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材料购销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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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购销合同需方(以下简称甲方):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寿光市华罡经贸有限公司 甲方因大公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工程需要,购买乙方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供料工程 1.1 本合同项下的物资用于下述工程: 大公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岛上房屋建筑工程。 1.2 工程地点: 大公岛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1.3 项目计税方式为: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1.4 供方(乙方)增值税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第二条

2、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单价及计划数量等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性能参数等(或执行的技术质量标准)单位计划数量综合单价(元)合价(元)备注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3mm高聚物改性沥青,-20,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M225003382500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4mm高聚物改性沥青,-20,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M225003587500合计170000备注1、 合同不含税价款为 145299元 ,增值税为 24701元 。2、 合同总金额大写:壹拾柒万元整。第三条 货物质量要求 3.1 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的约定 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现场需方及监理验收合格为准。 3.2

3、 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性规范(标准)要求;无国家、行业、地方性规范(标准)的,应符合企业标准,乙方应当提交企业标准,作为合同附件。上述规范(标准)均不存在的,应满足其正常的使用性能要求。3.3 货物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有关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要求,有关图纸及设计文件作为合同附件。3.4 本次交易采用样品封存、对照样品验收的方式。样品及样品的封存包装物由乙方免费提供,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退退还乙方。3.5 货物质量还应符合乙方承诺的质量标准。乙方报送甲方的书面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或单独的报价文件、乙方(或生产厂家)宣传资料及乙方(或生产厂家)公开宣传的内容,均构成其承诺。3.6 鉴于甲方对货物质

4、量标准的了解程度不及乙方,本合同所列明的各种质量要求或技术质量标准,应执行最高标准。第四条 交货时间按下列第( 1 )种方式确定:(1) 年 月 日 时(按需方要求时间)前交付全部货物;(2) 分批交货,具体时间由甲方提前 7 日通知乙方。第六条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大公岛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运费及吊卸费由乙方承担(其中海上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五条 货物数量及质量的验收 6.1 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包括合同约定的附件等)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并在乙方的发货单上签字确认。数量的验收(或复核)方法、计量规则: 以需方代表及监理验收合格为准,以完成工作面表面积计算工程量,副材及附加层综合

5、在材料单价中。 外观质量的验收内容及方法: 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以需方及监理验收合格为准。 6.2 货物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经双方核实后确属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6.3 交货时,乙方应向甲方一并提交产品技术质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等 。乙方未提交上述资料的,视为货物交付未完成,甲方有权不予结算付款。6.4 货物进场后,应当进行检测、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由 供方 方承担;检测、检验(试验)的内容及方式为 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 。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的,视为货物交付未完成,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5 货物质量需要

6、在投人使用或安装、调试、运行后才难验证的,经验证合格,方可视为货物质量合格;否则,视为货物交付未完成,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6.6 甲方采取抽样验收合格的,不能视为乙方全部货物质量合格。6.7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退货的,如乙方在 7 日内不取回货物,视为乙方放弃货物所有权,甲方可在无需支付货款的条件下处置该货物,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包装、附件 7.1 乙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同类或类似货物的包装标准,确保与其运输、装卸和储存条件相适应。7.2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相应的附件(专门与货物配套使用的配件、小型安装工具、小型检测仪器等),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八条

7、 其他约定 8.1 乙方应当对货物涉及的特殊技术、使用及维护应注意的关键问题向甲方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或培训,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8.2 设备调试由乙方负责完成,相应检测、调试的工具、仪器由乙方提供,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8.3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系其合法取得的合法产品,货物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国家强制性要求,且货物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如货物涉及知识产权,乙方应提供权利人出具的允许生产、销售的完整、有效的授权文件。如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致使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包括甲方因此承担的赔偿款、处理纠纷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工程受到影响而产生的各项损失等。如第三方向甲方索赔,乙方应

8、直接参与协商,否则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代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与第三方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乙方应无条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结果,代甲方履行责任,并承担所有的诉讼(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8.4 甲方确保乙方运输、吊卸车辆进出场地畅通。乙方人员及车辆进入甲方施工现场,须遵守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准备,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第三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甲方不负赔偿责任。乙方车辆进入甲方施工现场,还应服从甲方关于保持现场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尽量减少噪声和粉尘,严禁野蛮装卸。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后如有泥浆、渣

9、土等污物,应清洗后退场。第九条售后服务9.1 货物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后,乙方仍应对货物质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具体为:质保内容: 设计及规范要求的质保内容 ;质保期截止时间为: 5年 ;质保金为总货款的 5 ,质保期满后付清,不计利息。9.2 在质保期内,如甲方在操作使用、维护保养方面有任何疑问,乙方应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服务。必要时应在 24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提供服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所有质保金。9.3 质保期内,如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一小时内派人赶到现场维修。如属于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甲方承担有关费用;如属于其他原因,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如乙方接到通知后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不能在

10、合理期限内修复故障,甲方有权聘请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维修,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追偿。9.4 验收交付后 24 个月内,设备的主要部件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在保修期内出现无法解决的故障,或者维修后将显著降低设备的使用性能,乙方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整机(如该款设备存在同种质量隐患,应在保证使用性能不降低的前提下更换其他款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设备价款的1.2倍赔偿。第十条 价款调整、结算、发票、付款10.1 本合同的价款,按下列第(2)方式确定:(1)固定总价,如仅供应部分货物,则按以下方式结算: 。(2)固定单价,不可调价: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

11、算。(3)可调价,调整因素包括: ,调价方式为 。10.2 如乙方所供货物不能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愿意降低标准接收的,货物价格相应予以降低,具体调整方式为: 。10.3 供货完毕,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单,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如供货周期超过一个月,则每 结算一次。10.4 除非本合同有特别约定,否则,所有税费均已含入本合同价款。乙方每次申请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税票信息如下:单位名称: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91330000253921473W开户银行名称:

12、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开户银行账号:374058345861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聚才路500号华星创业大厦A座11楼电话:0571-86682251乙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金额与结算单金额不一致的(结算金额以结算单确认为准),应承担合同总额(含增值税) 10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因发票问题使得甲方蒙受损失(包括罚款、处理费用、经营受到影响等)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10.5 付款时间、比例:材料全部进场后,支付总价款的60%,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至总价款的95%,余5%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七日内付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11.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比

13、例支付货款的,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则就应付未付金额部分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1.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其交货义务(包括安装、调试、检测等义务,如合同有此约定)的,每迟延一日,按 元/日的标准承担迟延违约金;甲方工地停工待料产生的费用等实际损失高于该标准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乙方迟延供货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权不合法,甲方要求或同意更换货物的,执行上款规定。11.3 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按第11.2条款约定承担迟延供货违约金外,还应额外承担 元违约金,以弥补甲方另行购买所发生的误工及其他损失。11.4 乙方违约的,甲

14、方可从当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在结算中扣减相应价款,也可另行追偿。第十二条 合同授权12.1 甲方授权以下人员行使履约过程中的各项职权:(1) 张孝学 (身份证号码 370222196210144839 联系电话15092245888 )职权:收货、接收乙方提交的发票和货物的技术质量证明资料;(2) 王辉欣 (身份证号码 370222197209196919 联系电话13361271300职权:签署结算单据,依据本合同约定处理索赔事宜。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以及获得授权的人员超越书面授权范围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一概无效,且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2.2 乙方授权以下人员行使履约过程中的各项职权: 邱承君 (身份证号码:370282198907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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