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镇生鲜乳整治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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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生鲜乳整治指导实施方案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顿奶业秩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冀政9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生鲜乳购销活动,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和收购、销售生鲜乳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解决流动摊点在居民生活区销售生鲜乳的问题消除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居民生活区销售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整治行动范围 城镇居民生活区、奶牛养殖场(小区、户)、奶站 二、整治行动内容 (一)坚决取缔散养奶牛条例规定:“设立奶牛养殖场应当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

2、域奶牛养殖规模”按照省政府91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63号)文件要求奶牛养殖规模栏位要达到300头以上实际存栏要达到150头以上石家庄市于年6月底前全部实现了奶牛入区饲养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奶牛规模化养殖针对目前个别地区存在的“回流”散养奶牛各乡、镇(区)要对本辖区认真进行排查务必于7月30日前引导所有散养奶牛(无论产奶还是不产奶的)全部进入和奶站一体化建设的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饲养 (二)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销售生鲜乳行为目前在居民生活区存在流动摊点零售生鲜乳的现象经初步调查了解这些流动摊点零售的生鲜乳存在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属于非法经营

3、一是零售生鲜乳的经营者没有人员健康证明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由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予以依法查处二是其所售生鲜乳多为散养奶牛所生产的未经检疫检测的质量没有保证或是奶站被乳品企业拒收的有质量问题的生鲜乳三是所售生鲜乳为常温出售运载车辆无准运证明储存容器不符合冷藏要求等均违反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畜牧、卫生、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权限全面清理居民生活区内销售生鲜乳的违法流动摊点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销售生鲜乳的行为 (三)强化奶站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畜牧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现有奶站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奶站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方面的“八项要求”、完善奶站的“三

4、项记录”、做好乳品企业检测不合格生鲜乳的处置工作,严格执行休药期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收购生鲜乳奶牛养殖场和奶牛养殖小区内的奶农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生鲜乳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三、整治行动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自年7月5日始至7月30日结束为期一个月左右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7月5日10日):各乡、镇(区)及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所有城镇居民生活区进行拉网式排查详细掌握散养奶牛以及零售生鲜乳流动摊贩的有关情况并做好登记 (二)宣传发动阶段(年7月10日15日):一是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通告在居民生活区、奶牛养殖场(小区、户)和奶站等场所进行张贴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5、二是向广大居民群众发放“明白纸”宣传零售生鲜乳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乳品消费观念 (三)清理整顿阶段(年7月16日30日):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多措并举坚决引导散养奶牛(无论产奶还是不产奶的)进入奶牛养殖小区饲养;联合执法依法清理在居民生活区零售生鲜乳的流动摊贩严厉打击非法收购销售生鲜乳的违法行为;深化奶站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奶站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不合格奶站要限期整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畜牧、工商、卫生、质检、城管、公安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居民生活区销售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

6、室设在市畜牧局各乡、镇(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责任落实到人 (二)明确工作责任搞好协调配合各乡、镇(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生活区销售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畜牧、工商、卫生、质检、城管、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违法收购销售生鲜乳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一批违法案件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发动群众在活动期间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方便广大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卫生局031182101920、市畜牧局03118762、市工商局03118662 (四)加强信息沟通活动期间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将本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畜牧局(居民生活区销售生鲜乳专项整治办公室) text-align:left;line-height: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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