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_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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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一节 律师执业道德 一、律师执业道德概述 (一)律师执业道德的概念 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准则以及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具体包括: 1、律师执业道德的约束主体是律师 2、律师执业道德的作用,不仅包括律师的执业行为,也包括律师的其他行为 3、律师职业道德产生于律师职业活动的实践 4、律师执业道德是一种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二)律师执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执业道德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2、律师执业道德与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有密切的联系 3、律师执业道德的遵守具有较大的强制性 4、律师执业道德的遵守与否,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三)律师

2、执业道德的意义 1、提倡和遵守律师执业道德有利于提高律师的素质 2、律师执业道德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的必要手段 二、律师执业道德的内容 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章第412条明确规定了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服务为中心。规范第4条: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2、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律师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5、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

3、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6、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案件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三、律师职业道德的培养 (一)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1、提高律师职业道德认识 2、陶冶律师职业道德情感 3、锻炼律师职业道德意志 4、确立律师职业道德信念 5、养成律师职业道德习惯 具体方法:环境熏陶法、言传身教法、因材施教法 (二)律师职业道德评价 1、自我评价 2、同行评价 3、社会评价,第二节 律师的执业纪律 一、律师执业纪律的概念 执业纪律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规则。 二、律师执业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 1、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4、和管理 2、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3、律师不得私自接案、私自收费 4、律师不得违反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5、律师因执业过错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律师在诉讼中与法官等的工作纪律 1、应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2、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影响案件的 处理,3、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会见法官 4、律师因法定事由或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委托或解除委托合同 5、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向法官打听案情,不得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6

5、、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或辩护等法律业务 7、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等 8、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想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 9、应当严格遵守诉讼或庭审时间、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 10、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 (三)律师在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的纪律 1、应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3、律师不能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4、对于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范围所禁止的,应

6、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意见或拒绝 5、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双方代理 6、应按照法定的时间、期限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所委托的事项 7、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 8、律师不得越权代理,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9、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10、不得擅自转委托 11、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 12、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13、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14、应当保密 15、不得为委托人谋取法外利益 (四)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1、应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纪律,维护律师行业的荣

7、誉和社会形象,2、应尊重同行,相互学习、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贬低、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3、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或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4、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法承揽业务 5、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6、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7、不得低价竞争 第三节 律师法律责任 一、律师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分类 1、按主体可分为:律师的法律责任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2、按性质可分为: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二、律师的

8、行政法律责任(惩戒) (一)概念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其违反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种类 1、律师违法执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停止执业 (4)吊销执业执照 2、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停止整顿 (4)吊销执业证书,(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条件(惩戒的事由) 律师法第44、45条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行政处罚(惩戒)机构和程序 1、机构 对律师予以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分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厅局)按照行政处罚法

9、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律师吊销执业执照的,由原颁发执照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对律师所的处罚,由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2、程序 (1)简易程序 对律师给予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普通程序 A、投诉与立案 B、调查取证(不予处罚、处罚但不听证、予以处罚但需听证),C、通知当事人,告知3天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D、举行听证会(责令停业、吊销执照、个人处3000元、单位处30000元以上的) E、制作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听证后15天内) F、送达 G、复议与诉讼 对处罚不服的,可在15日内申请复议(2个月内);对复议不服的,可在1

10、5日内起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H、执行(按行政处罚法) 惩戒委员会的构成:部、省、市一般为9、7、5人。人员:由主管律师工作的司法厅局领导、律师管理处领导及律师(应有执业5年以上的专职律师)等构成。 三、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概念 律师证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代理)、106条第2款(民事责任)及律师法第49条(赔偿责任),(二)民事损害赔偿的条件 1、必须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2、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与过失) 3、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且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5、律师的损

11、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执业过程中 (三)民事责任的范围和原则 律师法第49条: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或律师所不得免除或限制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法第16、17、18条分别规定了不同律师所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1、国资所和合作所以其资产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所(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律师民事责任的特点: 1、主要是补偿性的:即以财产性为主、非财产性(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为辅 2、一般以损失填补和恢复原状为原则 3、律师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一般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也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大家一般不作干预 四、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概念 1、区分律师个人犯罪与律师职务犯罪 2、主体包括律师和律师所 (二)律师刑事法律责任的种类(律师法第45条) 1、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398条) 2、行贿罪(包括389条行贿罪与393条单位行贿罪) 3、介绍贿赂罪(392条) 4、毁灭、伪造证据罪(392条) 5、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包括律师个人和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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