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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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

2、签字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六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七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

3、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

4、期满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电报挂号;电报挂

5、号;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

6、(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

7、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以内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

8、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

9、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权利以保证开

10、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年月日以前建成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11、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 ()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

12、六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八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于年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13、(县)签订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 第一条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二条土地利用要求 21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2)附属建筑物:; (3)建筑容积率:; (4)建筑密度:; (5)建筑限高:; (6)绿化比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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