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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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本章内容: 一、辩护人 二、辩护的种类 三、刑事代理,本章重点内容: 一、辩护律师的权利; 二、刑事法律援助; 三、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胡乔木: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题词(1986年6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律师艾伦德肖维茨(Alan M.Dershowitz)曾经尖锐地指出:“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在大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

2、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诚然,专制压迫肆虐无忌的明显标志之一就是政府开始压迫辩护律师。” 美艾伦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82页;美亚伦德萧维奇:最好的辩护,李贞莹、郭静美译,南海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468页。,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大的历史。 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许多人都曾经听说过美国著名律师杰罗姆法斯尔说过的那句“名言”:“如果你在辩护席上睡着了,醒来的第一句话应该是我反对”。 陈桂明:“如何看待杨金柱律师的怪与侠?”,原载民主与法制2011年第28期(10月上旬刊),第42页。,第

3、一节 辩护人,1、辩护人的概念和人数 我国刑诉法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人数没有限制。 2、辩护人的范围 第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刑诉法第32条,什么是律师?律师辩护有什么优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4、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l996年5月15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法,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后的律师法,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12年新律师法该条未做改变。,第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见高法解释第35条(七种情形)、第36条(三种情形)。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

5、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担任辩护人。,3、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言人,他们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虽然是在接受委托后才取得辩护资格,但一旦接受辩护资格,即取得独立的诉讼地位。,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不受控诉方意见之左右; (2)不受法院发现真实目标之约束; (3)不受当事人意见之左右。,4、辩护人的责任:见刑诉法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5、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6、 权利: (1)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刑诉法第36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2)会见、通信权 刑诉法第37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

7、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注: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高检规则第46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情形消失后

8、,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并且规定了“有碍侦查”的四种情形(公安部规定第49条)。,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见,律师法只规定了会见权,没有规定通信权,通信权应当适用刑诉法第37条的规定。,(3)阅卷权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 刑诉法第38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律师法第34条 律师

9、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高检规则第47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第二,审判阶段的阅卷权 刑诉法第17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诉法第181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

10、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高法解释第47条)。,(4)调查取证权 1)申请调查取证 刑诉法第39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2)自行调查取证 刑诉法第41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

11、材料。,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3)参与调查取证 高法解释第52条第1款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高检规则第52条第3款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5)涉嫌犯罪时权利 刑诉

12、法第42条第2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注:六部委规定第9条、高检规则第60条和公安部规定第53条对此条进行了解释。,律师法第37条第3款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6)拒绝辩护权 刑诉法第43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律师法第32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

13、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7)保守秘密权 刑诉法第46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律师法第38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

14、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8)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和控告权 刑诉法第47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刑诉法第115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

15、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另外高检规则第5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16种行为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9)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权和言论豁免权 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

16、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10)审查批准逮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权 刑诉法第86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诉法第269条第1款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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