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培训2014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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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培训,2014年1月,主要内容,目 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三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

2、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

3、,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第三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

4、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二十条 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

5、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第三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第

6、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

7、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监管

8、总局统一规定式样。,第六章 附 则,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9、。,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证书。要确定一名销售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兼任销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位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0、; (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购销管理制度; (二)存放管理制度; (三)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五)搬运操作规程; (六)应急处置措施。,第九条 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二)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三)零售网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的距离

11、不小于1米,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第九条 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 (六)配备2个(含2个)以上的水剂(基)灭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七)零售网点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防护设施。,第十条 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三天销售量,且总量不得超过50箱、价值总量最多不超过1.5万元;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

12、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住宿,不得设置炉子等明火设施。,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警示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严禁烟火; (二)禁止吸烟; (三)禁止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 (四)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三条 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第十四条 零售网点的消防器材应每天检查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埋压和挪用。 第十五条 零售网点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防

13、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搬运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就近采购本市批发单位按规定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第十九条 零售网点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 第二十条 零售网点不得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禁止连摊、连片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临时销售网点在销售期结束后,必须在3天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办

14、理统一保管或退货事项。,第二十二条 禁止零售网点在节日售货大棚、展览展销会、超市、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娱乐场所零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严禁零售网点在商住混合楼的储存用于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二十四条 零售网点的销售和储存场所泄露的少量药物,要用湿拖布及时清理,严禁用扫帚清扫。,第二十五条 零售网点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通知附近人员有序疏散。 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网点,是指依法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或备案,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烟花

15、爆竹零售活动的市场主体。,一、禁止销售无厂址、无合格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禁止销售含氯酸钾的产品。 三、禁止销售A级烟花爆竹产品;城市“限放区”内禁止销售A、B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禁止销售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济宁市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品种名录,五、禁止销售单支装药40g及以上的烟花,装药量黑火药8克以上、烟火药2克以上大爆竹。 六、禁止销售各种礼花弹、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小于三寸,发射后在空中爆发出效果的产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知常识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

16、过2年。 2、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遵守的规定: 必须到当地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或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进货,严禁从无证生产厂家和其他渠道进货。 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明。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3、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数量等要求 一般来说,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过50箱,每箱质量不行超过35kg,产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m,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零售场所,专柜、专人销售,销售和存放面积不少于20m2。,4、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消防措施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两个以上5kg重的水剂灭火器。 烟花爆竹零售(季节性零售)单位销售场所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得与其他易燃、助燃物品混放。 经营场所的房屋为二级以上耐火等级。 经营场所严禁明火。 除了消防器材的配备要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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