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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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22) 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五十条征稽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 (十三)申诉控告 第五十一条征稽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自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领导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申请复核的机关必须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征稽工作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征稽工作人员对于单位及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五十三条征稽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五十四条征稽机构对征稽工

2、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责任 (十四)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征稽处负责征稽工作人员、所属征稽机构的全面综合管理指导工作 县、区级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征稽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实施工作 第五十六条对有下列违反本制度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市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2、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征稽工作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3、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励及辞退国家征稽工作人员的责令其按照

3、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4、对不按照公正、合理、团结、高效的原则实施优化组合的予以批评、纠正 征稽机关按照征稽机构、征稽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制定规定的情况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征稽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十五)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置 第五十七条征稽机构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9114号文件执行并实施其管理职能 第五十八条各级征稽管理机构的征稽工作人员配置必须按照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机构编制规定的总体原则下采取优化组合的方式使用和配置各征稽岗位人员优化组合原则规定如下: 1、征稽部门领导人员按照规定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 2、处管科长、所长一级的干部由处领导提名必要时也可采用群众推荐的形式由处组织部门考查经处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局审批任职录用; 3、处管副科长、副所长一级的干部由各科、所正职领导提名必要时也可采用群众推荐的形式由处组织部门考查经处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局审批任职录用; nt face=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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