建筑节能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1建筑最低能效标准制度欧盟指令规定,成员国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根据建筑能耗性能计算方法确定出建筑能效最低标准。在确定最低标准时,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以及不同类型的建筑可以区别对待,但要考虑一般的室内空气环境(比如通风不足)、当地的具体条件、某种特定功能的建筑和建筑寿命等因素,以免出现负面影响。对这些要求要采取间隔期少于5年的定期检查制度,随着建筑业方面的技术进步,可以进一步

2、提高标准。对于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新建建筑,成员国在施工前要考虑诸如热泵、热电联产、区域供热或制冷、分散式可再生能源供应系统等备选系统方案,并进行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研究确保新建建筑达到最低能效标准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并不是对建筑进行全面改造而是对与建筑节能关系比较大的部分进行改造,并且要求成本低廉以及具有合理的投资回收期,同时不能影响建筑的主要功能、特点和质量。对于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既有建筑重大改造,成员国要采取措施确保在技术、功能和经济可行的范围内提高建筑能效,达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要求。最低能效标准可以针对整栋建筑物确定,也可以针对改造的系统或者某些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改造

3、的部分确定,但目标都是为了全面提高建筑能效。1.2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在提高能效方面,欧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欧盟建筑能效标识是一种分级比较标识,以建筑能耗性能证书的形式表现。为了确保建筑能效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欧盟指令对建筑能耗性能证书做出了如下规定:第一,成员国要确保在建筑物竣工、出售或出租时,向房主或由房主向买主或租房者提供一份建筑能耗性能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10年。对于共有供热系统的公寓,可进行整个建筑的一般认证,或参照同一公寓内某个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评估,整幢建筑使用统一的能耗性能证书即可。第二,能耗性能证书要有参考价值,比如以现行的法定标准和基本指标为依照,以便用户对比评

4、价建筑的节能效果,证书中还应包含改进能耗性能的建议。第三,能耗性能证书的目的只限于提供信息,任何与证书结果有关的法定程序或其他方面要根据国家法规来确定,具体可参考欧共体条约第175条规定。第四,成员国要采取措施,保证使用面积在1000m2以上的政府办公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能耗性能证书放置在公众较易看到的位置。若条件允许,可以将推荐的和实际的室内空气温度和其他相关空气参数列出。1.3建筑运行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建筑运行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欧盟各成员国制定了一系列建筑物用能系统节能技术导则,整个欧盟还成立了节能指导委员会来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1.3.1锅炉检查制度欧盟指令规定,成员国要建立对使用非

5、可再生燃料(液体或固体)、额定输出效率为20KW100KW的燃烧锅炉或使用其他燃料的锅炉定期检查的制度。对于额定输出效率大于100KW的锅炉应至少每两年检查一次,燃气锅炉的检查可延长到四年一次。对于额定输出功率超过20KW、使用期超过15年的供热装置,成员国要建立对整个系统的一次性检查制度。专家对锅炉效率、锅炉容量与实际供热需求匹配情况进行评估后,要向使用者提供锅炉的更新建议、供热系统改造建议和备选解决方案。成员国也可采取非上述措施,但必须保证专家评估这个环节,并且每两年向欧委会提交一份对比报告。1.3.2空调系统检查制度成员国要建立对额定输出功率大于12KW的空调系统定期检查的制度。检查应包

6、括对空调系统效率、空调额定功率与实际制冷需求匹配情况的评估,同时应向用户提供空调系统更新或改造的建议以及备选方案。同时,考虑到近几年南欧各国空调使用量大幅增长,造成电力成本增加、电力平衡破坏以及电力超负荷等严重问题,这些国家应该优先实施在夏季提高建筑热工性能的战略。为此,需要被动制冷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主要包括改善室内空气环境以及建筑物周围小气候的技术措施。1.3.3用户行为节能制度用户的供热、空调以及生活热水的费用按照实际消耗量进行结算,采暖和生活热水的调节措施要经济。1.4建筑节能监管制度建筑节能监管是建筑节能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欧盟主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强组织管理机构建设和完善管理制度等

7、措施,不断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1.4.1独立专家制度成员国要确保由具备相应资质或可信的独立专家,或者受国企或私企委托的专家以独立第三方身份,进行建筑认证、锅炉检查和空调系统检查等工作。1.4.2审查制度欧委会需要在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实施中取得的经验对欧盟指令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对使用面积小于1000m2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补充措施,也可进一步对建筑节能综合激励政策提出建议。1.4.3实施和宽限欧盟指令在欧盟官方杂志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发布给所有成员国,各成员国要至少在2006年1月4日开始贯彻实施该指令,并将情况及时通报欧委会。同时,成员国要提供关于指令的参考资料,或者在他们的官方出版

8、物上给出相关的参考资料,资料内容由成员国确定。考虑到各成员国的国情,欧盟指令规定,若某成员国缺少有资质的或有能力的专家,该成员国可以延期三年全面实施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和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此时成员国要通知欧委会,并给出正当的理由以及未来实施该指令的时间安排。1.4.4建筑节能信息服务制度为了健全和完善建筑节能信息服务体系,欧盟通过及时发布,公布各类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信息,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全方位的节能信息服务等措施,不断推进建筑节能信息服务能力建设。欧盟指令规定,成员国要采取措施告知建筑用户提高建筑能效的各种方法。例如,对于公共建筑和流动人口比较多的建筑,成员国应该同时考虑环境和能耗情况,通过明示

9、建筑能耗性能证书加强对公众建筑节能信息的宣传。此外,应该将官方推荐的室内温度数据和实测温度展示给用户,以纠正用户错误或不当使用采暖、空调和通风设备的行为,在保证热舒适度的条件下避免不必要的浪费。1.5有关说明对于以下几种类型的建筑,欧盟成员国可以决定不采用建筑最低能耗标准制度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1)作为某种特定环境的一部分或由于特殊建筑学或历史意义受官方保护的建筑和纪念性建筑;(2)用于膜拜或宗教活动的建筑;(3)计划使用期少于2年的临时建筑、厂址、车间、能量需求少的非居住农业用房,或是在国家级能耗协议中允许的非居住农业类建筑;(4)年使用时间少于4个月的居住建筑;(5)总使用面积少于50m2的单幢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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